望麓自卑—湖南大学最具潜力的校园传媒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281|回复: 8

[法学院] 对两起无罪故意杀人案的一点思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6-4 15:2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庆市检察院最近向全市检察系统通报了两起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的故意杀人案,我先给大家简要介绍下案情。

案一:重庆某区一工地内,两人发生斗殴,其中一人挥棒将另一人打死后逃逸。几天后,嫌犯落网,此后一直到法庭上,该嫌疑人的口供都比较稳定,他供述到:因喝酒两人发生打斗,他用木棒将对方打死后逃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发时只有双方在场,没有旁人佐证;该案的凶器——木棒一直没有找到;被告人牛仔裤上的血迹并非死者而是被告本人的。综上所述,法院宣判被告人无罪。

案二:一对情侣在江边偏僻处散步,男子用石头将女方砸死后逃逸。检察机关起诉时,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母亲的陈述(该被告杀人后曾给其母亲讲过)、指认现场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刑事照片等。法院审理后认为,未对死者做DNA鉴定,仅仅凭借死者家属对现场女尸穿着、容貌等的观察不足以认定该女尸就一定是被告人的女友,而凶器——石头也没有找到,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所以被告人被宣判无罪。

以上两个案件,检察机关经过研究后,没有提出抗诉。按照普通人的经验和我们的内心确认,基本可以认定两被告就是杀人者,但刑事法律不同于民法,证据方面必须作到确凿无疑,排除所有合理怀疑,只有这样,才会防止聂树斌、佘祥林悲剧的上演。这两起无罪案件的宣告,给所有刑事检察人员再次敲响了警钟:口供是靠不住的!

审视这两起无罪案件,除了得出检察院必须提高证据意识的结论外,我们还不得不反思目前的刑事追诉体制。按照普通的程序,公安机关开展对刑案的侦查,然后报请检察院批捕和起诉,检察院名义上享有对公安机关活动的监督和指挥权,但在实际中,缺乏这样的机制,公安自由权太大。目前公安队伍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而他们的办案水平直接关系到此后检察机关对犯罪的追诉效果。在上面两个案子中,公安机关完全可以在侦查阶段掌握更多更扎实的证据,如对女尸进行DNA鉴定等,但遗憾的是,我们没有看到这样的行动,这也直接导致了指控的失败。在当前,公安只顾破案而忽视程序、质量的问题很突出,等到检察机关介入的时候,关键的、原始的证据早已丧失了最佳搜集时期。

从法律角度讲,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义的,但从民意、舆情来看呢?那似乎又是另一个问题了。不过我在这里提到了“民意、舆情”,是不是对法律精神的一种背叛呢?
发表于 2006-6-4 18: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像中国的辛普森案件,没办法,为了更长远的和整体的公平,只好牺牲个别案件的绝对公平,法治的必然代价吧,倒是LZ提到的关于公安局的办案素质问题,提高他们的办案素质倒确实是减少代价应采取的途径。
 楼主| 发表于 2006-6-4 22: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个案子和辛普森还是有些不一样
辛普森之所以被判无罪,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侦查人员的取证程序不合法
而这两个案件是证据本身有问题
至于程序,在中国是检控机关说合法就合法
律师即使提出来也很少被采纳,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督
发表于 2006-6-5 17: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对不对,第二个案子无罪?????
只是凶器没有找到,虽然没有做DNA,但是可以补充的,怎么会这样???
以前我看到的案子就是,凶器没有找到,并不能认为这个事情就不存在,如果我杀人了,把刀丢黄河里去,那么是不是黄河就可以洗清刀上的血呢?
发表于 2006-6-5 18: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在法治的道路上又进了一步,要是以前,还不把那两个人蹦了
发表于 2006-6-5 19: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很明显是杀人的被告竟然可以逍遥法外
如果以这样的代价换取法治的进步,实在有点悲哀
这样是不是有点矫枉过正了
不单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
法院也需要反思
正如傅红雪所说,并不能说凶器找不到,就说没有这件事情了
第一个案子,被告已承认事实,又有尸检,只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案发只有两人在场,查明凶器的去向,应该可以定罪了
第二个案子,完全可以补充DNA鉴定,而且DNA鉴定也不应该是确认一个人的唯一手段,凶器找不到,可以说明它的去向的.凶器找不到就说无罪,有点荒谬.
现在判案要疑罪从无,但是法院的有关人士对这个理解出现了误区
对于这样的判决只能表示愤慨
愿冤灵可以安息吧
 楼主| 发表于 2006-6-6 18:3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凶器的有无也不是法院据此定有罪无罪的必要标准,主要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与应该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之间没有唯一性,我对刑事司法鉴定这一块不太了解,尸体火化之后还能不能鉴定DNA,还能不能凭借其他证据来证明尸体就是该案的受害人?一个中级法院对此判决无罪,应该是有一定道理的。
发表于 2006-6-6 18: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死者生前的头发指甲之类的东西,要找应该不难吧,补充DNA鉴定是应该进行的,呵呵,火化后的骨灰能鉴定不?不懂啊,好高深地。
发表于 2006-8-13 17:4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啊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每日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小黑屋|手机版|湖南大学望麓自卑校园传媒 ( 湘ICP备14014987号 )

GMT+8, 2024-11-24 17:20 , Processed in 0.144779 second(s), 21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