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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鄢烈山:坏人的基本人权也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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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3 11: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鄢烈山:坏人的基本人权也要保护2006-07-03 09:15:51 来源: 南方报业  网友评论 39 条 进入论坛
   
   [相关阅读]童大焕:好人人权论是对人性人权的反动

  作者:鄢烈山

  前两天,“辩友”们讨论长沙警方在街头挂的横幅“飞车抢劫者,拒捕的当场击毙”,我没有多少兴趣参加,因为道理其实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可以使用武器”,可以是鸣枪警告,可以是射翻其座骑,可以是击伤其人,总之消除其对警察的人身威胁并迫其就擒足矣,这些必要措施一般来说距离“当场击毙”远得很,谁也无权滥开剥夺国民生命的口子。

  7月1日读到一则国际新闻,大有感悟,便毫不犹豫地写下了本文的标题。这则新闻说的是,据《每日邮报》等外报报道,英国青年迈克斯·福斯特的摩托车被盗贼偷了,他还没买保险便马上报警,孰料两名警察赶来后却出于“安全和健康”的理由拒绝追捕,因为发现窃贼没有戴头盔。警方发言人称,两警察做法正确,因警方有明确规定,“如果骑车人没有戴安全头盔,从而令其置于危险中,应当放弃追捕。”

  这里排除偷车者是出于救人急用之类高尚的缘由(我们的先贤早就论证过“眼见”不一定“为实”,比如颜回先饥饿中的师友而吃粥,并不是自私而是发现了有脏物不愿让大家恶心),即便断定他是一个窃贼、一个“坏人”、一个经审判必将入罪的坏人,也要为他的安全着想放他一马。这显然就是保护坏人的基本人权。其中蕴含着一个道理,即人权是有序列的,生命权(健康权是其一部分)高于财产权。对于这一点,国人其实也不是完全没有认同的。比如,即使是十恶不赦的大坏蛋,一旦发现他有生命危险,警察也总是先将他送医院急救;对于小偷很多人也不赞成抓住就打。

  保护坏人基本人权的通常理解

  说保护坏人的基本人权,通常有三层意思。第一层是从法理上讲的,没有经合法审判裁决的只是“犯罪嫌疑人”,即使是坏人头上也有一个引号保护着,让他享有会见律师、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一点非常重要,从法国大革命时将它写进《人权宣言》到写进《世界人权宣言》成为普世共识,也经过了约150年之久!中国采用这个“无罪推定”(宁纵不枉)的原则,有一条重要缘由是吸取了“文革”大量制造冤假错案的惨痛教训。

  第二层意思是,必须确认坏人也是人,也有基本人权。“人权”的“人”是相对于禽兽来讲的,包括所有人自然也包括坏人。所以,我们反对虐待囚犯,不能用逼他们学狗叫、脱光衣服等方式损害其人格尊严,不能采用“碎尸万段”、暴尸长街、悬首城门等方式辱尸,甚至已采用注射毒药方式执行死刑以尽量减轻其临终痛苦。至于管理者强奸囚犯更是法律不容许的。

  第三层意思(理由)是,坏人是可以转化成好人的,保护坏人的人权可以将他们转变成好人(“新人”、守法公民),所以,我们的监狱一直强调“改造”的功能。溥仪从大汉奸、伪满洲国“皇帝”到公民的过程,即从囚徒(坏人)转变成良民的过程,一直以来是我们津津乐道的。记得小时候讲什么都与苏联老大哥挂钩,堵枪眼的志愿军战士黄继光被称为“马特洛索夫式的英雄”,而英雄传记告诉我们马特洛索夫原是国内战争留下的流浪儿,而流浪儿是免不了干偷鸡摸狗之类“活儿”谋生的……

  从人性上讲没有好人坏人之分

  以上三层意思其实有不少人说过,我现在想强调的是第四层意思:从人性上讲,这个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坏人好人。我之所以在标题和上述段落用了坏人一词,主要是不想加引号,让读者误以为我讲的“坏人”是法律意义上的“犯罪嫌疑人”,同时我也想沿用这个传统的表述,使标题更有冲击力。

  如上所述,“坏人”是可以改造成“好人”的,英雄当然也可能堕落成贪官或暴徒。但最经典的众所周知的说法,一是基督教的“原罪”论,耶稣对众人说谁是无罪的谁就可以用石头掷她(妓女);二是我们从前常背诵的毛主席语录,“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不做坏事……”——也就是说漫长的一生中,人人都可能做坏事。一做坏事就变成了坏人,世上还有几个好人?如此看来,若不保护坏人的基本人权,一棍子打死,这世界岂不要重回蛮荒时代?

  以上是思辨,请看世界各地的司法实践。常闻国外有判某人数百年刑期的,原先觉得搞笑。其实人家是很严肃认真的,这叫就事论事,一宗罪一宗罪地“结算”。其基本思路是这世界上没有“坏人”只有坏事。

  最新的例子有,犯下5件绑架案、多起枪击及1件杀人案的台湾省要犯张锡铭,据《联合报》报道,台南地方法院合议庭近日判处他3个无期徒刑及合计55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课以罚金新台币820万元。为什么要判3个“无期”呢?某一宗罪的“无期”可以减刑,不等于另一个“无期”可以减刑,各算各的吧?若非“就事论事”,笼统地给“人”定性,判他个终身监禁就足够了。

  最后,似有必要解释,将犯罪人击伤击毙或审后执行死刑,这与保护“坏人”的基本人权没有矛盾吗?最简单的解释是,都是为了中止(终止)其犯罪,解除对他人和社会的威胁;对罪犯的“惩前”也是为了“毖后”。而之所以中国还不能废除死刑,除了古老的“威慑”犯罪的动机,主要是因为我国还不具备这样的经济实力。解决孤寡老人的供养和看病尚是难题,哪有那么多钱监护并供养重罪囚徒到自然老死?
发表于 2006-7-3 12: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理想和现实,应然和实然是不同的
发表于 2006-7-3 13: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坏人的人权得不到保障,难保有一天我们中的任何一个人不会被冠以“坏人”的头衔,那我们的权利就会遭到任意的蹂躏。
 楼主| 发表于 2006-7-3 14:0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鄢烈山的立论基础在哪里,与法学的思维应该是不同的吧。

但是从法学的思维来看呢,也是一样。

首先,认定所谓“坏人”,必须要由中立而具备权威的司法机关来进行。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人有权力确定。

其次,司法机关认定“坏人”,只是通过严格的程序,实际上是一种推定,当证据能够环环相扣,形成完整而无瑕疵的证据链的时候,这种推定的准确率达到最高(仍不能保证完全,因为不排除人为安排斧凿的特例……阴谋论阿阴谋论)。当程序本身就不完善的时候,错误的几率就足以令人恐怖。

关于犯罪分子基本人权等问题,从李步云老师开始,中国讨论和论证的比较多了。不赘言。

都是与主帖无关的话,呵呵

赞同鱼昆的,理想与现实不同。但是理想与现实也有相同的地方。我们保障的是基本人权,并不仅仅是好人,也并不仅仅是坏人。是人,是基本人权。
发表于 2006-8-13 17:05: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道饿好
发表于 2006-8-21 14: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坏人的基本人权应当被保护,人的生命比财产更重要。
但是警察不能纵容坏人逍遥法外!不能找借口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本文这个例子,尽管只是个例子,但也能从另一侧面反映出外国警察的缉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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