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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一年的八月初四日(1905年9月2日),清廷下诏废止科举制度,距今年恰好是一百年的时间。但从清末开始,科举制度的合理因素都淹没在学者和政治家的激愤言论之中,人们对科举制度的认识也一直呈现出明显的偏颇状态。为此,笔者在本文中重点介绍和评述历朝历代为保证科举选材的公正性而制定的各项关防制度,希望能借此让人们对科举制度的真实面目有更多的认识。
一、糊名与誊录制度的建立与推广
糊名在宋代常称为“弥封”,就是要把试卷卷首的考生姓名、籍贯和初定等第都要封住或者裁去,以防评卷官徇私作弊。糊名法创立于武则天即位初年,但没有在科举考试中普遍使用。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将作监丞莆田陈靖上疏,建议在科举考试中使用糊名办法,得到宋太宗的采纳。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糊名法在省试中开始实行。采用糊名法以后宋真宗高兴地对宰臣王旦等说:“今岁举人颇以糊名考校为惧,然有艺者皆喜于尽公。”〔1〕
糊名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客观评卷、公正选拔人才。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中说:“本朝进士,初亦如后制,兼采时望。真宗时,周安惠公起,始建糊名法,一切以程文为去留。”但因为不再考虑考生平时的真实水平和道德表现,只重考试成绩不重品行,导致进士及第者也不一定是众望所归者的弊端。但是,从科举制度保证公正性的角度而言,糊名的优点是明显大于其局限性的。
北宋国子监学生郑獬的遭遇就与糊名直接相关。郑獬曾求学于湖南湘阴县的笙竹书院,后来成为国子监生。据沈括的《梦溪笔谈》卷九记载,国子监选拔考生时,郑獬的成绩只排在第五位,心高气傲的他十分不满意自己的名次。按惯例,被录取的考生要向国子监祭酒写信表示感谢。而郑獬则在写给国子监祭酒的信中大发牢骚,宣称自己“李广事业,自谓无双;杜牧文章,止得第五”,并将国子监祭酒比作劣等的驽马、挡路的顽石,而将自己比作千里马、巨鳌。国子监祭酒看了以后,暴跳如雷,恨得咬牙切齿。郑獬殿试时,考官恰恰就是那位国子监祭酒。这位考官发誓一定要让他落榜,因此他特地在众多的试卷中找到一份文笔极像郑獬的卷子,毫不犹豫地将这份试卷淘汰掉。但是阅卷完毕拆封以后,这位主考官发现被淘汰的试卷根本不是郑獬的,而郑獬则高中状元。糊名制度的实施是郑獬能逃脱国子监祭酒报复的关键,这也说明糊名是使科举制度走向公正的重要一步。
与糊名帮助郑獬一举成名不同的是,作为苏门六君子之一的李廌则因为糊名而名落孙山。据《鹤林玉露》记载:元佑中,苏轼主持礼部考试,他想让李廌考上。在举行考试之前,苏轼特地写了名为《刘向优于杨雄论》的文章送给他。苏轼托李廌的朋友将文章送往李家。而李廌恰好有事外出,他的仆人将苏轼的文章放在桌子。送书信的人离开不久,章敦两个儿子——章持、章援来李家拜访,看见放在桌上的文章,喜出望外,就占为己有了,并回去认真揣摩。李廌回家之后,不见苏轼的文章,心中怅惋不已。考试时,试题果然与苏轼所写的文章十分类似。章持、章援模仿苏轼的文章挥笔而就。而李廌则因心情烦闷而表现不佳。苏轼认为第一名肯定是李廌,等评阅完考卷拆号时,第一名却是章援,而文笔与章援相同的章持则排在第十位,李廌最终落第。苏轼为此事懊悔不已,作诗送给李廌:“平生漫说古战场,过眼空迷日五色”〔2〕。如果不是糊名,李廌是肯定高中榜首的。糊名之后,评阅考卷者只能依据程文定等第,这说明糊名法对科举公平取士的贡献是相当大的。
糊名与誊录实行以后,使庶族与士族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以期在科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他们之间贫富、贵贱的等级界限,使“一切以程文为去留”的取舍原则有了制度上的保障。有一次科举发榜后,真宗问王旦,在及第人中“有知姓名者否?”周围回答:“人无知者”〔3〕。糊名誊录之后,由于完全是以文取人,这样也就失去了结合考生的平时表现进行录取的优点,当时就有人对此提出批评,据《吹剑四录》载:“唱名状元严州方梦魁,赐名逢辰,右足跛,左目瞽。第四名川人杨潮,南省元泉州陈应雷皆瞽一目”,认为这是糊名考校所带来的消极结果,影响了科举考试的声誉。但从这一史料记载的结果来看,方逢辰虽然有身体的缺陷,但他是南宋末年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著有《孝经解》一卷、《易外传》、《尚书释传》、《中庸大学注释》等学术著作。这一史料既反映了糊名誊录制度在宋代科举考试中得到了充分的实行,也表明实行糊名誊录之后,科举考试的选拔功能并未受到影响,依然能选拔德才兼备的人才。
客观地说,糊名、誊录只是防止舞弊的重要手段,不可能完全杜绝科场舞弊的发生,考官和考生之间仍然可以通过做暗记的形式作弊,这就是所谓的“关节”。清代通关节的技术也随着科场规制的严密而越来越高明、越来越隐蔽,还出现了一个专门术语“用襻”,“襻”就是旧时衣服上扣住纽扣的套。往往约定的暗号为两个字,好像古代衣服上的襻扣。钟毓龙《科场回忆录》载:杭州有个叫冯培元的探花,为了报答曾经资助他完成学业的富人的厚恩,想让这位富人的儿子考上,就帮他与人约定在答卷中写两个“襻”字,富人得到“襻”字以后,心花怒放,特意以重金聘请一位誊录书吏来誊录试卷。考试结束后,富人又热情款待誊录书吏。在酒酣之际,这位誊录书吏得意洋洋地向富人邀功,说发现试卷中有两个字不通,帮着改掉了,而这两个字恰好是用于通关节的“襻”字,这位富人舞弊的目的也就落空了。
二、考官选聘与管理
科举考试的主考官称作“主司”、“主考”、“主文”、“有司”等,负责科举考试的命题、阅卷和确定录取名单,是科举公正取士的关键人物,一般由进士出身的高级官员担
任,这是历代都遵循的惯例。
唐代科举考试最初是由吏部的考功员外郎主持,但在开元二十四年(736年)改为礼部侍郎担任。与唐代主考官是一个专门职位不同,宋代以后主考官逐渐改为临时派遣,皇帝的文学侍臣,如著名文学家欧阳修、苏轼、梅尧臣都担任过这一职务,他们的品级大多高于礼部侍郎。明清时期进一步提高了主考官的品级,清代主持乡试的官员,称为主考,基本上是一正一副两位,都由皇帝从翰林及进士出身的官员中选派。会试主考官称为总裁。会试总裁,清初由内阁大臣大员担任,二至七人不等,咸丰后定为四人,一正三副,由进士出身的大学士、尚书以下,副都御史以上的一、二品官员担任。乡、会试的正、副主考,均为临时差使,没有任期,考试结束以后即归原职。
除主考、同考之外,还有监临、监试和提调等负责考试事务的官员。
从考官的选聘历史来看,历代王朝对于考官的选聘是逐渐严格的,由皇帝直接任命,并形成了一套任命程序。不仅如此,担任各级考试官员的品级和地位也呈上升趋势。这既反映了科举考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又使科举考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得到了体现。这是从考官这一环节保证科举公正性的重要努力。
由于考官是命题、阅卷和确定录取名单的负责人和执行者,加强对考官的管理是防止科场舞弊的重要环节。从唐代后期开始,对考官实行锁院制。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正月,翰林学士苏易简被任命为主考官,“既受诏,径赴贡院”,并且将贡院锁起来,以杜绝请托。这是宋代锁院制度的开始,此后成为定制。据《梦粱录》卷二“诸州府得解士人赴省闱”条记载:朝廷在任命主考官和其他考务官员的时候,要求朝廷官员到朝堂等候命令,命令下达之后,“其知贡举、监试、主文,并带羞帽,穿执乘驭,同考试等官,迎下贡院,然后锁院,择日放试”。主考官入贡院之后,直至考试结束、定出等第名次以后才能出来,少则三五天,多则五十多天。而殿试一般锁院三日。锁院期间,不能会见亲戚朋友,也不得与贡院外有书信联系,主要是防止泄露考题、通关节等科场舞弊行为的发生。
尽管如此,锁院制还是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考官舞弊,特别是对考官在被任命之前与考生约定是无法控制的。据《邵氏闻见后录》卷二十载:宋代翰林学士杨大年在没有出任主考官时,有一些想参加科举考试的同乡来拜访他,并对他说:“学士必持文衡,幸预有以教之。”其同乡希望他能透露些考试的消息。杨大年一听,十分不高兴,就起身离开,一边往屋里走,一边说“于休哉”。当年科举考试,杨大年果然被任命为主考官。考试的结果是“凡程文用‘于修哉’者皆中选”。而当时在场的同乡有一半人根本没在意杨大年说“于休哉”暗含的意思,后悔不已。
在科举考试中,不仅与考官关系密切者是舞弊的高危人群,皇室宗亲也是有机会与权势获得考官偏袒的群体。北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年)开始,对皇室宗亲实行另外考试,这种考试称为“宗子试”,参加的对象为皇帝五服(是指高祖、曾祖、祖父、父亲和自己五代)之外的亲属。尽管宗子试的录取比例比较大,但也说明了封建王朝努力维护科举取士公正性是有一定真实性的,不仅防范考官子弟、亲戚等作弊,对于皇族子弟的科举考试也实行严格控制。
明清时期对考官的限制则进一步加强,清代乡会试对入闱官员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入闱官员主要包括乡会试的内帘主考官、房官、内监试、内掌收,外帘知贡举、监临、提调、监试、外收掌、受卷、弥封、誊录、对读、供给等负责考务的官员。入闱官员应根据这一规定自行开出应回避的考生的姓名,由主考官核实以后进行公布,点名时去除有关考生的姓名,不准该考生参加本科乡会试。如果不主动开列姓名而自己的亲属又被录取的考务官员,除自己要被革职查办以外,该考生所获得的功名也要取消。鉴于江南乡试包括江苏和安徽两省的考生,对分属于两地的地方官员亲属的回避更为严格。清代科举回避制度涉及面之广、制度之严密是前所未有的,正如有学者所言:“清代科举因袭明朝,但其回避规定更加详密,可谓‘设法防闲,纤悉具备’。”〔4〕
三、阅卷的管理与监督
明清科举考卷的评阅程序非常严格。外帘官将糊名、誊录和对读之后的朱卷送入内帘之后,负责评阅的内帘官员就开始工作了。在阅卷工作开始前,主考官按一定数量将考卷分
成堆之后,按照抽签的方式分给各位具体评阅的房官。而评阅试卷的房官事先并不知道自己应评阅哪些试卷,房官与试卷都是临时匹配的,以防止由于请托而打人情分。阅卷时房官只能评阅所分给的试卷,不得干预其他人阅卷,或互相抽看,房官之间也不能私自谈论试卷的内容,其目的在于避免房官之间互相串通舞弊。在评阅试卷时,试卷的“去取权衡专在主考”,而各房官的职责就是向考官推荐优秀的试卷。房官将自己视为上等的试卷用蓝笔加标记之后,推荐给主考官,称之为“荐卷”,也称为“出房”。如果某考生的二、三场试卷特别出色,而第一场试卷未经推荐的,还可以补荐。正副主考官先审阅头场的“荐卷”,然后再看二、三场的,然后综合三场的成绩决定是否录取。由于明清时期历来就重视代圣人立言的八股文,而头场就是考八股文,因此头场八股文水平的高下就成了能否录取的关键了。
为保证房官阅卷的质量,房官和主考官还要在没有推荐的试卷上加简单的批语,以说明没有推荐或推荐不录的理由。为了保证不因遗漏好试卷而使有才华者落榜,主考官还要在落卷中寻找好试卷,称之为“搜落卷”,或称“搜房”。岳麓书院的学生左宗棠参加湖南乡试时,就是通过“搜落卷”被录取的。为防止主考官在评阅考卷过程中的随意性,房官在推荐试卷时可以坚持自己的意见。如果房官举荐的考卷被主考官否决,他可以再次推荐,称为“抬”。若这份试卷多次被房官推荐,而又多次被主考官刷下来,就称之为“抬轿子”。落榜的考生可以在发榜后的十天内,顺天在顺天府、各省在布政使的公署查阅试卷,考生还有申诉的权利。雍正八年(1730年)规定:如果阅卷有不公正的地方,允许下第考生上告。这种做法类似于我们现在高考分数公布之后,考生可以申请查阅试卷。这是对考官认真评阅试卷的严格监督。
为明确主考官及相关考务工作人员的责任,清代科场严格规定不同性质的工作使用不同颜色的笔,如乡、会试内帘主考官用墨笔,房官用蓝笔,内监试用紫笔,内收掌及书吏用蓝笔;外帘工作人员也用不同的笔色:知贡举、监临、监试、提调、受卷、弥封、誊录、对读、外收掌官都用紫笔,誊录书手用朱笔,对读生用赭黄笔,并严格规定各种颜色的笔不能混用。正如商衍鎏先生所说:“以用笔之颜色,明所负之责任,防微杜渐,用意至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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