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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黄静裸死案宣判 法院称特殊性行为不属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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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1 13: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黄静的彩色遗像靠在原告席的桌上,父母黄淑华和黄国华分坐两边,一家三口静静聆听法官范建阳用湘潭方言宣读判决书。姜俊武坐在被告席上,身后5米坐着他的母亲,他们被一条自由或有罪的分界线———不锈钢栏杆隔开。40分钟后,法官宣布姜俊武无罪,他自由了。

黄静的母亲大声质问法官和被告
案发41个月后,曾被认为“中国网络第一案”的女教师黄静裸死案,昨日终于在湖南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宣判,判决书长20页,结果却只有几行字:一,被告人姜俊武无罪;二,被告赔付原告黄淑华、黄国华经济损失59399.5元;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姜俊武离开看守他的警察,独自走过那道栏杆。

宣读判决书过程中黄淑华一直面无表情,结束后她抬起黄静遗像,几步走到审判席前大声质问法官,审判长和审判员没有理她,她又转身,尖锐的嗓音在被告席上签字的姜俊武前响起:“你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吗?!”“我说我对得起良心。”7个小时后,姜俊武坐在家里的沙发上回忆这一幕,“我反问她,这样做是否对得起黄静。”

法院认定特殊性行为不构成强奸
法院用一页半的篇幅来陈述认定的事实,给这起影响巨大的案件划上了暂时的句号。法院认定的是:姜俊武与黄静是恋爱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姜留宿于黄的宿舍并提出与黄发生性关系时,黄表示要等到结婚再行其事,姜尊重恋人黄的意愿,而采用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其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接着,判决书批评了检察院:公诉机关没有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而将其行为之一,即被告人姜俊武扳黄静双下肢腘窝这一行为认定为强奸的暴力行为,是事实上和认识上的错误。

判决书还解释了黄静的死因: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仅有这种行为原因,没有黄潜在的病理改变原因,黄静也不会死亡。可见,姜的行为与黄潜在病理是造成死亡的共同原因。姜应对黄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民事责任。

判决书随后用半页纸的篇幅对民事赔偿部分做出认定,经济损失为11万余元,姜俊武应赔偿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的鉴定结果被采信
针对争议的焦点———不同结论的死亡鉴定书,法庭最终采信了最后一份,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理由是“专家组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详细查阅材料,通过先进仪器阅片……根据黄静器脏存在病变的客观事实,结合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前后行为过程,证明了姜的行为作用及导致黄静死亡的原因,其鉴定结论更科学、全面、客观真实。”

而湘潭市公安局鉴定认为黄静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和冠心病没有事实基础;湖南省公安厅鉴定认为肺梗死导致死亡证据不足,两份被黄静母亲质疑的鉴定都不被采信。南京医科大学书证审查意见和中山大学鉴定虽然排除了上述两份鉴定的结论,但没有做出肯定性结论,而且这两份鉴定没有经司法机关委托不具备程序效力,也一同没被法庭采信。

判决书的其它部分,主要列明本案相关证据和公诉人、辩护人陈述的意见。

宣判后,法院办公室主任表示没有安排新闻发布会,法官也不接受采访。于是为什么本案经历超长审理和宣判时间,最高法院是否参与了拟订判决书等问题都没有了答案。
发表于 2006-7-11 13: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是强奸,算猥亵的话构不构罪呢,死亡作为加重情节
发表于 2006-7-11 13: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男女朋友之间不可能构成猥亵吧,呵呵~
发表于 2006-7-11 13: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么判没有错。呵呵
避免了一个舍祥林。
发表于 2006-7-11 13:37:16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06-7-11 17: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只有两人在场的所谓强奸案,死无对证,疑点重重,检察院应该作存疑不诉处理。
发表于 2006-7-12 16:04:2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次来这里看这么激烈的争论,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死亡了,如果她还活着,案情就不会这么复杂;现在是她已经无法提供现场证据了,法院只能从专家组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详细查阅材料,通过先进仪器阅片,这样做是无可厚非的.
发表于 2006-7-13 09: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男女朋友也应该有猥亵吧
发表于 2006-7-13 14: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男女朋友是存在猥亵的,但是法院说的比较特殊的性行为,我没有看懂,到底是什么行为?
其实法院判男方承担一半的死亡责任,对于这一点我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是我到现在都没有搞明白,什么叫特殊的性行为。如果只是一般的性行为,黄静的死虽然与男朋友有关,但是这应当算是意外因素,因为在正常还情况下,性行为不可能出现死亡后果,而黄静兴奋,导致心脏病等发作死亡。难道这也要他男朋友承担责任?
难理解。
难道是隔山取火,犹唱后庭花??????
主要是法院要把这个特殊性行为告诉我们啊。
发表于 2006-7-16 13:0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女方死亡的情况下,又没有充足的客观证据证明“违背妇女意志”,所以应该这么判,疑罪从无嘛~~
发表于 2006-7-16 19:5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寒武纪2006-07-11 13:23发表的“”:
男女朋友之间不可能构成猥亵吧,呵呵~
猥亵关键应该在于违背妇女意愿。。。王小别。。你这样今年怎么过司考啊。。。。。
另:好象说他好象是骑跨在黄的胸部。。。。不知道这算什么特殊。。。。
发表于 2006-7-16 20: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7个小时后,姜俊武坐在家里的沙发上回忆这一幕,“我反问她,这样做是否对得起黄静。”

有谁明白这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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