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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案判决之外<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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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7 17:4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table><tbody><tr><td class=\"Y_FS18 Y_pdb8 Y_aC\"></td></tr><tr><td align=\"center\">2006-07-10 13:17:00 来源: 北方网</td></tr><tr><td class=\"Y_FS14 Y_LH5\"><br /><p>  <strong>来源:北方网</strong></p><br /><p>  <strong>黄静案 判决之外</strong></p><br /><p>  昨日收到电子邮件:黄静案将于本月10日在湘潭一审宣判,黄静之母黄淑华诚邀各位媒体朋友亲临采访并持续关注。</p><br /><p>  从2004年12月8日惟一一次开庭到现在,黄静案一审已经大大超期,等待过于漫长也过于令人揣测,但恐怕将揭晓的判决,无论对哪一方来说,都配不上他们所受的煎熬。</p><br /><p>  “当然是无罪。难道你认为还有什么别的可能吗?”有人这样对我说。</p><br /><p>  哦。其实,我对这个判决的预期不强,这个结果并不让我吃惊。只是有点点纳罕,一个还未宣布的判决已经如此公开,另外,“当然”这个修饰是错的——怎么可能自信到有这种一手掌握的感觉呢?</p><br /><p>  我的无所预期,首先出自对中国法律机关的不完全信任;其次是在我看来此案原告(公诉人)已经自居下风:罪名无力(强奸中止,按规定犯罪中止可能免除处罚,以此起诉显示公诉方对结果并无多高期待),证据漫漶,尤其是五份相互矛盾的鉴定书。再其次,我自己都说不清,按照我对现有法律的理解,姜是该有罪还是无罪。</p><br /><p>  无论如何,这是一个考验执法司法能力的案子,一个从公安局、检察院到法院一路传下去的烫手山芋。前两者过手时表现都很差,法院马上就要借助它的权威,从外在的尴尬和内在的焦躁中解脱出来了:不管你们怎么说,就这么着了!我好像听到法官这样的心声。</p><br /><p>  还会有二审,还可以有申诉……程序没走完,理论上不是结束。但说“当然”的人又说:“你知道不会再变了。”</p><br /><p>  是的,我可以同意,已经没什么翻案的可能,虽然死者家属及其支持者有继续努力的权力。但如何理解这个判决仍是问题!另外,在判决之外,在通过主流媒体的报道了解结果之外还有什么?黄静已死,也许黄静案也可以说已死,但她和它留下的精神遗产,是应该不限于主流媒体的报道地被讨论和继承的。</p><br /><p>  <strong>判决意味着什么</strong></p><br /><p>  在关于黄静案的争议中,我看到一种倾向,姑且称之为“法律崇拜”吧。这种从对无法治的愤恨中生长出来的崇拜,在一些人身上已经过度到了昧于法律的实质的程度。这些人在潜意识里把法律和正义合而为一,认为法律就是应该最高信奉和依傍的终极裁判,是个人思想和公共舆论的指南和终点站,刻薄点说,在这些人那里,法律就是无神论的上帝,不信则有罪,道德(无理取闹)和知识(不懂法)的罪。</p><br /><p>  <strong>就黄静案就是:已经判无罪了,到此为止了。</strong></p><br /><p>  但法律其实是什么?在中国很受推崇的波斯纳说:“最好还是(把法律)描述成我们成为法官的这样一些有从业执照的业内人士的活动,其职业范围只受到外部边界相当松散的职业礼节和道德共识的限制。”还有人说:“法只是法官的一个判决。”用我的话说:法律只是一些被赋予了强制力的规则,这些规则由统治意志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实用目的而制定,但正因此却要刻意标榜其神圣性即道义的权威,实际上其总是自我否定和修正的事实完全可以证明它并不凌越现实而只是现实中被建构的一部分,更由于法律的执行权总是归于少数人,在具体的案件中是一个两个三五个人,让法律的实行更是主观有限加主观有限。尽管自画为蒙着眼布的正义女神,但那也只表示法律自认有义务趋近正义,但正义和法律其实是两回事。</p><br /><p>  真正的正义应该出于真相,但真相一旦过去就永远不可再知了。尽管有证据和程序正义护驾,法律真相也不等于事实真相,而另一方面,每个人都有权有能力去参与对正义的建设,追寻他所认为的真相——在这方面,一个完全不懂法的人和一个庄严的法庭是完全平等的。</p><br /><p>  不必然等于真相、不必然等于正义的判决,只有一个必然的意义:决定被告是或否会受到公权力的多大惩罚。无罪判决则是:证据不足,不能动用公权对被告实施惩罚。</p><br /><p>  所以,就黄静案,无罪判决只是说明:由于现有法律和这些法官认为证据不足,因此姜俊武罪名不能成立,法律不能惩罚他。</p><br /><p>  至于姜俊武是否真的致死了黄静?这个不可复原的真相,除了黄静和姜俊武,还是没人知道。或者说,每个人还是可以继续坚持他所相信的真相,这种坚持不受法律的管辖,也没有理由因判决而放弃。</p><br /><p>  ——一个例子:美国黑人明星辛普森在杀妻案中由于警方证据瑕疵被判无罪,但事后民意调查显示有99%的受调查者坚持认为他是谋杀犯。</p><br /><p>  <strong>一个母亲的权利</strong></p><br /><p>  这个判决很可能会增加黄静之母黄淑华及其支持者的压力,在这之前关于她们已经越界的指责一直很多,今后估计会更加理直气壮。</p><br /><p>  两个问题:黄淑华及其支持者的观点是否离真相太远;以及她们是否已经侵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力。</p><br /><p>  第一个问题还是那个回答:每个人都可以信奉他心中的真相。敢于和能够发展出能力,在既有体制之外去追寻真相以及相互帮助的人至今还是太少,仅在起点上这种行动就是在增进整个社会的正义。她们追寻真相的过程也具体地贡献了社会,比如对约会强奸问题的揭示,比如对刑事司法鉴定修正的促进,比如触动了对其他同类疑案的发掘。</p><br /><p>  就黄淑华来说,她的母亲身份应该让她得到人间最多的理解。纪录片《天堂花园》最令人震撼的情节之一是:黄淑华对着浸泡在防腐液里的尸体喃喃,忍心离去,停尸房铁门关处,画面上倏然浮起的竟是黄静生前的身影:一身红衣,欢快舞蹈。生死阴阳,至黑的睽隔,令观者也心悸不能平,何况是肉身承受的母亲。另外一个情节是:上访中的黄淑华打开黄静的解剖图册,平静地一一指点那堆血肉上的这里那里,一位观者说,同为母亲,她不能想象要经过多大的摧残,才锻炼出这样近乎冷酷的毅力。对一个有这样遭遇的母亲,劝解“放下”、“看开”、“相信法律”未免太轻浮,要求她在封闭的法律程序之外保持沉默,把女儿的死上交给一些理论上就不可信任的权力者太冷酷。敬重则来自对她拥有的权力的认同:作为死者家属,她有权指认她心中的疑犯、寻求一切可能的法律救济和舆论对法律的监督。</p><br /><p>  关于第二个问题:黄静之死既是刑事案件,也是社会事件,后一个性质决定了,和法律处置并行,它注定要被谈论、被评价、被每个人做出自己的判断。不管是死者家属、其支持者还是媒体,要求她们在法律判决之前三噤其口是不可能的,这些声音,即使是声讨,也不必然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这里要澄清的是“疑罪从无”原则的规范范围:去年5月《天堂花园》在北京私人播放,一些观者强烈质疑该片明显倾向死者家属,多次提出应该“疑罪从无”,其实是这些人自己不理解什么是疑罪从无。疑罪从无的具体含义是“有罪无罪不能确定时,应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它所规范的只是刑事判决,即使在民事判决中也不适用,在刑事案件中其规范的也只是判决这一个环节,侦查起诉都谈不上什么疑罪从无,要求与公权力无关的个人意见“疑罪从无”更不可能,也不现实。</p><br /><p>  对黄静案的判决不是对黄淑华的判决——即使黄静不是受害者,她也是受害者,在受害者的权利下,她没有做错什么。</p><br /><p>  黄淑华让人看到一个普通母亲在最大哀痛的激励下能成就多大的能量,但她的哀痛本身是无可挽救的,艰难求告尽管让她成长但也可能给她造成进一步的伤害,在后一点上她和所有的上访维权者同命。2005年12月在昆明,大陆、台湾、香港的和平妇女相聚,人人都有让人敬佩感动的故事,在最后一天的联欢上,黄淑华也唱了一首歌,她说:这是我三年来第一次唱歌,这是我三年来第一次笑。——在判决无罪的时候,如何救济黄淑华的心理?这是我最关心也最感困惑的。</p><br /><p>  《天堂花园》结尾于一审闭庭之后,黄淑华倒在别人的怀抱里长时间放声哀哭,呼唤黄静。就这个场景,我曾经向导演提出应该把握展示悲情的尺度。宣判后黄淑华想必又将处在记者的包围中,我又想提醒那些笔、话筒和摄像机:请理解一个母亲,用你的尺度去保护她的尊严吧,这不是伦理底线,这是能让人世好一点的人心。</p><br /><p>  <strong>向正义尽量靠近</strong></p><br /><p>  黄静案曾经是继孙志刚案之后的又一个网络愤怒源,同时也有人一直质疑网络意见僭越了裁断,2004年年底开庭时被告律师曾经专门提出“要排除网络舆论的影响”,到2006年,经过其他一些事件之后,“网络暴民”已经成了一个专有名词,再结合无罪判决看当年的舆论,被告方该庆幸吧,黄淑华的同情者是否该感到虚无呢?</p><br /><p>  没有黄静之死通过网络流传,被同情,以及黄淑华因此得到的支持,黄静案肯定不会走到今天,这就是网络对黄静案的最大贡献,就像黄淑华努力的价值不由结果决定一样,这个贡献的价值也不在结果而在过程,尽可能多地让沉默者说话,被压制的被看见,每个人都尽可能地为他所信的正义向公权力讨要权利,用众声喧哗逼迫向正义的尽量靠近——这在今天的中国多珍贵,简直是一笔财富。如果所有的公权力动用都能受到这样严格的批评监督,甚至更严格的,那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会提高重要的质量,为此简直每个人都应该对黄静说谢谢。</p><br /><p>  如果网络舆论指向的是权力机关,那它无论声势多大也成不了问题。这些机关的义务就是在舆论监督下有准则地行事,如果做不到只能说明其职业能力太差,在中国如果真的因为强求稳定而怕了民意,那是这个体制因为自己心虚而对下颟顸,实际上是一种内部统治术,不该民意买单。</p><br /><p>  判决不是谜底揭晓,猜中了没什么骄傲,相反该警惕和权力者同在的道义危险,对后者,不是已经有太多经验够让人决定永远打问号?而曾经向权力者主张过权利的人们则不需要自解,那是意义自足的行动。</p><br /><p>  在拿破仑死后一百多年,人们才知道他是死于砒霜中毒——又举这个例子不是为了暗示什么,只是,总之,“真正的宣判”,谁知道那是什么。</p><br /><p>  最后,想起了在1960年被独裁者暗杀的多米尼加米拉贝尔三姐妹,如今,她们在每个反对对妇女的暴力日受到全世界的纪念。在中国,如果要选择一个自己的反对对妇女暴力日,不应该忘记黄静之死。</p><br /><p>  今日第二封电子邮件:“很多年后,人们依然可以重新思考这个案子,也思考这个时代。”(作者:吕频 女权主义者 女性学家)</p></td></tr></tbody></table>
发表于 2006-7-17 20: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真相只有他们两个知道,你又怎么知道是暴力致死阿
发表于 2006-7-18 19: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本来就已经死无对证了...再说,对于特殊性行为本来就没有界定,这本来就是很私人的问题..而且人已经死了,搞这么大有什么必要??其实媒体需要好好的反思...普通的看客也是一样..
发表于 2006-8-13 16: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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