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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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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6 20: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判决书,公告送达的,在送达期间,当事人回家,然后知道后去法院里面进行了签收,请问,上诉期间如何算?是从公告期满后算还是从签收之日起算。
发表于 2006-8-7 11:3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是公告期满后哟
发表于 2006-8-8 11: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不要在这里求助哟,法学院的学生本来是混文凭的,你还是到律所去吧!!!
 楼主| 发表于 2006-8-8 19: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晕,我自己就是律师事务所的。
主要是,我发现没有法律做出规定,同时,手上却有一个这样的案子。
唉!!!!!
发表于 2006-8-8 23: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法理,应该是直接送达优先于公告送达,所以应该是从当事人签收时即送达时生效,而上诉期间也应该从那时候算,不过如果这样算的话对于师兄的案子就麻烦了吧!
发表于 2006-8-9 08:5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狮心王2006-08-08 23:02发表的“”:
按照法理,应该是直接送达优先于公告送达,所以应该是从当事人签收时即送达时生效,而上诉期间也应该从那时候算,不过如果这样算的话对于师兄的案子就麻烦了吧!
    按法理是推定当事人知道而且应该知道哟
发表于 2006-8-10 22: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这个案子比较的是两种送达方式吧
发表于 2006-8-13 11: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司考教材上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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