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在网上闲逛,无意发现一篇长沙雨花区检察官在法庭上与邱兴隆等律师交手的文章。该文出自控方之手,感情上难免有些偏向,原文太长,摘抄点精彩的吧,呵呵
引子:今年4月,由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单位长沙长汇商贸有限公司单位行贿,被告人何述金单位行贿、贪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一案在雨花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700万,卷宗材料达21卷之多,辩护阵容强大,从侦查、审查起诉到最后的出庭辩护,为被告人何述金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多达六人,其中出庭辩护人为国内知名刑法学专家、博士生导师、湖南省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兴隆律师和省内资深律师薛宏志律师。
公诉人对辩护人的辩护风格进行庭前预测。本案辩护人都是名家、名律师,且作的都是无罪辩护,检察官们从网上查找邱兴隆辩护词、阅读其著作以及从已决案中找寻其辩护的特色等三个方面的途径着手的捕捉其风格。公诉人通过法院系统从侧面了解到二位辩护人在一些已决案中辩护的特点。在得到这些信息后,公诉人加强对程序法的研习,尤其是违法取证的种种方法都一一研究,对各种违法取证的方法的定义、内涵和表现形式牢记于心。
在庭上果不出所料,辩护方主要辩护观点都是以部分证据取证程序违法为由,提出证据不具备合法性,要求法庭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到一些被告人供述是典型的指名问供,对其证言不能采信。由于庭前准备充分,公诉人质问辩护人:“请问什么是指名问供,请辩护人将‘指名问供’的确切含义告诉法庭及旁听观众?”辩护人一时措手不及,没有回答。公诉人在答辩时不仅确切地将“指名问供”的定义讲出,还指出“指名问供”错误的关键在于将没有查清属实的事实或证据指示给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证人,要求其作出符合侦查人员意图的回答。公诉人同时指出证据材料和定案的证据是两个概念,能进入司法人员的视线的证据材料并不都是证据,因为司法人员对这些证据材料还有筛选、辩别的过程,司法人员认为能证明某事实的证据,其本身有取舍过程。面对公诉人的步步紧逼,辩护人在庭上直摇头,只讲一句苍白无力的话:“辩护人理解的指名问供并不是公诉人所讲的那样。”
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一些证人是公诉机关的阶下囚,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所作的供述真实性值得怀疑。对辩护人的上述错误观点,公诉人当庭驳斥:“四名证人人在押是事实。但提请辩护人注意的是,该四人是因什么被在押的?是因为他们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被立案侦查并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公诉人再次提请注意的是他们触犯了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众所周知,刑法是我国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大制定的。这法律不是检察机关的。我们今天在法庭上,无论是公诉人、还是法官、抑或律师,虽然职责各异,立场不同,但目的都是一样,是为了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辩护人提出他们是检察机关的阶下囚,明显带有个人成见和攻击性,请法庭给予制止。其次有必要指出辩护人的另一常识性错误。即这四人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是证人而非被告人,其就所感知或体验过的事情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应属于证人证言。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任何知道案情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里的人并没有限制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人。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事实作证,其内心是自由的,其所证实的内容能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其真实性不值得怀疑。”公诉人的一番义正严辞后,另一辩护人便马上向公诉机关致歉。
在对收受2700万元贿赂一事质证时,辩护人认为该笔事实只有鄢一人证言是直接证据,其余的都是传闻证据,传闻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公诉人当即对其这“三段论式”的意见进行反驳:第一意见本身的逻辑结构存在问题,中间两次偷换概念。第二辩护人还犯一概念错误,认为传闻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辩护人忘记了传闻证据的重要作用。一个孤立的传闻证据无疑是不能定案,但若其能印证其它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真实性,其也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中辩护人在第一轮答辩中采取的是迷魂阵式,抛出了三十余个辩护观点,企图使公诉人陷入困境。公诉人马上调整思路,迅速以指控罪名的顺序为主线,将其三十余个辩护观点进行总结归类,并从中找出错误和破绽之处十七起。在接下来的答辩中,公诉人首先就对其观点进行小结并指出每一起罪名中,其辩护意见中的错误之处予以批驳,然后将我方观点抛出并加以详细论证,先破其点,再立自己观点,并从面上加以阐述,点面结合。如在对贪污100万元事实和定性方面进行答辩时,我们首先是归纳总结对方在此问题辩护意见其实只涉及三个方面内容:是有无犯意沟通问题;涉案59.4万股股权是否转移问题;三是贪污与受贿的区别问题。然后我们对辩护人在上述三个方面的一些错误观点进行有力的驳斥。我们最后再就以上三方面问题从事实层面和法律层面进行全方位的论证,整个答辩既突出了点,又展现了面。既有深度又有广度。<a href=[[[SQ]]][[[www.wlzb.net/phpwind/read.php?tid=47365]]]></a>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