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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长沙检察官与邱兴隆对决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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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19: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在网上闲逛,无意发现一篇长沙雨花区检察官在法庭上与邱兴隆等律师交手的文章。该文出自控方之手,感情上难免有些偏向,原文太长,摘抄点精彩的吧,呵呵

引子:今年4月,由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单位长沙长汇商贸有限公司单位行贿,被告人何述金单位行贿、贪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一案在雨花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700万,卷宗材料达21卷之多,辩护阵容强大,从侦查、审查起诉到最后的出庭辩护,为被告人何述金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多达六人,其中出庭辩护人为国内知名刑法学专家、博士生导师、湖南省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兴隆律师和省内资深律师薛宏志律师。

公诉人对辩护人的辩护风格进行庭前预测。本案辩护人都是名家、名律师,且作的都是无罪辩护,检察官们从网上查找邱兴隆辩护词、阅读其著作以及从已决案中找寻其辩护的特色等三个方面的途径着手的捕捉其风格。公诉人通过法院系统从侧面了解到二位辩护人在一些已决案中辩护的特点。在得到这些信息后,公诉人加强对程序法的研习,尤其是违法取证的种种方法都一一研究,对各种违法取证的方法的定义、内涵和表现形式牢记于心。

在庭上果不出所料,辩护方主要辩护观点都是以部分证据取证程序违法为由,提出证据不具备合法性,要求法庭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到一些被告人供述是典型的指名问供,对其证言不能采信。由于庭前准备充分,公诉人质问辩护人:“请问什么是指名问供,请辩护人将‘指名问供’的确切含义告诉法庭及旁听观众?”辩护人一时措手不及,没有回答。公诉人在答辩时不仅确切地将“指名问供”的定义讲出,还指出“指名问供”错误的关键在于将没有查清属实的事实或证据指示给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证人,要求其作出符合侦查人员意图的回答。公诉人同时指出证据材料和定案的证据是两个概念,能进入司法人员的视线的证据材料并不都是证据,因为司法人员对这些证据材料还有筛选、辩别的过程,司法人员认为能证明某事实的证据,其本身有取舍过程。面对公诉人的步步紧逼,辩护人在庭上直摇头,只讲一句苍白无力的话:“辩护人理解的指名问供并不是公诉人所讲的那样。”

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一些证人是公诉机关的阶下囚,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所作的供述真实性值得怀疑。对辩护人的上述错误观点,公诉人当庭驳斥:“四名证人人在押是事实。但提请辩护人注意的是,该四人是因什么被在押的?是因为他们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被立案侦查并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公诉人再次提请注意的是他们触犯了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众所周知,刑法是我国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大制定的。这法律不是检察机关的。我们今天在法庭上,无论是公诉人、还是法官、抑或律师,虽然职责各异,立场不同,但目的都是一样,是为了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辩护人提出他们是检察机关的阶下囚,明显带有个人成见和攻击性,请法庭给予制止。其次有必要指出辩护人的另一常识性错误。即这四人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是证人而非被告人,其就所感知或体验过的事情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应属于证人证言。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任何知道案情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里的人并没有限制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人。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事实作证,其内心是自由的,其所证实的内容能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其真实性不值得怀疑。”公诉人的一番义正严辞后,另一辩护人便马上向公诉机关致歉。

在对收受2700万元贿赂一事质证时,辩护人认为该笔事实只有鄢一人证言是直接证据,其余的都是传闻证据,传闻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公诉人当即对其这“三段论式”的意见进行反驳:第一意见本身的逻辑结构存在问题,中间两次偷换概念。第二辩护人还犯一概念错误,认为传闻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辩护人忘记了传闻证据的重要作用。一个孤立的传闻证据无疑是不能定案,但若其能印证其它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真实性,其也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中辩护人在第一轮答辩中采取的是迷魂阵式,抛出了三十余个辩护观点,企图使公诉人陷入困境。公诉人马上调整思路,迅速以指控罪名的顺序为主线,将其三十余个辩护观点进行总结归类,并从中找出错误和破绽之处十七起。在接下来的答辩中,公诉人首先就对其观点进行小结并指出每一起罪名中,其辩护意见中的错误之处予以批驳,然后将我方观点抛出并加以详细论证,先破其点,再立自己观点,并从面上加以阐述,点面结合。如在对贪污100万元事实和定性方面进行答辩时,我们首先是归纳总结对方在此问题辩护意见其实只涉及三个方面内容:是有无犯意沟通问题;涉案59.4万股股权是否转移问题;三是贪污与受贿的区别问题。然后我们对辩护人在上述三个方面的一些错误观点进行有力的驳斥。我们最后再就以上三方面问题从事实层面和法律层面进行全方位的论证,整个答辩既突出了点,又展现了面。既有深度又有广度。
<a href=[[[SQ]]][[[www.wlzb.net/phpwind/read.php?tid=47365]]]></a>
发表于 2006-8-12 12:3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邱兴隆同志是一个好同志。
有时他的辩护过于理想法。
其时他要立足玩中国现状。
不能把自己当美国律师用。
那样他就会少了好多麻烦。
曾有幸听过他的一次辩护。
出租汽车司机故意伤害案。
唉,有时辩护真不能学他。
没他的本事是个实际情况。
但是辩护意见不能太理想。<a href=[[[SQ]]][[[www.wlzb.net/phpwind/read.php?tid=47365%26position=1]]]></a>
发表于 2006-8-13 11: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厉害啊<a href=[[[SQ]]][[[www.wlzb.net/phpwind/read.php?tid=47365%26position=2]]]></a>
发表于 2007-4-29 23:2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诉人如此歪曲庭审真相,无非是为了抬高自己,并掩饰自己因庭审中的无奈表现。尽管公诉人在庭审后大哭鼻子,但莫斯科不相信眼泪,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宣告所控何述金2700万元受贿不成立!有兴趣了解本案辩护真相者,可登陆]www.xinglonglsw.com"刑事辩护-辩护案例"查找到何述金案二审辩护词。<a href=[[[SQ]]][[[www.wlzb.net/phpwind/read.php?tid=47365%26position=3]]]></a>
 楼主| 发表于 2007-4-30 08:5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楼上的朋友讲讲庭审经过及提供相关判决情况。<a href=[[[SQ]]][[[www.wlzb.net/phpwind/read.php?tid=47365%26position=4]]]></a>
发表于 2007-5-4 14:4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庭审经过无法复述,但可以告诉你的是,精彩的不是公诉人自我描述的,而是在邱兴隆的进攻下,公诉人语无伦次,甚至不时打电话求援!最终的结果是,辩护人的两大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1、270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2、30万元受贿为未遂。至于终审判决,好象还没有下来。
实在有意思的是,公诉人是邱兴隆的学生,她没有学到邱兴隆的学问,却学会了靠贬低名人出名。
这篇文章最先发在我们检察机关的内网上,公诉人显然是为了在内部挽回她在庭审中所丢的面子。后来,听说邱兴隆知道有这篇文章,便虔诚地向他的公诉人学生表达了想学习学习的愿意,公诉人竟神经紧张地质问他:“这是我们内网上的东西,你怎么看到的”?不久,这篇文章也就从我们的内网上消失了,其原因是明摆着的。
但没想到这骗文章被你们转载了。不知道邱兴隆看到该文会做何感想?<a href=[[[SQ]]][[[www.wlzb.net/phpwind/read.php?tid=47365%26position=5]]]></a>
发表于 2007-5-4 15: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敢情楼上还是检察官同僚
不知检察院的内网跨省能不能联上呢?
我假期也曾经上过内网,感觉上面什么都没有就是了
还请楼上指教如何利用内网啊<a href=[[[SQ]]][[[www.wlzb.net/phpwind/read.php?tid=47365%26position=6]]]></a>
 楼主| 发表于 2007-5-4 15:5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外网似乎不能联入检察内网,现在我想上其他省市的内网也不行了。
那篇文章没有了?我已经全文COPY下来了,呵呵~<a href=[[[SQ]]][[[www.wlzb.net/phpwind/read.php?tid=47365%26position=7]]]></a>
发表于 2007-5-4 21:59:19 | 显示全部楼层
越来越精彩了。
终审判决什么时候出来?<a href=[[[SQ]]][[[www.wlzb.net/phpwind/read.php?tid=47365%26position=8]]]></a>
发表于 2007-5-4 22: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搜索一下,很是有趣。版主若是觉得跑题就删了吧。

『论法天涯』法学传奇人----邱兴隆

作者:疤脸刀客 提交日期:2004-5-2 14:30:59

  邱兴隆教授,男,汉族,湖南湘乡市人,1963午1月1日生。湘潭大学学位委员会委员、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院学位委员会主席、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湖南省文科重点研究基地湘潭大学法学理论研究中心首席专家.湖南省首届优秀中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入选湖南省首批社会科学研究人才百人工程、湖南省“芙蓉学者特聘教授“候选人。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组成员、湖南省湘潭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检察出版社特邀编审、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邱兴隆教授1983年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研究生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刑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
  1989年毕业,2000年申请并获得该校法学博士学位。1998年12月受聘于西南政法大学。1999年11月破格晋升为法学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湘潭大学教授。2000年4月晋升为西南政法大学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同时受聘于湘潭大学,是湖南省内最早具有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中青年法学家。
  
    邱兴隆教授主持完成了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中国死刑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并参加完成了司法部重点课题《刑法基本原则研究》与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中国刑事法制的完善》的研究。已出版个人著作与译著10部,合著或合编著作3部,合译著作4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与《法学研究》等全国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译文110余篇,其中有发表于中国最权威的社会科学期刊《中国社会科学》的论文达5篇之多(中文版4篇,英文版1篇),发表于国内最权威的法学刊物《法学研究》与《中国法学》的论文有5篇,所发表的论文有14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1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报》转载。著、译科研成果总计600余万字。获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一项、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一项,重庆市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一项,四川省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一项,中国人民大学科研成果优秀奖一项,西南政法大学优秀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各一项、中国检察出版社优秀蓍作一等奖一项。
  
    邱兴隆教授的主要代表作有专著《刑罚学》、《刑罚理性导论》、《刑罚理性评论》、《关于刑罚的哲学--罚根据论》、《罪与罚讲演录(第一卷)》与《比较刑法(第一卷.死刑专号)》;译著《肯尼刑法原理》、《惩罚与责任》、《牛津法律大辞典》以及《已然之罪还是未然之罪》;论文有 《配刑原则统一论》、《刑罚功能论》、《罪行关系论》、《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刑法个别化否定论》与《论一般预防的正当性》等。在学术研究上,邱兴隆教授具有自己鲜明的特色,这便是博中有专,侧重于理论刑法学的研究,尤其在刑罚研究方面在全国独树一帜,处于领先地位,是国内刑罚学的奠基人。这一特色自作为填补新中国刑罚学空白的《刑罚学》到在国内外引起广泛影响的《中国废除死刑之路-死刑问题三人谈》,再到作为其刑罚哲学力作的《刑罚理性导论》、《刑罚理性评论》与《关于刑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一以贯之。邱兴隆教授在国内率先提出的刑罚功能论、罪刑关系统一论、死刑价值悖论、刑罚根据论等不但得到了著名刑法学家高铭喧教授、马克昌教授与陈兴良教授等的首肯,而且得到了国内学界的普遍认同而被视为通说。
  =======》我对传奇人的简历补充,janty文
  1986年研究生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刑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
  
  的确不错。邱兴隆在西南政法读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时候,就已经显示才华了。此期,陈兴良到西南政法调研,和邱兴隆相识,并彼此引为知己。
  
  同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师从著名法学家高铭暄教授,
  
  陈兴良为高铭喧的博士,并引介邱兴隆读高铭暄的博士。
  
  1989年毕业,2000年申请并获得该校法学博士学位。
  奇怪吗?呵呵,有点奇怪。为什么八九年毕业到了两千年才获得博士学位呢?
  
  邱兴隆读了两年半的博士了,眼看半年就可以通过博士论文答辩就可以毕业了。可是邱兴隆忽然要下海。八九年那阵子“下海”这个词汇的吸引力恐怕不逊色于“博士学位”
  
  邱兴隆告诉高铭暄教授说不搞学问了,趁早下海。高教授当然无奈,人各有志么。
  
  邱兴隆去了海南,是不是要下海和去海南有什么必然联系?可能邱兴隆觉得只有到了近海区才算真正的“下海”吧。
  
  他这一走就是几年,北京那边一直没他的消息,知道有一天,海南的消息传到了北京高铭暄和陈兴良这里:邱兴隆入了大狱很长时间了。
  
  在西南政法认识邱兴隆之后,陈兴良可能还记得邱兴隆说过的这么一句话:搞刑法不坐牢,很难深入进去。
  
  此话不幸被言中了。邱兴隆入了大狱,但却不是为了研究刑法,邱兴隆因为搞生意进去的。
  
  高铭暄和陈兴良培养了中国多少刑法人才?没人数的清,但我们可以这么想,整过中国搞法的大概都知道他俩。
  
  高铭暄和陈兴良等一干人,开始为邱兴隆奔走,要把邱兴隆从监狱里“弄”出来。这对他们来说应该不是难事。
  
  把邱兴隆“弄”出来之后,高铭暄和陈兴良希望邱兴隆继续做学问。牢狱之灾不会沦落到一各学人身上。
  
  可邱兴隆他不干,他梗着脖子说:我还要下海!我还要搞生意!
  
  于是邱兴隆又下海了!邱兴隆又去了海南了!邱兴隆这一走,北京又很多年没了他的消息了!
  
  可当消息再从海南传到北京的时候,竟然事邱兴隆又入了大狱已经很长时间了!
  
  看过《大话西游》的人大概都记得中间有这么一句台词,那是土匪搜至尊宝的时候:“照旧,你搜上边,我搜下边”
  
  这此高铭暄和陈兴良一干人等“照旧”开始为邱兴隆奔走,要把邱兴隆从大牢里给“弄”出来。
  
  经过两此牢狱之灾的邱兴隆此时对商海已经看破了红尘,央求高铭暄要搞完他的博士学业。
  
  可此时离他离开北京“下海”已经十三年过去了。高铭暄心疼这个有才华的弟子,答应了他继续搞完他的博士论文答辩。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大都是曾经为邱兴隆多方奔走把邱兴隆给从监狱里“弄”出来的人,高铭暄回避,陈兴良主持,邱兴隆顺利过关。
  
  过关之后的邱兴隆回到了他的母校西南政法任教,邱兴隆蓄了长发,据说在讲台上长发飘飘。
  
  因为邱兴隆本就湘乡人,后被聘为湘潭大学法学院任院长,算是落叶归根了。
  
  邱兴隆教授主持完成了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中国死刑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有谁比邱兴隆更有资格做这件事呢?邱兴隆师从中国刑法泰斗,与中国刑法著名学人现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做死党,有了两此牢狱之灾,后再皈依至法学殿堂,一个传奇人生,让人真的嘘叹一番了。<a href=[[[SQ]]][[[www.wlzb.net/phpwind/read.php?tid=47365%26position=9]]]></a>
发表于 2007-5-4 22: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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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9楼血战长沙于2007-05-04 22:04发表的 搜索一下,很是有趣。版主若是觉得跑题就删了吧。 :
与中国刑法著名学人现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做死党.......
看成了死敌……<a href=[[[SQ]]][[[www.wlzb.net/phpwind/read.php?tid=47365%26position=10]]]></a>
发表于 2007-5-17 11:3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要是他没有罪,怎么自己不提出国家赔偿,再说,如果高老师这么护着他。可能这辈子就完了,据说是出版黄色小说<a href=[[[SQ]]][[[www.wlzb.net/phpwind/read.php?tid=47365%26position=1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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