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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代价怎能由弱者独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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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6 18: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针对部分高校在高招录取过程中擅自“扩招”的现象,教育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强调各高校不得擅自突破招生规模,并明确规定“擅自突破规模招收的考生将不予新生电子注册”。

  任何人都要为违法行为付出代价,这是法治社会最天经地义的基本原则。但是,法律如何划定不同违法者的责任,却不是一个简单的制度安排,更需要对不同责任给予合理的相应处罚。只有在“罪责”相当的前提下,法治才能具有被公众所信服的权威性,对违规擅自突破招生规模高校的处罚更要符合这一原则。

  可是,在对擅自突破招生规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中,我们看到的却是“错位”的惩罚。在我们的高校学历培养模式下,“不予以电子注册”意味着,即便学生被录取,其在高校中也是“黑户”:不会有正式的学籍和档案,在毕业时更不能取得教育部颁发的合法学历和学位证书。这也就是说,至少从直接违法代价上讲,被违规扩招的考生是最直接的受害者。

  但事实上,对于擅自扩招而被录取的考生,他们并非“第一违法者”,或者说他们不过是由高校违法行为所牵连出来的被动违法者,甚至在很多情况下,那些被违规录取的考生并不知情。

  也许有人会说,对于擅自突破招生规模的高校,其主管校长也会受到停职检查的处分。但谁都清楚,“不予电子注册”的处罚是实的,而“停职检查”的处罚可能是虚的。由并不具有主观过错的考生承担更直接更明确的责任,恐怕是法治的一种本末倒置。

  违法代价不能由弱者独担,这理所当然地应该是任何责任分配时的最基本理念。要化解这一“法治悖论”,最关键的举措就在于将惩治违法行为的着力点放在事前而非事后,即如何避免高校擅自突破招生规模上。
发表于 2006-8-17 16: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并不赞成上述观点,学校和学生属“共同违法”,共同承担各自不同的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06-8-20 10:25: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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