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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一个刑法条文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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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30 22: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我们不必考虑句子的主谓宾,单单就\"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该怎么样理解?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是否修饰\"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这句?还是只修饰犯新罪?我在<<刑法学实用考试指南>>上看到的解释是修饰\"犯新罪\"?是否应该这样理解?
希望搞实务的高手或者其他高手指点小弟的迷津.谢谢!!!
发表于 2006-8-31 00: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
语文。。。
找中文系得比较好
发表于 2006-8-31 13: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告诉你就是,新罪只要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的
旧罪,要求就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的。
舒一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9-1 18:2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06-9-1 19: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傅红雪2006-08-31 13:10发表的“”:
告诉你就是,新罪只要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的
旧罪,要求就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的。
正解。。。。
 楼主| 发表于 2006-9-2 08: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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