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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应该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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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 17: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权不受限制,任意进入公民的私人空间,显然有悖于公权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即便公权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不得已介入私权,也必须受到严格的程序限制。那种打着所谓美好初衷的旗号,违背程度正义的公权行使,根本不值得推崇。
   作者:单士兵

   人应该有免于恐惧的自由。这不是一句流行语,因为它已经被写入联合国关于人权的文件中(中国已经签署)。然而,这些年,因为公权恣意跨越私权的边界,让人们体会到可怕的梦魇,一次次的触痛着我们的神经。

  这其中,有许多是肇端于警察权滥用,最极端的事例,莫过于公民孙志刚的非正常死亡。这一回,澧县教师龙泓宇噩梦般的遭遇,再次让我们深切地体会到,当公权突进私权界限,免于恐惧的自由,是怎样奢侈的梦想。

  龙泓宇,澧县六中教师。7月21日凌晨,他在KTV唱完歌回到自家楼下楼梯间时,两名男子跟踪而至,命令他“不要乱动”,随即将他架住,塞进警车,带到澧阳派出所。后经一番询问,方获准离开派出所。

  深更半夜平白无故被带到派出所盘问,而且,将其带上警车的两名男子,并没有当场向他亮明身份和出示工作证,也没有人为盘问做笔录。这让龙泓宇有恐惧,有屈辱。为此,他要求警方书面道歉与精神赔偿。

  遭遇这样的莫明其妙场景,谁都会为之惊悸不已。事后当地警方对如此执法行为,也表示“遗憾”,但是,面对当事人要求书面道歉、给予精神赔偿的权利主张,他们却觉得“于情于理于法不合”。显然,警方的态度,强烈表明,他们认为这种不出示证件,任意将人带入派出所进行盘问的行径,并未触及到权利的底线。

  这无疑才是真正的“令人遗憾”之处。因为这意味着警方对公权侵犯私权的漠视。这样的漠视,只能传递出来更大的恐惧。因为,在这个讲求权利的时代,公权必须对私权具备起码的敬畏。公权不受限制,任意进入公民的私人空间,显然有悖于公权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基于公权本身的强大性与强制力,公权对私权的剥夺和损害,后果无疑是可怕的。

  即便公权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不得已介入私权,也必须受到严格的程序限制。那种打着所谓美好初衷的旗号,违背程度正义的公权行使,根本不值得推崇。就算公权的行使,在某种程度上达到所谓的实体正义,但是,如果是以肆意侵犯、践踏公民的权利行为为代价,就必须坚决叫停。因为,不加节制的公权力,以强大的强制力突入私权领域,其结果只能是危险与恐惧。

  回到澧县警察强行把公民带进派出所进行盘问这件事上,这样的行为,就是使一个在没有实质犯罪的情境下的人失去人身自由的权利。而且,这样的公权行使,因为执法者未能出示身份证件与进行笔录,也失去应有的程序正义。因此,这就是警察权不加节制的表现,是权力主体超越职权,恣意妄为的滥权行为。关于警察滥权行为可能产生的可怕后果,从公民孙志刚的非正常死亡,到这些年全国许多地方一再发生的“处女嫖娼案”,都一次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正因如此,澧县警方对他们以公权侵犯私权的行为表现的漠然,才更值得警醒。必须厘清的是,警察权不是来自于政府的权威,而是来自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一旦警察权力被滥用,又反过来也会助长警察的特权思想。显然,这必将不利于公民权利的实现与保障。毕竟,公民权利的实现,从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博弈。所以,当地警方认为龙泓宇的“书面道歉、给予精神赔偿”的权利诉求,是“于情于理于法不合”,这样的责任规避,令人遗憾。

  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社会,保证公民“免于恐惧的自由”,应该成为公权部门与每一个普遍公民的自觉追求。也正因如此,我们认为,澧县六中教师龙泓宇的维权之举,其价值难能可贵。正如哈维尔所说,克服恐惧的路径是“活在真实中”。这样的真实,既需要公权部门面对自身的越界与违法的行为能够理智地进行反省与纠错,也需要像龙泓宇这样的个体,在私权受到损害时,能够勇敢地不再匍匐于威权之下。惟有如此,公民才能通过对自身权利的诉求与主张,真正实现“免于恐惧的自由”。

来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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