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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关于未成年犯罪问题,我的最后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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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 18:2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未成年犯罪问题,我的最后回应

昨天听同学说这里有人公然向我挑衅,很是诧异。于是今天特意上来看看,发现不过是一桩旧恩怨。那么好,就在今天这一个帖子里把话挑明,也算给观战的各位网友一个交待,同时避免了某些人自以为是的以为占据了道德制高点。本文充满个人情感,故而语言上可能比较随性,各位见谅。

1. 恩怨的由来(本段所说皆有证据可查)
发生在本版(望麓自卑法学院版)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争论,最初就是由wainong这个id挑起。他立足于一个案例,没有详细的逻辑分析,便抛出了一个观点:刑法上应该降低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岁数。(我说得是否有偏差大家可以自行查找。论坛就是有这个优点,只要斑竹不删,证据就保留着)

本版的寒武纪斑竹随后跟贴,用基本的学理阐述了他自己的观点,认为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并不现实(大意如此吧,如果理解错了老寒你出来更正一下)。然而,wainong紧接着回帖,回避了自己本来就欠缺的逻辑论证(请注意,到这里,wainong的“降低说”都是没有完整的逻辑论证的,仅仅是抛出来一个结论而已),反而对寒武纪冷嘲热讽大扣帽子,说他盲从法学家,没有自己的思考。

熟悉本人网络言行的人一定了解本人对于任何以扣帽子代替论证的红卫兵行径都十分深恶痛绝,更不用说老寒和本人在网络上交情一向不错,故而毫不犹豫的参与论战,只不过方法比较极端,属于“以彼之道还施彼身”,以人身攻击为主,不过攻击目标仍然主要是wainong的“选择性失明”和“双重标准”。我印象很深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论争中我举出了一个真实案例,并且指出这个案例的出处是樊崇义老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马上就被wainong指责为盲从法学家,没有独立思考能力。

同时,参与论争的傅红雪也指出“降低说”的随意性,认为“现在是14岁以下不用负刑事责任,你降到10岁,那么9岁犯罪还是不用负责任。这么降下去只有降到婴儿了”。可惜很多类似的有力驳斥wainong都视而不见,执著于和本人的人身攻击战,并且似乎忘记了自己之前是如何喜欢给别人扣帽子,给什么人扣了帽子,反而夸赞过后来发贴讨论的寒武纪,这种嘴脸……实在是让本人感到不爽。

2.“降低说”的荒谬性以及本人主张的解决办法
未成年人犯罪,实际上不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为什么?因为实际上未成年人犯罪里很大一块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只不过法定情节减轻处罚,这就是16到18的范围了。本人在法院实习期间就主要接触这方面的案子。同时,还有一部分也不是我们要讨论的范围,那就是已满14未满16的这个年龄段,需要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不过依然是法定减轻处罚的。那么好,我们要讨论的焦点在哪里?就是已经出生到未满14的这个年龄段。

把年龄段确定下来非常重要。为什么?大家自己琢磨琢磨,没到14岁是个什么概念?本人14岁上高一,在高中班年龄倒数第二(63人),大学班年龄倒数第二(39人),可见虽然远不及15岁上大学那样罕见,却也属于年龄偏小的范畴了。那么按照大多数人,7岁上小学,6年读完,13岁了。也就是说,未满14岁的人,一部分可能处于小学阶段,一部分处于初一至初三。

我为什么要费这么多话给大家塑造这个概念?我的本意无非是希望大家能够建立一个形象化的“未满14岁”的概念。那么我要证明的是什么?是控制力。

我们之所以惩罚犯罪行为,一个必要非充分条件是它造成了某种伤害或者危险(教科书语言应该表述为侵害了某种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但是为了避免某位神仙栽赃我盲从法学家,只好连基础知识都用自己的语言表述)。仅有这个是不够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某些职务行为以及被胁迫行为,都会造成某种伤害或者危险。犯罪人的意志因素,同样是我们惩罚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理由。

那么,未满14岁的人控制能力怎么样呢?别的我不说了,大家看看黑网吧就知道了。为什么小学生和初中生迷恋网络游戏的危害远大于高年龄的群体?因为他们的控制力还不够强。

那么作用到犯罪层面怎么理解呢?我举一个比较庸俗的例子:成年人看了一部a片,身体的某些器官有了反映,某些激素开始分泌,自己也知道有了感觉,但是能够自我控制,因为心智的成熟。所以大部分看完就算了,可能有部分要找点轻松渠道发泄一下,但是也有部分被内心的欲望左右,实施了犯罪行为。

但是未满14岁的人又会怎么样呢?一大部分(刚出生的到9岁左右的)可能要么不知道那里面的人在干些什么,就算知道在干什么,身体也没发育到有反应的程度。10到14岁的人(小学毕业前后),正处于身体发育和心理逐渐走向健全的起步期,身体有了反应,有了可能连自己也不知道是什么的本能欲望,但是却还没有具备足够控制这种欲望的能力,所以模仿a片实施性侵害的可能性要远远高于成年人。道理很简单,大家看过武侠的都知道,这叫做被欲望所支配。他们对是非的判断和对自我的控制都处于一个很模糊的状态。

因此,对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预防其实施违法行为,需要的是堵和疏的结合,一方面尽可能的杜绝这个年龄段的人接触到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一方面通过性教育、电脑教育、监护人履行职责,来对其进行人格和心理的完善。所以我们完全不难理解为什么美国电影会有PG-13、家长陪同的分类,电脑游戏会有限制级、全年龄级的划分,网吧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就连黄色书刊都要在封面盖上一个“18禁”的注明。

所以,从主体上大家可以通过观察自己身边的不到14岁的小孩子自我控制力是多么的差,来判断把刑事责任能力降到小学水平是不是很荒谬。如果有这个功夫,还不如先解决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问题吧,因为两者实际上是一样的:缺乏行为控制力。

另外还有许多相关的问题,同样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比如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界定。这些与刑事责任年龄密切相关,牵一发而动全身。看到某些信息就叫嚣“降低说”,实在是有点思维简单的嫌疑。

上面分析的是主体问题。那么接下来看惩罚问题。是不是我们的惩罚在某些人眼里贫瘠的只剩下了刑法上的刑罚??当然不是。但是同样不可否认,现在中国的惩罚措施和帮教措施的确有点怪异。还记得去年看报纸,报道了那个刺杀里根总统的人的近况。这位老兄还在精神病院呆着,因为我依稀记得当初的判决是认定他是精神病人,不构成犯罪的同时,判决他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直到被认为不具备危险性。同时,在大量的信息离我们也不难发现类似的附带有“评价性”类似徒刑。而真正的刑罚实施过程中也经常贯穿着类似的评价机制,比如大家耳熟能详的《肖申克的救赎》里的假释考察。这种机制在本人看来就远好过中国的量化减刑,没犯事就一定能减多少年……扯远了……

那么对不到14岁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或者危险行为,既然不够罪,那么该怎么处理?送工读学校未免太过严厉,且无法避免交叉感染,反倒把可能是无心之过的孩子培养成为未来的犯罪人……本人对此缺少详细资料阅读进行比较研究,只凭个人臆想,对其个人采取类“管制”刑或许比较妥帖。也即由其居住地有关机关、其就读学校等机构对其进行监督一定期限。毕竟大概高中结束左右一般都成年了,就算考不上大学,走上社会再实施犯罪就要正常判刑了,而其个人在从不到14岁开始接受强制的监督和带有一定针对性的教育,都更有利于他培养正常的心智和控制力。

上面说的是正常人。那么是不是凡事都有例外呢?当然了。就拿强奸幼女来说吧。按说,和未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违背其意愿,都是强奸。但是高院又出了司法解释,避免了一刀切,“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符合刑法谦抑的要求。

那么对于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侵害或危险行为呢?似乎也可以设定一项例外,比如心智确实已发育成熟等……但是这个例外的标准究竟如何确立,确立后如何判断,似乎已经超过了本人目前可以驾驭的范畴,留待大家群策群力。同时,没有刑事处罚不代表没有惩罚,同样表现在两个方面,如高额民事赔偿、监护人责任追究等等,大家都好理解,我就不赘述了。
   
最终的个人结论是:如果因为未满14岁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认为是犯罪,这没有错。但是如果因此就当这件事完全没有发生过,这就错了。可惜错的不在于14岁的这个标准,甚至不是错在刑法,而是别的配套法律措施上。如果刑罚成为国人所能理解的唯一的惩罚措施,以及给受害人的唯一补偿方式,那么我只能说中国的法治很悲哀。

如果某些人非要给我扣帽子说我是精英,说我保护未成年犯罪人,那我也只好说你是只破坏而不建设的流氓红卫兵。

原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u/474382450100050k
          http://blog.sina.com.cn/u/474382450100050l
发表于 2006-9-1 19:3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较好。。。。。
发表于 2006-9-2 04: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知道后面肯定付上原文地址云云....
发表于 2006-9-2 08: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气愤不是解决问题的途径.你们两人咱都不认识,也希望彼此都不给对方带高帽子.论坛的性质是法律性质还是法学性质,我一直都没有弄明白.为法律而法律论坛,只能是急功近利.
由于楼主比较郁闷,我就安慰你们一下了.呵呵,望麓自卑啊.
 楼主| 发表于 2006-9-2 10:5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厅长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际上仍然是一个标准选择的问题。
就医强奸幼女为例,两条标准:是否明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那么针对具体案件,就要具体分析:是否明知?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造成了,明知,那么就是强奸罪,如果不是,那么就适用司法解释,在刑法上无罪。
未满14岁人的行为也是这样。只不过我们现在缺乏一个司法解释罢了。
这实际上不是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而是将部分特殊人群视作已满14岁人。就好像民法中已满16岁并且能够自己养活自己的人也视作成年人……
另外回狼人,其实法律性质还是法学性质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一个论坛完全可以使包容的,呵呵。不知道“为法律而法律论坛”是何解??
发表于 2006-9-2 12: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p />
发表于 2006-9-2 20: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论争
发表于 2006-9-5 14:3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文采不错,可惜内容空洞,毫无说服力.待我一一驳来:
  一:猫先生通篇只有一个中心 就是年龄说,什么14以下身心未成熟之类的 老生常谈,甚至不惜以身奉献,喋喋不休的讲述着年龄的重要性,反复论证着 控制力的薄弱 似乎只要年龄未到,旧没有能力作坏事,可惜的是 ,偏偏一些残忍之极的大案就是这些年龄未到的少年们作出来的,.另外,.猫先生还说 少年们犯罪 是因为控制力的薄弱,我们反过来推断,那就是成年人的控制力很强喽,可是成年人也在犯罪怎么讲,而且很多成年人也和少年人一样的激情犯罪,再不能控制的情况下犯罪,是不是也应该同样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呢?可是法律却偏偏没有给予成年人这种特权,而基于年龄的因素 给了这些少年.年龄到底是什么东西?有什么标准?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都是不一样的,最低的竟然定在7岁,这是猫先生之流的少年犯罪保护神们所不敢想象的吧.定在12-14岁的国家比比皆是,当然也有些定在18  --20岁,如此混乱的年龄标准说明了什么?那就只有一个解释:年龄是人为造出来的,决不是固定不变的,
  二:工读学校如何严厉?交叉感染又能如何?有人说:没有惩罚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此言可谓真理,我国古代亦有:棍棒出孝子,娇养无义狼"之说.综观古今中外,历来成材之人 从未见从娇惯者中诞生的先例,反倒是娇惯者堕落成流氓恶棍的 比比皆是,犯了错都要接受惩罚,犯王法却接受保护,岂非咄咄怪事?如此纵容未成年人得到的是什么?是整个社会素质的下降.人都是有趋利避害的本性的,当他犯法的成本远远小于其犯法所得的 受益时,他会毫不犹豫的再次犯法,而不是我们善良而幼稚的猫先生们给予他们厚望所能抵御的.猫先生们只不过就是东郭先生和狼的翻版吧
   至于交叉感染,完全是少年犯庇护者们所炮制出来的一个可笑的虚伪的借口而已.人如果受到交叉感染,岂止是在工读学校里,再社会上哪一个地方不是交叉感染的源头?游戏厅,录象厅,网吧,电视,还有充斥社会的其他潜在堕落分子,哪一个不能使他再次传染?再加上犯罪后的保护者门的庇护,使其感到再犯罪的后果不过如此,谁还不想犯罪?我要是未成年人,早就犯罪无数次了.呵呵  反正不受犯罪制裁,再这种保护制度下,不想再犯罪的才是傻蛋呢.
漏洞太多了 不想再写了,累坏了呵呵 欢迎继续辩论
发表于 2006-9-5 14: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楼主始终站在犯罪人的立场讲话,但是雄辩的他还忘记了,犯罪除了犯罪主体外,还有一个犯罪对象的问题,楼主通篇演讲没有一个字提到受害者,这也不难理解,因为如今所有的主流精英都是以保护犯罪者为己任的,至于受害者丝毫不在考虑之内.这使我很疑惑:法律到底在保护谁???????如果但是保护受害者,可是没有迹象表明;如果是保护犯罪人,那我们干脆取消监狱 法庭算了,要保护就保护的彻底一点.非要羞羞答答的干吗?这样多好,人家也会说我们的人权工作做的到位,满街都是杀人犯,强奸犯,坚决不送监狱,是对人权的最大尊重呀.未成年犯罪人全部释放,因为年龄小吗,  要受到特种保护,允许他们继续杀害,强奸其他未成年人,活该,同为未成年人,谁叫你不去杀害,强奸别人呢?只要你犯罪你就受保护,否则 你就哭吧您那1!!!!!!!!!!!!!!
 楼主| 发表于 2006-9-5 14: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对于缺乏基本常识等对话基础的“wainong”先生,已经决定不再和他纠缠
但是看到这种近乎于撒泼的言论,还是无法忍受了。
保护犯罪人的这个概念是谁提出来的???我可没有说过。你这种红卫兵式的流氓逻辑我实在无话可说。
我为什么要提到受害者??难道要被惩罚的是受害者??
受害者需要的是补偿,这种补偿不仅仅是“报应刑”的实现,同时包括经济等相关补偿。我讨论的是对行为实施人是否刑事惩罚的问题,和受害者有什么关系么??
让受害者来审??我突然想到了wainong和其他类法盲经常提到的一个所谓“质疑”,即“如果你也被如何如何,你会怎么想”。我想他忘记了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楼主| 发表于 2006-9-5 14:5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像wainong这种只会一味强调刑法刑罚严厉作用的人,根本不管与之相牵连的其他的问题,这样操作下去,中国的法律乱套也就不是杞人忧天了,哈哈
 楼主| 发表于 2006-9-5 14:5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社会上哪一个地方不是交叉感染的源头?游戏厅,录象厅,网吧,电视,”
抱歉,WAINONG先生显然没有注意到,他举出来的例子,都是严格限制未满14岁以下的人进入的。至于电视节目同样有这样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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