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首批启动的5个区县将通过卫生、公安、工商等多部门合作,5年内做到三个“100%”。达到100%的娱乐服务场所(提供商业性性服务的场所)推广使用安全套,100%的性工作时间内使用安全套、100%的性服务人员在商业性行为中使用安全套。(见9月6日《重庆时报》)
这是一则利与义、情与理冲突的新闻事件。于情于利,此举值得赞赏——如今社会性产业勃兴,宾馆、卡厅、发廊、酒吧、夜总会、洗脚城等娱乐场遍地开花,政府管不胜管,已是人尽皆知的事实。对这些场所实施安全套工程,对防止性病、艾滋病等疾病的流行、蔓延无疑有其积极的一面;于义于理,此举却是十分的不妥。道理很简单,它有悖于现行的法律法规!
虽然,近年来有不少专家、学者(如李银河),甚至人大代表一直为卖淫合法化鼓与呼,也赢得了部分人的支持。对此,我们完全可以站在学术的高度来看待这场争论。但是,争论归争论,在合法化仍未得到主流社会认可并形诸法律,现行法律对于卖淫嫖娼的态度没有松动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只能履行职责,依法打击此类活动,而无权逾越法律的底线,私自出台规范,容许(或默许)此类现象的存在。虽然重庆市没有公开申明自己的立场,但由卫生、公安、工商等机关出面办这件事,而且通过行政手段整治(如对不执行规定的单位要停业整顿甚至关闭),其政府主导色彩是非常浓厚的,想让公众不产生误会都不行。
法治社会,法具有神圣的权力,公民包括公权不能随便挑战法律。如果说,现行的法律滞后,与社会现实不适应,甚至与公共利益产生严重的冲突,那也只能通过合法的程序去修改法律。而在法律未作调整之前,作为执法权,不能因为法律的滞后而采取变通的方式,越过仍然生效的法律去办事。
回到重庆的安全套事件,在政府不方便出面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由一些非政府组织来做这件事,既得防治之利,又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一举两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