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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打着保护人权旗号的 又一个极端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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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0 09:4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禽兽教师摧残8女被判5年 法院轻判起争议  


时间:2006年09月09日17:02  我来说两句(483)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 核心提示:

  教师是个神圣的职业,但近年频频发生在农村地区的“禽兽教师”事件,正日益损害着教师队伍的形象,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湖南省永州市的一起“禽兽教师”案,使8名女生被摧残,然而,当地法院认为该教师“犯罪情节并不属恶劣”,最终,仅判该教师有期徒刑5年。

  


  犯罪情节并不恶劣?

  法院轻判“禽兽教师”起争议

  □特约撰稿 李凤发 发自湖南永州

  李娜(化名)不但没有半点欣喜,反而病得不轻。这一天是9月1日,全国中小学校开学的日子。

  李娜是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普利桥中学学生。父亲早逝,母亲改嫁,她跟着70多岁的老奶奶一块生活,家境并不好。

  2005年3月10日这一天她的人生被彻底改变了——当时年仅13岁的她被班主任王俊伟强奸了。

  随着采访的深入,《民主与法制时报》特约撰稿人了解到,李娜竟然只是受害的女生中的一人,被王俊伟摧残的女生有8人。

  哄骗女生发泄兽欲

  普利桥中学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一个偏僻的小镇,环境幽静。

  该校学生李娜在校期间一向活泼爱笑,但学习成绩不理想,甚至有的课程考试不及格。2005年3月10日,午休时间,李娜正在教室写数学作业。这时,班主任王俊伟将她叫到教室走廊,他对李娜说:“你的学习成绩校领导不是很满意,像你这种家境,成绩要优异,没有我帮助是不行的。”

  李娜愣了一下。

  过了片刻,王俊伟问李娜:“你上学期哪几门课不及格?”

  李娜回答说:“英语和生物两门。”

  王俊伟便叫李娜拿着生物和英语书到他的住处去补课。李娜怎么也没想到罪恶正在向她袭来。王俊伟让李娜进到里面的卧室,便拿起生物课本装着无意中翻到有女生生理的那一页,指着问李娜是否知道它在女生身体什么部位?李娜见状立即羞红了脸。王俊伟不以为然地说:“在老师面前不要紧的,我来指给你看。”说完就脱她的裤子,李娜挣扎。

  王俊伟一步步得逞,最终不顾李娜的哀求,强行奸淫了13岁的李娜。

  事后王俊伟还要求李娜对这件事不准告诉任何人。

  2005年3月14日,下午第五节体育课,李娜在跑步。王俊伟如幽灵般来到操场,他跟体育课老师耳语一阵后,便要求李娜停止跑步,借口说全班体育成绩不好,要李娜当体育委员,马上到他房间写当好体育委员的措施。

  到了王俊伟房里,王俊伟再次强奸了李娜。

  李娜第二次被强奸后,感到极度恐惧。她跑到母亲那里住了几天。在妈妈那里,她只是一味地哭,也没有跟母亲说出她所遭遇的一切。母亲在不知情的情况之下劝李娜回学校学习。

  回到学校之后,王俊伟又几次想强奸她,但李娜都拒绝进王俊伟的房子,王的企图才落空。

  从2005年3月李娜第一次被王俊伟强奸后到王俊伟被抓,李娜一直受制于王俊伟的恐吓和威胁之下,年仅13岁的她不敢将这件事情告诉同学和亲人。此后,活泼爱笑的李娜变得沉默呆滞,精神恍惚,身体日渐衰弱。

  今年3月27日李娜病倒了。

  案发后的4月3日,冷水滩公安分局易科长和检察院检察员李艳红把李娜送往永州市三医院治疗,他们还拿出500元钱给李娜治病。但因李娜家十分贫困,连基本的住院费用都无力支付,最后只能在门诊治疗一周后就离开医院。

  多名女生屡屡遭殃

  未满14周岁的莉莉(化名)是一个外表漂亮却性格内向的女生,像李娜一样,王俊伟也没有放过她。

  2005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王俊伟以辅导作业为由,将莉莉叫至其宿舍。王俊伟辅导了十多分钟后,称班上有同学反映莉莉身上有异味,要莉莉脱衣检查。莉莉本来是个爱干净的孩子,她天真地认为这是有人在打她的“小报告”,她毫不犹豫地顺从王俊伟脱下了她的裤子。在她的眼中,王俊伟是她的老师,她根本想不到老师会干出畜生不如的事情来。

  王俊伟叫莉莉躺在床上,拿出一面小镜子对莉莉下体检查了一番。王俊伟故作惊讶地告诉莉莉,她身体的异味正是从那里面传出来的。

  莉莉很难为情,在尴尬的同时感到手足无措。王俊伟称可以帮她祛除身上的异味。

  未经世事的莉莉还没有意识到她的劫难即将来临,当她按照老师的要求眯上眼睛的时候,突然感到下体一阵撕心裂肺的痛……这时,她似乎明白了什么。便大喊:“王老师,你不能这样!”可是已经迟了……

  特约撰稿人在采访中了解到,王俊伟以此手段强奸、猥亵女生不止李娜和莉莉。

  2005年6月的一天中午,王俊伟用对待莉莉一样的手段,以辅导作业为由,将阳同学叫至其宿舍,辅导十多分钟后,王俊伟称同学反映阳同学身上有异味,要阳脱下裤子检查,阳同学非常生气地走了。

  2005年9月的一天中午,王同学也经历了阳同学的遭遇。

  2005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中午,王俊伟以辅导作业为由,将班上女学生郭同学叫至其宿舍,辅导一会儿后,王俊伟从后面抱住郭同学,并将郭往床上推,由于郭同学拼死反抗,王俊伟才放手。

  王俊伟并未对郭就此死心,11月的一天,王俊伟以要郭同学帮忙收拾东西为由,将郭同学叫到学校广播室,进门就将郭推倒在地上,欲再次对郭实施强奸。郭一边拼死反抗,一边义正词严地告诉王:如果再对她这样,她将告诉学校领导。

  2005年下学期期中考试之前的一天中午,王俊伟将年仅12岁的李同学叫至其宿舍,问了一下李的家庭情况后,王俊伟以学生反映李身上有异味为由,要李同学脱衣检查,李不同意,王俊伟继续要李脱,李见状大哭起来,王俊伟怕事情暴露,便停止了对李的侵犯。

  教师恶行浮出水面

  2005年12月25日,几个饱受王俊伟凌辱的女生结伴离校出走。学校立即组织师生寻找,待找回这些学生,在追问她们出走的原因时,王俊伟的惊天恶行才浮出水面。

  12月26日,王俊伟被冷水滩教育局监审保办公室扣押。3天后,冷水滩公安分局将王俊伟刑事拘留。2006年1月25日,经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冷水滩警方将犯罪嫌疑人王俊伟逮捕。

  这桩“禽兽教师”事件发生后,如果说涉及的各方还感到意外的话,那么,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就令人匪夷所思了。

  当《民主与法制时报》特约撰稿人前往相关单位采访调查时,这些单位要么回避和拒绝,要么顾左右而言他。

  校长在接到《民主与法制时报》特约撰稿人电话采访时称,此事与自己关系不大,学校管不了,更没有钱赔偿。

  冷水滩教育局长说,王出事与教育局没有任何关系。

  在这样的情况下,受害者本人和家属遭受着巨大的精神创伤。刚开始还有检察院与家属联系,到后来没有任何人和部门与他们联系,他们也不知道案情的任何消息。

  受害女生之一李娜的母亲郭女士在她的上访材料中分析道:“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有四:一、学校和教育局为了维护自身形象,极力掩盖;二、王俊伟在当地有很厚的关系;三、受害者家属觉得遇到这样的事情算自己倒霉,不愿宣扬出去;四、受害者都是农村的孩子,父母又没文化,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案在湖南省妇联的督促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30日开庭审理。

  开庭前没有通知任何受害人及监护人。

  在开庭的两个多月后,郭女士才通过熟人了解到王俊伟被判了5年有期徒刑。

  犯罪情节并不恶劣?

  《民主与法制时报》特约撰稿人几经周折在冷水滩区妇联看到了一份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的原文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伟利用特定的师生关系,采取‘检查’等欺骗手段,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此外,被告人王俊伟还利用特定的师生关系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其行为还构成了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俊伟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俊伟犯强奸罪情节恶劣,纵观本案,被告人王俊伟在奸淫两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时,只是利用了特定的师生关系,并未使用恶劣手段和残忍的暴力行为,也未长期对被害人进行强奸,因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其犯罪情节并不属恶劣,故对公诉机关的该一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王俊伟有自首情节,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王俊伟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俊伟犯有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事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29日起至2010年12月28日止)。

  特约撰稿就此判决咨询了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罗秋林律师,罗律师对此判决感到很惊讶。他指出:首先,按照法律规定,这么重大的案件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其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时,法律上不存在“未使用恶劣手段和残忍的暴力行为”这一说法,况且被告人多次奸淫两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十分恶劣;第三,此案件明显有轻判嫌疑。

  对于判决书中提到的被告人王俊伟有自首情节,郭女士一口否定。郭女士愤怒地说,王俊伟是在自己住处猥亵一名杨姓女同学,因该女学生极力反抗挣脱跑到教室大哭,受害的另7名女学生都吓得离校出走,此事被班上唐老师(女)发现后,马上报告了校长,校长又报告到区教育局,区教育局采取措施将王俊伟关在局监审保办公室,并不是王俊伟本人投案自首。郭女士向《民主与法制时报》特约撰稿人表示:“我愿意对所反映的情况负法律责任。” (版权声明:任何媒体转载该条新闻,须注名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否则追究法
 楼主| 发表于 2006-9-10 09:53:07 | 显示全部楼层
继几少年轮奸未成年少女 无罪释放后 这又出现了同样的事例,看来我的预言正在实现之中,这样的 轻判案件将越来越多,刑法的公平和正义越来越受到质疑,受害者的泪水正在流淌,有良心的法律学者门再也不能无动于衷了,请大家一起起来呼吁和制止 这种保护犯罪人的制度,让这种害人的制度去死吧!!!!!!!!!!!!!!!!!!!!!!!!!!!!!!
 楼主| 发表于 2006-9-10 09:5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什么时候能真正的保护人权?而不是只保护犯罪者的人权呢 ?如果法律只是一小撮所谓专家学者的意淫的产物,而不被老百姓接受,这样的法律难道真的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吗?专家和老百姓现在已经尖锐的对立,难道旧一定要听专家的?????????专家看到的只是西方 眼里没有国家实际,这样的专家又何必理会呢?
发表于 2006-9-10 11:25: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社会的趋势,你看那些贪污犯有几个判死刑的???
发表于 2006-9-10 12:2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司法机关控制前都算是自首的,而教育局的机关,很显然不是司法机关。
发表于 2006-9-10 12:5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傅红雪2006-09-10 12:29发表的“”:
在司法机关控制前都算是自首的,而教育局的机关,很显然不是司法机关。

98年发布了一个司法解释,只要是相其主管单位等投案,依然视为自首
 楼主| 发表于 2006-9-10 13: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hehe呵呵 如果是电脑量刑  决不会出现这样备受争议的结果,电脑量刑在这个时候 旧显示了强大的威力了
另外 被教育局控制后转交司法机关的 能算自首?即使算自首,以其罪行能轻到这个程度吗?按照犯罪情节,其应该在10年以上量刑,甚至死刑都不为过,.很明显 法官受到了如今亲西方专家和媒体连手 推波助澜造成的 刑罚轻缓化的 影响很深了.这种趋势是很可怕的,势必会造成同态复仇在我国的 大量流行,这将是我们谁也不愿意看到的,因为我们国家是个受传统观念影响很深的国家,不考虑这一点,而盲目照搬西方的 学说,后果是显而易见的,几年后可以验证我的观点
发表于 2006-9-10 16: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法院判决认识的问题,与法学家言论无关吧,没哪个法学家说过强奸两名幼女仍然可以认定情节不恶劣。
 楼主| 发表于 2006-9-10 17: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猫先生 好象还是那么幻锥吗!你的辩证唯物主义一定学的不怎么样  呵呵 透过问题表面看本质 才是一个真正的文人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啊?表面上看 这好象是一个个孤立的案件,似乎与法学家无关,可是你一旦联系在这之前的数年,尤其是刑罚轻缓化的学说没出台之前,象这样的案件都是望死里判的?最少也是10年向上.根本都不会出现这样的争议性很大的案件,.近来随着一批海龟派的到来,拿来主义盛行,将西方的思想原封不动的搬过来,似乎中国的法律毫无是处,要知道中华法系曾经占据世界很大比重,那时侯世界都是照搬我们的法律,而今博大精深的中华法系却被这些洋奴糟蹋到拾人牙慧的地步了,真不知道是谁的悲哀啊.
  我的意见是 再对待西方法律的问题上,应取其精华 弃其不合我国国情的部分,而决不能不分青红皂白的全盘接受,那样损失惨重的是我们的人民,我们的受害者,甚至是我国司法 的公信力啊
 楼主| 发表于 2006-9-10 17: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些法学家是始作俑者,现在连最高法院都被控制住了,那个倍受争议的未成年人侵害幼女的 司法解释就是一个例子.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
一:这样的司法解释之前已经有过一次了,而且解释的非常明确,这次却又出来一个,明显不和常例
二:司法解释历来是以明确著称,但这次却语焉不详,如何为偶尔,如何是清洁轻微,都是含含糊湖,以至于下级法官可以任意解释,完全失去了司法解释的作用.
  出现这样的混乱,而竟发生在最高法院身上,不得不说这股轻缓化思想的力量非常强大,也是太可怕了.
发表于 2006-9-10 19: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行人道化和个案的判断失误又必然的关系么??
哈哈臆造联系可是错误啊,哈哈
发表于 2006-9-10 20:55: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人应该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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