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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毒携带者允许报考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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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0 11:3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艾滋病毒携带者允许报考国家公务员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二稿日前在网上公示,与第一稿相比,做了一处重大修改,即取消了“艾滋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的限制规定,将“艾滋病毒携带者”纳入公务员录用范围内。专家指出,这不仅顺应我国对此类人群“不歧视”的政策,而且与国际惯例接轨。

对于这个修改我们应该认真对待,不能因为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而予以认可。无论怎么讲,艾滋病是一种特殊的病症,一是它有传染性,不管是什么渠道,它总有传染的可能;二是它仍是一种不治之症,一旦带病毒,就无法预料什么时候发病,而一旦发病,不但存活的机会几乎没有,而且需要昂贵的医药费来维持生命。那我们就看一下,在这种情况下艾滋病毒携带者适不适合做公务员。同时,为了让这些人“不受歧视”是不是真的公平。

首先,公务员是从事公共管理、为公众服务的。因此他们理论上是公众的雇员,是由纳税人供养而为公众办事的。因此公众有权要求他们保证应有的工作效率和维持正常的开支。不管什么人加入了这个队伍,那就要对他的工作要求、工作量和相关待遇一视同仁。而一个感染了艾滋病毒的人显然不能达到这些。在机关,可能没有人愿意跟他用一个办公室,没有人愿意跟他一起应酬公关活动,这事必影响机关的整体工作效率。当然,我们可以说对他不歧视,但在现实情况下很难办到。他什么时候发病无法确定,能为单位工作几年也很难说,那么在他身上投入的培训成本的风险就要比一般人要大。一旦发病,又要额外为他支出医疗费用。所以录用艾滋病毒携带者做公务员,显然会降低工作效率而提高供养成本和风险,这对纳税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说白了是慷纳税人之慨,是拿公众利益做赌注。

其二,说到歧视,公务员录用原本就有许多歧视,这些歧视要比对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更不公平。比如说学历歧视,本来本科生与硕士博士一样能胜任的工作,甚至在具体事例中前者的工作能力更强,却非得要追求高学历。这不仅对当事人不公平,而且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因为培养一个研究生的社会成本毕竟要比培养一个本科生要多得多。最不合理的是年龄歧视。一个超过了40岁、甚至35岁的人为什么不能报考?我看现在很难有一个合理的解释。一个40岁大龄人员还能工作20年,而一个艾滋病毒携带者可能干不了十年。无论是预后工作时间还是用人风险、工作效率和相关成本,前者远远优于后者。如果录用了后者,那就是对前者极大的不公平。

其三,说到“与国际接轨”,那更是一种可笑的托辞。我们一直在说“与国际接轨”,可我们现在到底接了多少?我们的公共管理体制、政府工作理念接轨了吗?社会对艾滋病的认识接轨了吗?更要命的是,我们的官员工作作风和职务道德与国际接轨了吗?如果没有,那 “艾滋病毒携带者不受歧视”说说可以,但绝不能让其进入公务员队伍。因为其他方面的接轨是“不歧视艾滋病毒携带者”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就不能保证他们不对社会造成危害。也无法保证真正不受歧视。当今的官场是个什么样子,大家心知肚明。公务员是金饭碗,而且制度对他们的约束和公众对他们的监督远远没有“与国际接轨”,他们有更多的 “享受现代生活”的条件和机会。这样的人有相当一部分之所以被感染,完全是个人生活方式造成的,而一旦成了官员中那些为所欲为的,……想想后果吧。我们在强调“与国际博接轨”的同时,更要考虑“中国特色”,不考虑现实情况而硬要在对待艾滋病毒携带者上面兑现所谓“公平”,实际上是对公众利益最大的不负责任。当然啦,我们录用了这样的人,可以证明我们“接轨”了,对外可以夸耀一下我们“公平”了,但实质上只能是一场代价昂贵的作秀。

据专家说:“艾滋病的传播渠道与乙型肝炎一样,都只限于血液传播和性传播,既然乙肝病毒携带者已被纳入公务员录用的合格范围内,那么艾滋病毒携带者受到同等待遇,就是非常合理和正常的。”这是站不住脚的。考虑我国官员工作上的“中国特色”,在公务员应酬频繁、行为没有有效监督与约束的情况下,录用所有携带危害公共健康的传染病毒的人为公务员都是对社会的一种潜在威胁。因此,在录用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的问题上尚需慎重考虑,更何况艾滋病毕竟与乙型肝炎相比,无论是治疗难度、生存机会和社会影响都不能同日而语。所以,不能仅仅以“传染途径相似”就认定其有可比性,要从更多的角度来看问题。

总之,《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取消了“艾滋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的限制规定是错误的,至少在现在不合适。诚然,社会对于艾滋病毒携带者不能歧视,这是一个原则问题。但要把这一原则落实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还需要一个过程,还得创造许多条件。具体在公务员录用问题上还要考虑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经济负担的合理性和对公务员的要求,更需要考虑在目前官场气候下社会所要承担的风险。中国人要站在中国的土地上用自己的脑子来考虑问题,而不是非要摆个架子让外国人看。不能一说“与国际接轨”就一定要赶这个时髦,更不能为了一种“公平”而造成更大的不公平。
发表于 2004-11-20 12:39: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无非是条文的规定
在实际上能否真正落实呢?即使法律允许艾滋病毒携带者报考国家公务员,我想在实际中也是很难实现的.
发表于 2004-11-20 13: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斑竹的意见。乙肝还都受歧视呢,别说爱滋病了
发表于 2004-11-20 15: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省公务员招考时,还要求女性左右乳房对称呢!真是瞎搞......
发表于 2004-11-21 13: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题大做
 楼主| 发表于 2004-11-23 23: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怪事处处有
中国特别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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