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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名山“面貌全非”之后须反思
成华光 (人民网 2006年09月11日07:44)
人民网环保频道2006年09月01日登载了一篇名为《名山是怎样面目全非的》的文章,介绍了1997年以来湖南长沙岳麓山经过多次的人工改造而“面貌全非”的情况:野趣的山间小涧建成了死水污潭的人工园林,砍伐大片森林围起水泥高墙“看鹦鹉表演骑车”的“鸟语林”, 林深树茂处改造成一个潭坝廊亭相结合的“山水景观工程”, 以大面积破坏山顶植被为代价建成“九蛇壁”(原创谓之“九龙壁”),等等。虽然,“九龙壁”由于“与景区优美的自然风光并不那么协调”,被彻底拆除;“鸟语林”,因为一场大雪而坍塌,也将因“破坏整体景观的建筑”,将被分步拆除;其他的一些项目也是拆的拆,迁的迁;可最近,长沙将拆资1.48亿元“提质”岳麓山景区。可叹岳麓山本“自成天然之趣,不烦人事之工”,却因人事频仍,侵之扰之,被改得面目全非了。
笔者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提出:名山面貌全非,责任在谁?名山岳麓山权属归谁?权益归谁?改造由谁提起?由谁决定?由谁审核?由谁监管?――这些“建设”,一切都是依法进行的吗?这些行为,叫建设也好,名改造也好,美其名曰提质也好,如果是依法进行的,人们不禁会问:这些“法”是怎么啦?弄成面貌全非的样子,有法还不如无法!如果不是依法进行的,这么多年了,也不见相关行政部门依法管理,依法处罚,也不见司法意义上的刑事处理,法律又干什么去了?首先,假定这些“建设”都是依法进行的。但产生如此显而易见的错误,问题出在哪里?是科学不够发展,人们没有意识到“建设”的结果?是管理层的观念问题,错误进行了决策?是管理人员素质太低,管理只是走了形势?生态问题,生物多样性问题,自然保护问题,森林生态效益问题等,可不是一天两天出来的问题,不是近一两年提出的问题。在中国,生态意识的树立,生态法律的颁布,都有二三十年的历史了,依法之外的这些问题的出现,反映了什么?当然,也可能法律本身有不完善的地方,可执法部门多年的实践,名山问题,既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也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也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可能还有旅游主管部门和水土流失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问题却没有显露?还是收了什么费什么款的,就一路通关?对法律在管理上的缺失视而不见?
其次,假定这些“建设”都不是依法进行的。可这样的建设,一是要经济,面貌全非的结果,是好心人出钱办坏了事?还是利益相关者为私利在巧取豪夺?二是要法律支持,如此“推陈出新”的破坏生态,是行政主管部门见钱眼开在网开一面?还是行政官员在“跑步”前进树立政绩?三是要权属单位愿意,名山应该是国有的,是公益的,名山的建设,应该不是一个两个人说了就能算数的。名山应该有国家和人民委托的单位管理,但管理单位就是有钱也无权决定相关的建设,何况这样的公益性机构也无钱投入;名山应该有相应的行政主管单位管理,但这种管理,只能是行政法律意义上的,没有建设的提请权,只有相关的行政审批权,和对口事业的保护权和支持权。名山的建设决策权应该在地方人大,审核审批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而且不只一个,有建设、林业、环保、水利等),执行在政府。如果建设是违法的,违法出在哪一个环节?当事人是谁?如此光天化日之下,多年的“建设”、“改造”、“提质”,相关权力部门、责任部门又干了什么?
可以肯定的是,岳麓山面貌全非的原因,不是天灾,而是人祸。值得庆幸的是,环保部门已经勇敢地对长沙岳麓山的“提质”“改造”说“不”了:湖南省环保局已经下发了停工通知单给建设单位和长沙市环保局。相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会闻风而动了吧?行动的同时,是否有必要对名山的“面貌全非”的现状进行的反思?是否有必要对产生这种“面貌全非”现状的原因进行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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