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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向各位请教一刑法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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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7 23: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意如下:

被告人甲1999年5月向朋友乙借3万元做生意,并向乙出具借条一张,承诺1998年10月1日还款。后来,甲亏损严重,无力偿还,1998年10月1日以后,乙多次持甲出具的借条到甲家出具欠款,甲被逼无奈,萌发了除掉乙的念头。

1998年12月3日,甲打电话约乙在某公园内假山旁等他,承诺归还欠款,并叮嘱乙带上欠条。乙依约前往,但等了10分钟不见甲,遂找了块石头坐下等,这时,等候多时的甲手持铁棍,悄悄摸到乙身旁,用铁棍打击乙头部,致使乙当场死亡。甲从乙搜出借条,当场烧掉,后来该案被侦破,请问甲构成什么罪?故意杀人罪还是抢劫罪,请说明理由。

这个问题我比较困惑,到底是抢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似乎都有理由。请各位高手帮我解答一下。
发表于 2006-9-27 23: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帮顶一下。
我觉得是抢劫罪。犯罪动机是除去自己的债务。
法律术语我不懂,呼唤高手出山~~
发表于 2006-9-28 09: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杀人是最直接的。抢劫在哪里呢?如果把故意杀人视作手段行为,把烧借条视作目的行为,然后按吸收犯处理??呵呵定抢劫是很勉强的,因为类似债权等财产上的利益能否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至今仍然很有争议。虽然有学者主张财产上的利益也可以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但是主流的观点仍然认为不包括其在内。所以抢劫应该是不成立,定故意杀人吧
[s:2]
发表于 2006-9-28 11: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明显,故意杀人,没有异议,以杀人为目的进行抢劫。
 楼主| 发表于 2006-9-28 13: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是故意杀人罪,可答案却是抢劫罪
发表于 2006-9-28 14: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看看你指定的教材在罪数形态、抢劫和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上是怎么讲的……
呵呵至少我看是故意杀人……
发表于 2006-9-28 16:0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本就是抢劫,这有什么好争的,为了财物利益而杀人,很简单的问题,如果是杀完人之后再拿财产,那叫盗窃,不是抢劫。
发表于 2006-9-28 17: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3)“谋财害命”,但不是当场从被害人控制下取得财物的情形。这种情形通常属于基于贪财动机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为了赖掉债务而杀害债权人的;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杀人被保险人的,等等。这种情形认定为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的要点是:行为人不是当场从被害人控制下取得财物,而是将来获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出处:http://bbs.okhere.net/tz169961-453990-8-0-620952-0/
司考讲义
 楼主| 发表于 2006-9-29 16: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一个朋友的分析:
欠条属于财产权,行为人为立即取得财物而杀人,具有当场性,是抢劫罪,
发表于 2006-9-29 16:47:15 | 显示全部楼层
交锋一:借条是不是财物?正方:借条应是财物

  律师邓继为:作为一张纸,借条本身就是物品,何况它被赋予一种债权性凭证的本质特点。因此,无论借条能不能兑现,它都是一个物品,是财物。

  律师谢纲:借条是不是财物,只要看它本身是否具有可兑现的特征。

  律师汪志国:借条作为权利性凭证的载体前,本身是一种纸属性的物品,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它属于财物范畴。

  学者陈世伟:由于社会变化发展,财物概念的内涵外延也有了不同程度的变化。我倾向于认为借条是一种财产性利益的东西。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它可以被认定为抢劫罪意义上的财物。反方:借条不是财物

  律师郑洋:借条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凭证,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兑现而实现钱物的转换,只对特定的双方才能实现。但从实际上来说,借条本身并不是一种财物,也就难以符合抢劫罪概念所规定的财物条件。

  律师杨继云:借条仅仅反映的是一种合同关系,而不是实在的一种如现金、汽车等直观的财物,从这点上看,借条只能算是财物的兑现券而已,而不是抢劫罪概念意义上的财物。交锋二:占有借条=占有现金?正方:占有借条=占有现金

  律师邓继为:虽然不是唯一的证据,但是借条在对财产的保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借条对债权人而言,是主观上的财物。只要有借条在,就会让债务人寝食难安。尤其对本案而言,借条更可能是唯一有效的证据,否则债务人不会想去把它抢来烧掉。

  律师谢纲:借条作为债权人手中的一个凭证,具有不可复制性,一旦丧失,就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而有了借条,就能主张到自己的经济权利,从而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利益等。反方:占有借条≠占有现金

  律师郑洋:借条只是一种权利性凭证,不是那种“见票即付”的凭证,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借条被他人夺占,并非等于是债权人的钱被他人夺走,也不等于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不存在了。

  律师杨继云:从借条的产生来看,它是一种合同关系,但它不是此关系的唯一证据,还有如录像、录音等证据证明此关系。即使在借条弄没了的情况下,债务人还是要还债,只要有证据证明他欠你的钱。因此,借条的占有,并不能说成是现金的占有。交锋三:抢劫还是暴力赖账?正方:本案构成抢劫

  律师邓继为:抢劫罪作为一种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抢借条行为一旦发生,就犯了抢劫罪。借条是一种权利性凭证,对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而言,它是主观意义上的一笔钱,而不是一张纸,抢走借条就是抢回一笔钱。因此,他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学者陈世伟:抢走借条是否能真正实现行为人想免除债务的目的,这个与定罪无关。反方:只算暴力赖账

  律师郑洋:抢劫罪概念的通说是“当场”使用暴力(或其他方式)、“当场”劫取财物。而抢借条案中的债务人是合法占有借款在先,继而才想非法占有,想把账赖脱。有的人赖账是平和地赖,有的人就用暴力抢回借条来赖,至于最后能不能赖脱,那是造化。另外,抢借条本身并没有让债权人的钱飞了,只是造成他对那笔归他所有的钱能否要回面临不利。因此,从抢劫罪概念中“当场劫取财物”的时间特征来看,抢借条可能只是行为人想赖账而已。

  律师杨继云:借条作为物品,不过是一张纸,只是一张对债务人有特定意义的纸。抢一张纸,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因其情节轻微,不能入罪。因此,抢借条不构成犯罪。另外,行为人之所以要抢借条,是想把债务除脱,也就是想赖账,只不过使用了暴力的方式而已。争鸣:刑法中“财产”应作扩大解释

  学者陈世伟:借条实际上是追索债务获得财产清偿的凭据,对债权人而言,就是一种财产性的利益。而根据现行刑法第9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公民私人财产包括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可见,股票、债券等权利凭证已明确写入刑法保护的财产对象,而借条则没有。建议对刑法中的“财产”应作出扩大解释,将财产性利益纳入刑法所保护的财产范畴。刑法保护的力度应有所差别

  律师郑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抢劫存折、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行为,已定性为是抢劫行为,抢劫数额的计算可以参照盗窃这些权利凭证的计算方法。之所以未将“借条”或是“欠条”列入其中,我认为有一定道理,因为刑法的保护力度应当有所差别,有些行为不足以上升到要用刑法来调整。比如,同样都是公文印章,刑法280条规定,只要是公文印章,无论是国家的还是公司企业的,伪造都构成犯罪;但盗窃抢夺,则只有针对国家公文印章的,才构成犯罪。点评:抢第三人的借条算不算抢劫?

  律师汪志国:若加害人并非借贷关系的债务人,其抢走借条有可能仅是实施报复。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失去借条,损失是相同的,但加害人并无非法占有财产的主观故意,其实施的只能算是损人不利已的行为,不算犯罪。进入诉讼后抢借条该当何罪?

  律师冯乔兵:若本案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为让对方承担败诉后果而雇人抢走借条并焚毁,依据刑法第307条之规定,实施抢劫、焚毁行为者可能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而指使他人抢劫的债务人却不构成此罪,因为此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法人法语:

  冯乔兵:

  若是一张破旧的羊皮纸被抢,但却是藏宝地图,算不算抢劫?

  陈世伟:

  对刑法中的财产应作扩大解释。

  邓继为:

  抢劫不论财物多少,就算抢一张纸也构成抢劫。

  郑洋:

  抢借条并未当场兑现财物,就不构成抢劫。

  杨继云:

  没有了借条,不一定丧失债权。相关案例

  2004年12月,20岁的赵枚(化名)认识了南岸五小区的一私人诊所的张医生。之后,赵常向张借钱,至2005年5月,赵共写了11张欠条,共借款3.6万余元。同年6月1日晚,赵用麻醉药将张放倒,然后将欠条抢走并销毁,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南岸区法院以抢劫罪对赵枚进行定罪量刑。
发表于 2006-9-29 16:4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去百度下“抢劫罪 借条”就会发现,无论理论还是实务,在这个问题上都存在争议……
等司法解释出来或许才能确定吧……
发表于 2006-9-30 00: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棒棒糖2006-09-27 23:31发表的“”:
帮顶一下。
我觉得是抢劫罪。犯罪动机是除去自己的债务。
法律术语我不懂,呼唤高手出山~~
 结论应该是正确的.
  当场性取财是区别杀人行为与抢劫行为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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