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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史札记之:梅汝璈和东京大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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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4 13:5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邓继红
  对于梅汝璈来说,如果不是因为机缘巧合参加了那场著名的东京大审判,他人生轨迹的最大可能,就是同其他那些从国民政府接受的旧职人员一样,被历史车轮碾没在中国人记忆的最深处;如果不是因为机缘巧合当今政权要以日本牌来转移中国的社会矛盾以巩固政权地位,梅汝璈也很难再做冯妇被重塑成为民族英雄,甚至被搬上银幕走进今天中国人的视线(看看那些功勋卓著的抗日国军将领在大陆的际遇,就能理解这一点)。
  梅汝璈的一生,充满着矛盾荒谬,充满着孤寂喧嚣,是那个时代中国知识份子的典型人物代表。
  首先,梅汝璈是一个职业法律学者,同时又是一个传统的爱国知识份子。这一点,决定了在他身上演绎出许多无法调和的悲剧悖论:一方面,以他的天资聪颖和留学美国的经历,他是当时国民政府里面精通英美法律体系,有关技术和程序的最优秀法学专家;另一方面,他身上的中国传统爱国知识份子的思维局限性,又让他无力理解掌握英美法律体系中最本源的法学理念和法治精神,他对英美法律体系只能采取买珠还椟式的本末倒置解读。当司法独立、程序正义、回避原则、法官中立这些法律常识慨念与他的爱国情怀相抵触之时,他放弃了职业操守,成为英美法律体系的好龙叶公。
  其次,梅汝璈一生都渴望着“知识报国”。甚至在参加东京审判期间立下了“不能严惩战犯,惟蹈海而死谢国人”的悲壮誓言(1),但是,正是这种极端的爱国热忱,将他的“法学知识”扭曲成了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的误国工具,最终在这场举世瞩目的东京大审判中起到了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的负面作用,让东京大审判的正义性、公正性颜面扫地,为今天的日本人痛诟东京大审判留下了无法弥补的遗憾和话柄。
  其三,与那个时代的大多数知识份子一样,梅汝璈的本意是希望远离政治旋涡,集中精力钻研他钟爱的法学知识,并以此报效国家民族。但是,那个时代本身就决定了不可能有一处世外的象牙塔供他安放一张平静的书桌。国家面临的内忧外患,最终打破了他专心法学的迷梦。在他失望于国民政府的腐败无能而选择投奔新政权之后,得到的现实更让他失望。无休无止的政治动荡,不仅让他的所学知识无点滴用处,在“反右”、“文革”的历次政治运动中,反而成了危及他身家性命的累赘。按何勤华的话说,这时候的法学专业,是梅汝璈裤裆里的跳蚤,不仅无用,更令人讨厌(2)。到了今天,由于国际政治外交的需要,梅汝璈以及那场东京大审判又被当成对日斗争的王牌工具推向前台,让他的悲喜人生至始无法划上一个休止的句号。
  为了还原梅汝璈以及他参予过的那场东京审判以真实的历史原貌,下面我将自己收集整理的一些史实资料分段整理归纳出来,并逐一加以点评说明。
    (未完待续)


      


  *.*.*.*  2006-10-1 15:30:38     

  一.为什么是梅汝璈出任了东京大审判的中国法官
  在出任东京审判的中国法官以前,梅汝璈一直是在大学从事英美法律专业的教学工作,并无在法院担任法官进行具体审判工作的经验和资质。而且,当年梅汝璈只有42岁,在国民政府的众多法学人才之中,资望能力也不见得出类拔萃。这一点,其子梅小璈也曾说过:“在当时中国的法学界和司法部门里,有名望、资历深、年龄大的人有很多”,“当时父亲只有42岁,相对而言,资历不算太深”。但是,“担任过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的王世杰,以及担任‘东京审判’中国首席检察官的向哲浚,向国民政府推荐我父亲代表中国出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3)。
  那么,为什么王世杰和向哲浚要力挺一个既无具体办案经验的纯学者型法学人物,资望名声又不算最佳人选的“毛头小伙”梅汝璈担当如此重任呢?
  原来,这中间另有一番隐情。
  在盟军占领当局准备设立东京法庭(即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之初,曾秘密照会通知参予日本受降的九国政府,各自遴选一名法官参予审判工作(印度和菲律宾当时还不是独立国家,因此印度和菲律宾的法官是最后追加进去的,法官人数也就成了十一名)。而且,法庭的审判程序将参照英美法系施行。
  据梅汝璈遗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中披露:
  “按照法庭宪章的规定,法庭的一切程序部要采用两种语言,即英文及被告所能了解的语言日文。……在法官会议上,大家都是以英语发言的,不通晓英语的法官由他自己携带翻译。事实上由于英美系的法官在远东国际法庭成员中占多数,这件事并没有产生很大的困难。英、美、加、澳、新固不待论,即印度和菲律宾,由于长期是英美统治下的殖民地,高等教育都是用英文进行的,因此这两国的法官不但能说英语,而且他们所受过的还是英美派的法律教育。至于中、法、荷三国,他们不是英语国家,在法律体系上也不属于英美派而是属于所谓大陆派(这是与英美派相抗衡的世界另一主要法律体系),但是这三国的法官却都能操英语,同时对于英美法程序也有相当的了解。这是由于远在法庭正式成立之前,包办占领和管制日本的美国政府便向各受降的同盟国政府打过招呼的缘故。在1945年10月18日这一天,美国国务院便给各受降国家的大使馆送了一份很长的秘密照会。照会详细阐述了美国政府关于处理日本战犯听采取的种种政策和措施。对于甲级战犯,照会说东京盟军最高统帅郡即将组织远东国际法庭予以审判,并请各国政府准备提出法官的人选以便最高统帅加以任命。照会并明确表示:在提出人选时各同盟国最好是各自惟荐一位能操英语的法律专家。这个照会无疑地在那几个非英语国考虑法官人选时发生了影响。当时中国政府派遣的便是一位留美多年、获有法学博士学位而又在国内大学教授过英美法多年的人(即梅汝璈。笔者注)。(4)”
  在当时的中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因此,尽管国民政府法学界人才济济,但真正谈得上精通熟识英美法系的人物却是凤毛麟角。这样一来,学成美国,并长期从事英美法系教研工作的梅汝璈就成了担此重任的不二人选。
  而事实也证明,尽管梅汝璈年资不高,所学在施行大陆法系的中国也难有大用,但对于他的本行英美法系,他确实是时人难望其项背的。
  通读梅汝璈遗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抛开他那些被“爱国热枕”冲昏了头脑而对英美法律体系法学理念和法治精神所作的曲解胡扯不论,单是看他对英美法系的各种技术规范、程序操作所作的烂熟于胸的细叙,直至今日,仍可完全当成一本启蒙英美法系的标准教材来追捧。由此可见梅汝璈作为法学技术型人才,参予以英美法系为基调的东京审判,实在是无人出其右了。
  在这里,我需要点睛说明的一点就是:东京大审判是以英美法系作为法律审判基础的,否则,参予这场具有历史意义的法学盛会,就不可能有梅汝璈的份。这一点,对于今天的人们纯粹从法律准则的角度来审视东京大审判的是非功过,也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未完待续)


  *.*.*.*  2006-10-1 15:33:24     
  二.为什么说东京大审判是一场政治闹剧
  二战结束,以日本天皇诏告无条件接受《波茨坦公告》而投降为标志。在《波茨坦公告》中,有专门提及惩处日本战犯的条款。
  在具体操作层面,同盟国该如何来惩处日本战犯呢?
  可行方法无外乎两种:
  其一,象英雄人物杨子荣一样,用老鹰抓小鸡的方式,将栾平从后颈衣领“蹉步”拖下到后山一个僻静之处,掏出手枪,口中念念有词:“为非作歹几十年,血债累累罪滔天。代表祖国处决你,要为人民报仇冤!”然后对准后脑勺就“呯呯”两枪,栾平便瘫痪萎顿倒地翘了辫子。这样做的好处就是简单明了,亳无夜长梦多之虞(梅汝璈对东京法庭按照英美法系的程序原则进行审判而拖延得“长夜漫漫”,几达两年半之久,一直耿耿于怀)。至于后世背负的是恶名骂名,基于成王败冦的现实需要就顾不了那么许多了。
  其二,尊崇现代法治精神,完全按照法律程序审判,以诏示胜利者占有道义上的正义和公正,为后世留下光辉典范。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由于日本是选择的无条件投降,那么,不论同盟国当时选择上述哪一种方式惩处战犯,日本人都只有任人斩割之份,亳无反抗之余地。
  显然,同盟国更钟情以法律手段惩处日本战犯。因为,他们十分自信的认为自己代表着人类的良知和正义。所以,同盟国希望在具体审判实践之中追求程序正义,采用了对审判者来说难度系数最大,但最能保证审判公正性的英美法系。
  不过,同盟国这样子“高标准、严要求”地以英美法系为基调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初衷本意是好的,却十分不切实际。施用英美法系的法律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同盟国要达到惩处日本战犯嫌疑人的目的,有两处严重的先天“缺陷”无法弥补。
  一方面,如果严格按照英美法系进行审判,由于英美法系对举证、认证程序要求的严谨繁琐,日本战犯嫌疑人几乎都有可能因检方证据不足而逃脱定罪。
  另一方面,在二战期间,固然日本犯下了众多战争罪行,但很多同盟国成员国同样不是省油的灯,同样针对日本平民进行了惨绝人寰的屠戮犯罪。比如,中国的“通州事件”,美国核平长畸、广岛。这一点的致命处就是:在同盟国法庭采用的法律条文面前,同样的犯罪嫌疑事实,如果只准同盟国审判日本,而不准日本反诉同盟国,那么,这个法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就荡然无存。同盟国企望通过法律程序惩处日本战犯嫌疑人来诏示标榜自己占有道义上的正义公正的初衷,不仅无法实现,这时候反倒惹火上身,给后世留下“只准盟国放火,不准日本点灯”的恶劣印象,为日本将来痛诟和推翻东京审判以把柄口实。
  事实上,在东京审判过程中,同盟国就遭遇到了这种要求追究盟军屠戮日本平民的战争罪行的严峻挑战。
  “在1946年5月14日的公审庭上,被告辩护方面申请取消起诉书中第三十九项所控诉的罪行。这项罪行是日本偷袭珍珠港美国舰队,杀害美国海军上将季德及大批美国海军军官和水手的罪行。美国律师布列克莱(Blekeney)强辩说:‘如果说海军上将季德在珍珠港被炸死是谋杀案的话,那么我们就得知道在长畸动手掷原子弹的那个人的名字,我们就得知道制定这一作战计划的参谋总长,我们就得知道对这一切负责的总司令。’最后一人,布列克莱无疑地是影射美国总统杜鲁门,因为按照美国宪法,总统是负责指挥全国军队的最高司令官,事实上在广岛和长畸投原子弹也是由他决定的。(5)”
  面对这种必须具备独立中立的司法精神才能解决问题的反诉指控,参予东京审判的法官们是无力回复的。跟处置其它类似的问题一样,他们在法律尊严和国家利益面前,选择了牺牲法治精神和放弃职业操守,“义正辞严”地驳回了辫护律师的申请。
  梅汝璈是这样解释他对此问题的看法和态度:
  “在一个审判战犯的法庭上,美国律师竟把自己祖国总统的行动和被告日本战犯的犯罪相提并论,这是不能不使人惊异的事情。美国律师之极端放肆,于此可见一斑。诚然,投掷原子弹是不可宥恕的。但是远东法庭审判的是日本战犯们所犯的罪行,在这个审判里美国律师竟把美国自己的战争行为扯了进来,这是十分不适宜的,而且是丝毫不相干的。这种不体面的怪事,恐怕只有居心不良的人才干得出来。(6)”
  在梅汝璈看来,一个辩护律师,在法庭上首先考量的不应该是自己的职业操守和当事人的法律权利,而是要忠于自己的祖国和领袖,因此,既使自己的祖国和领袖“投掷原子弹是不可宥恕的”,同样是犯下了灭绝人性的战争罪行,作为忠君爱国者,仍然应该为尊者讳,否则,就是有失体面,居心不良!
  一场好端端的审判,一次完全可以彰显正义公正的机会,就是这样子被梅汝璈之流的参审法官搅黄成了一出成王败冦的政治闹剧。
  当然,将如此重大的责任尽推到参审法官们身上,是有失公允的。必竟,这场审判是发生在上个世纪的四十年代,美国也还认为投掷原子弹既使滥杀了日本平民也是结束战争的必要必需手段。这时候,离美国在阿富汗和伊拉克使用精确制导武器确立严格甄别军事和平民目标的战争理念,保证萨达姆以及恐怖分子受到公正合法的审判,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可以这样子说,正是日本平民的血和东京审判的种种失误,才换来了追求民主自由的人们从全新的视角审视和诠释正义和公正的含义,最终让人性的光芒普世照耀着全人类,包括彻底摆脱了军国主义桎梏的新一代日本人。
   (未完待续)


  *.*.*.*  2006-10-1 15:34:14     
  三.东京大审判参审法官和检方起诉人的“枉法”表演
  首先得说明一点,东京大审判参审法官的这些“枉法”表演,当然不是因为他们都贪赃了。这些有悖于他们一惯遵循的职业操守的“枉法”行为,实在有他们不得已的苦衷:在他们身后,不仅仅有法律的尊严和人类对公正的诉求,更代表有他们国家的利益和民族的大义。这一点以中国法官梅汝璈尤甚。在法律尊严和国家利益的两难选择之中,除了印度法官帕尔,其它人都心照不宣地选择了自己国家的利益。撇开纯粹的法律意义而言,这种法律被政治左右的行为也是民族国家通行的惯例,不算大错。
  就梅汝璈而言,对他用一生心血浸淫钟爱的英美法系,一方面津津乐道它的程序公正、章法严谨;另一方面,当他要设身处地依靠它来维护自己的家国利益之际,梅汝璈又痛感这套“宁肯放过一千,也不错杀一人”的法律体系的迂腐无能,极具爱国热忱的梅汝璈至死都生活在这种荒谬的矛盾之中。
  梅汝璈的这种困惑,说来也是人之常情。任何人,面对这种自身利益(在梅汝璈眼中,国家民族利当然属于自身利益了)与正义公正、职业操守发生冲突之际,倾利避害的人类本能当仁不让会使人选择利己枉法了。即使在今天,布什政府为了反恐斗争的需要,不一样也希望设置一个比普通美国地方法庭更有利于审判定罪的特别军事法庭,来审判捕获的恐怖分子嫌疑人吗?只是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布什政府的动议,才使得布什政府有可能侵害恐怖分子嫌疑人人权的“阴谋”没有得逞。
  可惜,当年的日本战犯嫌疑人就没有这么幸运了。东京大审场虽然是在英美法系的大框架下进行的。但从它的法庭宪章制订开始,就没有完全照搬英美法系的全套架构。再经过参审法官们的种种“枉法”表演,日本战犯嫌疑人的法律权利就被严重侵害,整个审判的公正性实在是乏善可陈。
  在东京大审判的法庭宪章中,有一条可以置英美法系的法理原则和法治精神于死地的规定:
  为了迅速进行审判,东京法庭宪章“第十三条关于证据的规定。……它的总的精神是:关于采纳证据,法庭不受一般技术性采证规则之拘束;法庭将尽一切可能采取简单、便捷而不拘泥于技术性的程序,并得采用法庭认为有作证价值之任何证据”(7)。
  所谓不拘泥于一般技术性采证规则,实际上就是说东京法庭的证据采纳制度严重牺牲了构成英美法系的最重要一环——严谨缜密的“证据主义”制度。
  有了这条规定,东京法庭大量采信了许多因各种原因无法(或不愿)出庭的证人提供的“宣誓书”作为呈堂证据,这种宣誓书共有775件之多,占了整个审判证据的相当比例(8)。而在英美法系中,“不可剥夺的反诘权利”几乎是一条不能逾越的法律底线,对“宣誓书”之类的证据基本上不考虑其法律效力。因此,只有在极端特殊的原因下(比如该证人已病得要死不能出庭,而且收集该证据要在双方辩护律师共同在场监督认可之下),这种“宣誓书”才能成为呈堂证供,具有法律效力。而东京法庭,这种“宣誓书”居然可达775件之巨,可见,东京法庭倒真是严格贯彻执行了“不拘泥于一般技术性采证规则”的法庭宪章精神。也难怪,这条规定会被梅汝璈欣喜若狂地奉为尚方宝剑,并成为参审法官们种种“枉法”表演的护身符。
  在东京法庭草创之初,英美法系和非英美法系的法官之间围绕法庭是否应该采信“宣誓书”也曾有一场激烈的争论。结果当然是非英美法系的法官胜利了。因为,他们手中有尚方宝剑:“法庭不拘泥于一般技术性采证规则”。为此,有着扱深英美法系教养的庭长威勃,也显得无可奈何。一方面,他必须在法庭的公开场合,违心地容许“宣誓书”之类的证据大行其道;另一方面,在内心深处,他的学识教养又使他无法掩饰对“宣誓书”之类玩意的极端敌视和轻视。因此,他在每次接受“宣誓书”这种“证据”之时,总喜欢“画蛇添足”地加上一句“我们接受它,不管它价值如何”,或者“它是在通常条件下被接受的”,意思也就是说它的作证价值大小有待将来评议(9)。
  在这种背景下,东京大审判从一开始就出现了很多非法怪现象。下面,我就从梅汝璈遗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中摘录出一些原文例子加以佐证说明:
  “法庭开庭之初,被告律师便向法庭提出过要求庭长和菲律宾法官回避的申请,并且扬言对其他每一法官也要提出同样的申请。对庭长威勃要求回避的理由是:他在被派来到东京之前,曾担任过澳大利亚政府任命的一个‘日军暴行调查委员会’的委员长,他对日军行为必定胸有成见,因而不能虚怀若谷地从事公平审判。对菲律宾法官哈拉尼那要求回避的理由是:他战时曾为日军所俘,并被迫参加过‘巴丹死的进行’(即‘巴丹死亡行军’,笔者注),对于日军深怀仇恨,因而也不能作出不偏不倚的公正判决。在这两个无理取闹的申请提出之后,法庭便断然给了它们以严厉的驳斥,于是被告辩护方面要求其他法官回避的申请便没有机会提出。(10)”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本来,参审法官全部来自与日交战国,身负维护自己国家利益之职,情形已有如老子被杀,儿子当了法官一般,法官的中立性已然大打折扣;这下子更不得了,菲律宾法官还是个日军暴行的直接受害人,如今亲自披挂上阵来讨还血债。这种直接受害人都坐上了审判加害人的神圣法庭充当法官之事,古今中外,恐怕也是绝无仅有的吧。
  事情荒唐到如此地步,梅汝璈还不以为过。他接下来在书中写道:
  “假使远东法庭宪章也同纽伦堡法庭宪章一样,有一项禁止要求法官回避的条款,辩护律师们便无隙可乘了。然而远东法庭宪章对这样一个可以预料得到的纠纷竟无规定,这不能说不是宪章的一个漏洞。(11)”
  我在想,回避制度不仅在英美法系,可以说在全世界所有的法律体系中,都是一种起码的常识概念。辩护律师合理的回避要求这样子被禁止,要是法庭弄一条狗或者一个火星人来当法官参审,日本战犯嫌疑人岂非也得逆来顺受,诉告无门了?
  参审法官是这样子肆意侵犯被告的法律权利,而检方起诉人欲加之罪,捏造事实的行为,简直可以算是把“法庭不拘泥于一般技术性采证规则”的东京法庭宪章精神发挥到了凭空想象的极至,只能让人感到检方起诉人不仅仅是荒诞无耻,而是到了尸位素餐、愚蠢之极的地步。
  在开庭之初,检方起诉日本战犯嫌疑人的罪状达55项(最后被减略到10项)。其中有一项是这样子的:
  “罪状第三十四项中,控诉的是被告们对泰国(逞罗)进行侵略战争。(12)”
  这种凭空乱造的罪状,我情愿相信是检方起诉人愚蠢到无以复加所为。因为,正常的人,既使无耻之尤,也不会智力低下至此。原因在于:
  “泰国在整个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都是站在日本一方的,扮演着一个帮凶小丑的角色。控诉日本对泰国进行侵略非但逻辑上说不过去,而且是与事实不符的。泰国在太平洋战争发生之后,立即与日本缔结‘同盟条约’。该约系1941年12月21日订于曼谷,同日生效。条约第二条规定:‘遇有日本或泰国同一个或几个第三国发生武装冲突,泰国或日本应立即站在另一方的一边作为其盟国并用它所有一切政治、经济和军事方法向其提供援助。’第四条规定:‘日本和泰国在共同进行作战的情况下相互保证,除非获得完全共同的协议,绝不缔结停战或媾和。’在日本投降以前,日泰始终是同盟关系,直到1945午9月11日,日本正式投降以后,泰国才照会日本以‘该条约与世界和平状况不相符合’为理由,通知废除。(见《国际条约集(1934一1944)》,世界知识出版社,第341页一342页)(13)”
  看来,连被爱国之心冲昏头脑的梅汝璈也还知道世上应有逻辑、事实的道理。因此,检方起诉人撒下如此弥天大谎,我只能相信他们是穷奢极欲、养尊处优到了头脑都装进了豆腐渣。(关于东京法庭的法官、检查官是如何穷奢极欲、养尊处优的,我下面的章节中有专门的内容叙述)
   (未完待续)


  *.*.*.*  2006-10-1 15:34:55     
  四.梅汝璈的“生死相搏”和中国证人的“谎言误国”
  梅汝璈在抵达东京参予东京大审判之前,即宣称:“戏文中常有‘尚方宝剑,先斩后奏’之说,如今系法治时代,必须先审后斩,否则,我真要先斩他几个,方雪我心头之恨。……我既受国人之托,决勉力依法行事,断不使战争元凶逃脱法网!(14)”
  既知“如今系法治时代”,需“依法行事”,然而起始即抱有“要先斩他几个,方雪我心头之恨”,如此心态公然流于言表,试问梅汝璈还如何能做到法官中立?换句话说,梅汝璈以这番心态言行,既使放在法制并不健全的今天中国,他还配居中充任法官?还不乖乖收拾起铺盖卷回家买红薯了?
  然而,梅汝璈的极端表演还不尽于此。他在参审期间的誓言更是耸人听闻:“不能严惩战犯,惟蹈海而死谢国人(15)”。一场审场,已经演变成了法官与被告之间,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直接生死相搏,那么,这些被告还有可能受到公正的审判吗?他们的生死岂非不需审判早就钦定了?
  梅汝璈永远没搞明白,他既来东京参审,他的终极身份首先是法官,国家的意义应该是旁枝末节,并要摒力避免其干扰。如真要单论报仇雪恨,以日本人已为刀俎下鱼肉的实情,哪还轮得上梅汝璈这种手无缚鸡之力的一介书生学者来大动干戈,在中国随便找几个英雄人物杨子荣“蹉步”上前就可以杀得日本战犯人头滚滚,人心大快。设置东京法庭,本意在于要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来彰显战胜国并非以武力取胜,从道义上仍然也占有正义和公正。按梅汝璈这种搞法,实际上就把东京法庭混淆成了杨子荣式的纠纠武夫斩乱麻而已。
  可悲的是,这道理不仅梅汝璈至死也不以为然,到了今天,梅汝璈的这种“法盲”言行还被大多数中国人奉为“爱国主义”圭谈。中国法治建设之路注定是艰难曲折的,由此可见一斑。
  在东京法庭上,连梅汝璈这种精通法学之道的学人即如此,那些千百年来不知现代法治精神为何物,而又走上了法庭的中国证人,其表演就更是“精彩纷呈”、“精妙绝伦”了。
  当然,这些中国证人的表演,由于太过“精彩”,不宜“留芳百世”,在梅汝璈遗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中国主流历史文献中,都被有意摒蔽了。按林思云的话说,就是“大家只好以不再提起这几个人的方式,来宽恕他们的‘谎言误国’行为(16)”。
  但历史的真相并不会以中国有意遗忘而为转移。东京审判的各种庭审内容是当时众多中外媒体争先报道的绝佳新闻热点,包括这些中国证人的各种证词,在当时的许多媒体报道中都留下了黑字白纸的“案底”。不论梅汝璈和中国人如何不愿提及这些中国证人的谎言表演,但世人却早以将其列入到讲解何为司法伪证的经典素材之中了。
  下面,就让我摘录部分资料来说明这些中国证人的伪证有多么滑稽:
  “当1946年国民政府开始调查南京大屠杀人数的时候,中国人的爱国情操就充分体现出来了。大家开始竞赛谁的爱国热情高,于是日本兵的杀人人数越说越多,谎撒到最后竟有一个人声称他一个人看见日本兵杀了57818人,有两个人声称单单他们两人就埋了28730具尸体。这种说法谁都明白是胡说,可是就没有人敢站出来说他们是胡说。因为谁说中国证人撒谎,谁就是替日本人说话的汉奸,而汉奸在当时就是杀头之罪。所以尽管大家都知道这是假的,但也没有一个人敢说,于是‘一个人看见日本兵杀了57818人,两个人埋了28730具尸体’的荒唐事,居然也堂而皇之地登上了中国的各大报纸。更为糟糕的是,这三个撒大谎者丝毫不知道外国的行情,以为外国和中国一样也是谎言世界,于是该三人坚决要求到国际法庭上去作证。虽然当时不少中国官员也知道这三人是在说谎,也知道让他们去国际法庭会出丑,但谁也不敢不让他们去,因为谁阻止他们的爱国行为谁就是汉奸。大家只好眼睁睁地看着这些撒大谎者,到国际法庭上给中国人出丑丢脸。当然撒大谎者在国际法庭上给中国人出丑丢脸后,也没有人敢指责他们的说谎行为,因为他们说的是‘爱国谎言’,大家只好以不再提起这几个人的方式,来宽恕他们的‘谎言误国’行为。(17)”
  普通中国平民是这样子大言不惭,谎言误国,而作为有知识文化的国军将领们,又对当时的东京法庭的举证程序有多大程度的了解和适应呢?
  据中国当年全程参与了东京审判的亲历者高文彬回忆:
  “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军政部次长秦德纯在作证时说,日军『到处杀人放火,无恶不作』,被法庭斥为空洞无据,泛泛而论,几乎被轰下证人台。(18)”
  连已经抱定“法庭不受一般技术性采证规则之拘束”为宗旨的东京法庭,仍然无法容忍国军将领证人举证的“空洞无据,泛泛而论”,差点将其轰下证人台。中国证人对举证程序规范之无知和轻率,只能令人扼腕哀叹了。
  话说到这里,我不得不提到“南京大屠杀”一节。这部分由梅汝璈主要操盘促成的审判,在核实日军屠杀人数上,存在两个完全矛盾的判决:二十万和十万。而实际上,法庭对这种自相矛盾的判决,并没有认真核实,特别是对被告的举证一律以“胡说八道,是一件绝对不可想象的事情(19)”而不予采信的做法,更是将东京法庭采证偏信偏疑的态度暴露无遗(这种态度还直接导致法庭拒绝采信日本辩护人举证说明“通州事件”与“南京大屠杀”有因果关系)。
  直到东京审判结束后的1961年,梅汝璈通过阅读部分国军将领的“南京保卫战”回忆录,才获知了“南京大屠杀”事实真相与他参审时的认知大相径庭。他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写到:
  “读了《文史资料选辑》第十二辑所载唯真、宋希濂、王耀武、杜聿明等各位写的那几篇坦率描述南京保卫战内幕混乱和牺牲惨重情况的文章,使我感到无限愤慨。由于蒋政权的腐化无能,缺乏斗志,以及守土有责者的贪生怕死、颟顸糊涂,致使我数十万军民尽作日寇刀下之鬼。痛定思痛,怎不叫人万分悲愤!记得当年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讯到南京大屠杀事件阶段的时候,被告日本战犯的辩护律师诡辩称:占领初期,南京的遗尸遍地全是中国人于撤退时互相火并残杀所致。那时各国法官同仁都认定这完全是胡说八道,是一件绝对不可想象的事情。读了这几篇文章,特别是宋希濂的那一篇,我们便知道他们的胡说也有一部分(当然是极小的一部分)是符合事实的。当时南京既拥有一千艘以上的大小船只,倘使守土有责者能作一些有计划、有秩序的撤退安排,至少那十几万武装部队绝大部分是可以安全渡江的,何至于半数(三分之二)以上会死于互相火并、践踏和被日军当做水鸭或兔子打死?(20)”
  从梅汝璈这些文字中,不难得出如下两点结论:
  〔一〕,东京审判时日本战犯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提出的“南京大屠杀”受害者中,有中国军队撤退时自己火并践踏造成的这条证据,被“各国法官同仁都认定这完全是胡说八道,是一件绝对不可想象的事情”,而拒绝采信,这部分人也被算着了日军屠杀的证据。
  〔二〕,直到1961年梅汝璈读了宋希濂这位国军将领对南京保卫战的回忆录,才发现确实有十几万国军将士中的半数(三分之二)以上是死于撤退时的互相火并和践踏,或被日军当做水鸭或兔子打死。而这时候,南京大屠杀已经被东京审判盖棺论定为人数十万或二十万了。
  由此可见,象《剑桥中华民国史》中认为的“南京大屠杀”死难人数为四万二千(21),其可信度岂非更高于东京审判的判决?
  在“南京大屠杀”中,中国军民死难人数之所以至今是笔糊涂帐,除了中国证人们“谎言误国”,梅汝璈参审采证偏信偏疑这些失措之举以外,以季楠为代表的同盟国检诉机关的检诉人贪图享乐,不务正业,胡乱拼凑证人、证据的敷衍塞责行为,更是难辞其咎。后一个断言,我在接下来的篇幅中将继续根据事实依据加以分析说明。
  (未完待续)

  五.参审检查官、法官和美国驻日占领军将领们的“骄奢淫逸”生活
  在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中,有大量的章节里,他都抱怨是日本战犯嫌疑人的美国籍辩护律师们“无孔不入、无隙不乘、无所不用极的‘宕延战略’(22)”,以至于搞得东京审判长夜漫漫,了无绝期,直至两年半时间才审完28名日本甲级战犯。
  如果单凭梅汝璈的这番焦虑求速的言论来看,一般人都会以为参审的检查官、法官是在夜以继日、加班加点,废寝忘食地工作以求尽快完成这场举世瞩目的审判任务了。
  实际上,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对于参审的这些检查官、法官而言,认真工作只是在日参审生活的一部分,对周末两天和各种短期休庭假期的舒心享乐,更是他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生活,用“骄奢淫逸”四字形容,绝无一点过份。下面,看看梅汝璈对这种适意生活的自述吧:
  “按法庭每周休庭两天,法官们星期六和星期日两天多喜离开东京到外埠或近郊去消度。特别是那几位嗜好狞猎或游泳或打高尔夫球的法官们,他们几乎每周都有一个周末消遣计划,在东京周末是找不到他们的踪影的。由于日本是一个风景秀丽、江山多娇的国家,到处是游览区,到处是温泉,而法庭对于法官们周末旅行的安排又是特别周到,照顾得无微不至。至于日本男女侍者的善伺人意、体贴人微,更是世界闻名的。因此,周末旅行对法官们来说确是他们在东京的生活中最愉快最有趣的一件‘大事’。盟军最高统帅部对法官们在周末和休假期间的旅行安排和照顾是非常慷慨、周到的。每一法官只需提前一两天告诉书记官长办公室他周末打算到什么地方去,乘什么交通工具(火车、汽车或飞机),住什么旅馆,随行人员多少名,需要多少房间,多少车辆,书记官长复会通知总部,再由总部通知各有关方面做好接待准备。这种旅行的全部费用都是免收的,据说是写在法官所属国家的账上,将来在该国应得的日本赔款中扣除。在法庭较长的休庭朝间,法官们往往有更大的旅行计划。例如,在1946年5月法庭休庭两星期的时候,中国法官和美国法官便向总部要了一架专机,带着近十名随行人员(连同五名机上工作人员),浩浩荡荡地飞到中国,在上海、北平等地作了约十天的游览旅行。在开庭以前,中、美、新、加、荷五国法官也曾向总部要过一架专机,作过一次全日本的空中旅行。又如,在1947年春天,法庭又有一个短期休庭,中国法官便带着十四名随行人员(其中除了两名私人秘书之外,大都是想作免费旅行的中国朋友和法庭职员)到京都、大贩、神户等地作了一星期的游览旅行。总部特为他们挂了一节命名‘天堂号’的花车(原系专供日本天皇出巡之用的),以供来往乘坐,并在京都最华丽的饭店订了许多房间供他们住宿,每个人都按其级别有一辆轿车或吉普车供游览乘坐之用,而这一切都是‘免费’的。由此可见,盟军总部对于法官们游览旅行的照顾是无微不至,并且十分慷慨的。其所以如此,一方面是为了表示对盟国代表人物的重视和优待,以冲淡一点美军包办日本占领的气氛;另一方面却是因为这种费用反正是由日本政府提供的占领费项下开支的,对美国说来是慷他人之慨、惠而不费的。至于说将来由该法官所属国家应得的日本赔款中扣除,那只是一句空话。因此,各盟国法官也就乐得趁此享受一番,豪华一度。因为,他们知道,要得到这种赔款,无异于‘侯河之清’了。这便是周末游览和休假旅行之所以成为法官们公余生活中最感兴趣的事情的原因所在。(23)”
  这就是参审检查官、法官们公余之后作为“大事”来乐不思蜀享受的幸福生活:狞猎、游泳、打高尔夫球、顶级洒店、善伺人意、体贴人微而世界闻名的日本男女侍者,再配上召之及来的专车、专机、甚至是专供日本天皇出巡的“天堂号”花车,不仅可以专机飞往中国游山玩水,甚至可以“鸡犬升天”式专机作全日本空中旅行……
  但是,这些参审检查官、法官们的享乐生活,比起驻日美国占领军将领们而言,又是望尘莫及,小巫见大巫了。
  “然而他们(指参审检查官、法官们,笔者注)的这一点小小享受比起美国占领军将领的挥霍无度,又是小巫见大巫了。举例来说,盟军参谋长的私人住宅占用的就是某著名日本王公的一座大花园官邸,他过着豪华的宫廷式的生活,征用的日本佣人达六七十人之多,后经美国记者的揭露和攻击才减为四十余名,又如美军第八军军长,他同样是过着极端豪华的生活。在他征用的无数日本佣仆之中便有两名全日本最著名的冰激凌食品制作师,专为他的家庭和客人制造冰激凌食品,他们不但可用冰激凌制成各式各样的飞禽走兽、花草果木,而且可以把它制成飞机、军舰。有一次,军长在宴后以这种冰制食品款待法官们,使法官们殊为惊异而赞赏不巳。至于盟军统帅麦克阿瑟的享受,那更是不在话下。他在家里用餐或宴客时,经常有八个身穿日本大礼服的日本侍者鹊立桌旁伺候,俨然帝王式的排场。美占领军将领剥削日本之残酷以及他们生活之穷奢极欲,从上述的几桩小事中便可窥见一二。美占领当局对日本人力和物力的浪费实在惊人,连美国新闻记者都看着不顺眼。例如盟军总部高级职员和国际法官寄宿的帝国饭店,它里面的每一名住客便平均占用三个半服务人员。这不过是美国记者在新闻报道中所揭露的许多事例之一而己。(2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4 13:58:1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连梅汝璈自己也承认这种“俨然帝王式的排场”的“美占领军将领剥削日本之残酷以及他们生活之穷奢极欲”是对“日本人力和物力的浪费实在惊人”。那么,我对参审检查官、法官们和驻日美国占领军将领们过着“骄奢淫逸”生活断言,就绝非信口雌黄了。
  而这时候的日本,又是什么样子呢?
  由于美军不分军事目标和民用设施进行狂轰滥炸(当然,战争中日军同样如此针对过中国进行过大量狂轰滥炸。比如,轰炸重庆、桂林、昆明……等等城市,造成成千上万无辜中国平民死亡),“战后东京,由于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房屋都被炸毁烧光,到处呈现着断瓦残垣、遍地焦土的凄凉景象。(25)”
  而一般的日本民众更是生活在朝不保夕的水深火热之中,在死亡线上垂死挣扎。为此,大量日本妇女为了换取一家人赖以活命的粮食,不得不向驻日美国占领军官兵卖淫。日本影片《人证》就曾对当时日本妇女的这种悲惨遭遇有过深刻的描述。在这种情形下,参审检查官、法官和美国驻日占领军将领们就有了大把机会享受“世界闻名的日本男女侍者的善伺人意、体贴人微”。反正,这一切都是“免费”的,羊毛出在羊上身,“费用反正是由日本政府提供的占领费项下开支的”。
  退一万步说,就算日本人遭遇这种“亡国奴”式的惨酷压迫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但对于梅汝璈而言,他自己的祖国此时正逢国共内战方酣,民众颠沛倒悬,苦不堪言,而他却在国外如此声色犬马,是一个自诩为“爱国者”的人心安理得,应该笑纳的吗?可以看到,连梅汝璈这种接受过英美民主理念启蒙和法律知识熏陶的知识精英即如是,国民政府的大小官僚对民众的巧取豪夺,不知该有多么敲髓吸骨。国民政府不亡,也算是无天理的了!
  言归正传。“骄奢淫逸”的生活来得是这么容易,而又如此诱人,以至于象季楠这种“颇具资财”,立意就是来贪图享乐的人,对其乐此不疲,反倒荒芜了正业,就不是什么怪事了。
  除了我前面提到的检方起诉人不顾起码的事实依据,愚蠢地闹出了控诉被告们侵略泰国这种国际大玩笑之外。以季楠为代表的检查官们,在“南京大屠杀”的取证工作中,也是因玩物丧志,以享乐为主耽误了正业。
  梅汝璈的记述中提到:
  “为了彻底弄清事件(指‘南京大屠杀’,笔者注)的真相和收集较多的证据去支持检察方面的控诉,检察长季楠在1946午3月初使调用了一架盟军总部的专用飞机,在中国陪席检察官陪同下,亲自率领了六七名得力的检察人员浩浩荡荡地由东京来到中国,在南京、上侮、北平等地盘桓了约两个星期之久。诚然,季楠等人之来到中国是另有一个目的的,那便是要在中国观光、游览。 季楠常对人说:‘中国是文明古国,古迹名胜 之多甲于天下,到了远东而没有到过中国,那将是一件极大的憾事。’然而季楠一行人毕竟是为了调查证据而来的,至少名义上是如此。因此,他们也做了一些收集证件、访问证人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游览观光无疑地是季楠一行人来到中国的一个重要目的,在季楠返回东京以后,有人问他这次旅行的收获如何,他回答说:只要看到一个北京的天坛,便不虚此行了。他对中国古迹名胜的估价之高,于此可见一斑。季楠在美国执行律师业务多年,颇具资财。他那次在中国买了不少的古玩、字画、锦缎和首饰。他对中国当时市场上流行的讨价还价(‘漫天要价,就地还钱’)的制度最具反感,常常埋怨他买某件东西所付的价钱有时竟超过其同行人员买同样东西所付价钱的两倍以上。(26)”
  一个“深深热爱中国古代文化”,所到之处大肆采购古玩、字画、锦缎和首饰,并作为“重要目的”而成行的首席检查官,在短短两个星期的时间里,对于千头万绪的“南京大屠杀”事件,他还有多少精力用在了去认真调查取证?
  我前面所说,在“南京大屠杀”中,中国军民死难人数之所以至今是笔糊涂帐,除了中国证人们“谎言误国”,梅汝璈参审采证偏信偏疑这些失措之举以外,以季楠为代表的同盟国检诉机关的检诉人贪图享乐,不务正业,胡乱拼凑证人、证据的敷衍塞责行为,更是难辞其咎。是不是空穴来风?
  (未完待续)

  六.来自东京法庭的“异议”之声
  在东京法庭,由于参审法官来自十一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学识背景和所在国不同的法律施行习惯,因此,各种有关对法学理念的阐述、对法治精神的理解……等等问题的争论,一直不绝于耳,出现了很多“异议”之声。其中,以印度法官帕尔最具代表性。
  帕尔是何许人也?在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中,有帕尔的生平简介:
  “拉达宾诺德·巴尔(Radhabinod  Pal)(即帕尔,笔者注)1888年1月生于盂加拉省拉第亚区内地的一个小村庄。由于三岁时便丧失了父亲,他幼年的教育完全系依靠慈善施舍;他母亲替人家工作,以维持家庭生活。不久,巴尔获得了政府助学金,因而在1907年他毕业于加尔各答大学,并在数学课程方面获得优异奖。l908年巴尔在这个大学继续攻读,并获得数学硕士学位。巴尔旋在里本法科大学学习法律,1909午毕业。毕业之后,巴尔在印度联合省(阿拉哈巴)总会计事务所担任一名司书,但在1911年6月他参加律师考试及格之后便辞去了这项职务。1911年7月巴尔在盂加拉省密棉辛格的午前学院担任数学教师,同时还加入了当地的律师公会作为一名辩护士。他这样担任双重职务一直到1920年他获得加尔各答大学的法学硕士学位。1921年5月,他辞去了上述双重职务去参加高等法院作为一个辩护士。1923午巴尔被任为加尔各答大学法学院讲师;1924年并获得该校的法学博士学位。1937年巴尔加人国际法协会;同年他被邀出席在海牙举行的比较法国际会议。在那次会议中,他被选为主席团团员,并且担任了法律哲学组的总报告人。1940年巴尔被任为加尔各答高等法院法官。1946午4月27日,他被派遣前来担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现在的职务。巴尔法官是下列各书的作者,这些书在印度被公认为是标准著作:(1)‘英属印度的时效法’;(2)‘英属印度的所得税法’;(3)‘长子继承法’;(4)‘印度法律哲学’。(27)”
  事实上,在整个东京法庭的十一名参审法官之中,帕尔不仅在印度享有至上威望,其著述在印度被公认是标准著作,而且,帕尔在参审十一名法官中是唯一具有国际资望的著名法学专家。其余十名法官,虽然大多数都有具体从事法庭审判的经验,在自己所在国也有一定的声望,但在国际法学界并无多大影响力。而梅汝璈,由于长年从事大学的教研工作,更是既无具体的法庭审判经验,年资又属幼齿(梅汝璈当年42岁,比荷兰法官大两岁排列倒数第二),仅仅因为当时中国苦于精通英美法系“蜀中无大将”,才走马上任于东官法庭。在国际法学界,当时的梅汝璈,真的是“藉藉无名”了。
  由于帕尔对审判意义的着眼处与众不同,他自己也没身负“国恨家仇”的政治包袱,因此,帕尔的“异议之声”注定在东京法庭上很有些显得“曲高和寡”。
  在东京法庭开庭之初,帕尔即提出了他对法庭管辖权的疑虑。他的看法可以归结为四点:
  “帕尔认为这二十八名甲级战犯是无罪的,其法理依据是:(一)侵略战争是一种国家行为,是国家主权的一种形式或表现,对其负责的应该是国家而不应该是个人;(二)侵略战争是国际法上的犯罪,国际法是以国家而不是以个人为主体,个人在国际法上是没有责任的;(三)国际法对于违反它的规定的国家有制裁,但对于违反它的个人因没有规定制裁方法而无从着手处罚;(四)按照刑法原理,犯罪必须有犯罪者的“犯罪意思”,个人参加战争是不可能有犯罪的意思的。(28)”
  对于帕尔的看法,梅汝璈的解释是:
  “两个法庭(另一个指纽伦堡法庭、主要审判德国战犯)之所以采取这一立场,法理的根据在于一个人只应该服从合法的命令而不应该服从违法的、犯罪的命令。倘使他因服从命令而违反了明显的、无可否认的战争规则,他便应该负不可逃避的责任。因为如果不这样来认识问题的话,而只是把责任向发布命令的上级长官推,推到最后,将只有国家元首一个人或高级首长几个人对某些战争罪行负责了。这对于战争法的有效实践会有极大的损害。(29)”
  对于帕尔和梅汝璈这场旷世法学学术之争,到今天也很难有一种标准答案来盖棺论定他们之间孰是孰非。原因在于,在那个时代,如战争罪行之类的法律解释,总是由胜利者牢牢掌握着话语权;换句话说,真正充满公正的法律条款和法程序在本身并不平等的胜利者和失败者之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就帕尔而言,既使他是一个纯粹的法律学者,他潜意识中何尚没有“日本解放亚洲”这种先入之见左右着他的参审取向呢?
  但是,帕尔的这些“异议”之声出现在东京法庭之上,并非点无意义。至少,他的“异议”,提醒了被“国恨家仇”冲昏了头脑的其他法官得以保持最大限度的理性,不至彻底践踏起码的法理原则和法治精神。
  这一点,梅汝璈也认识到了:
  “因此,任何人犯了违反战争规则或违反人道的罪行,不论他是自动地犯的或是因服从上级命令而犯的,都应该被视为战犯而受到惩处。但是在服从上级命令而犯了战争罪行的场合,法庭可以把违反命令对于抗命者所能发生的危险在量刑的时候加以考虑。对于一个普通士兵或下级军官说来,因抗命而受到严酷的立即的惩罚的危险是很大的,他的选择余地是很小的。对于一个高级司令长官或一个文职官吏或普通平民说来,这种危险是不太大的,至多不过丧失他的职位或企业而已。有的时候,正因为他抗拒执行那种违法的命令,而能导致那种命令的撤销或修改。所以,法庭在斟酌刑度的时候,应该根据战犯们个别的、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加以考虑。对国家领导人或高级官吏说来,上级命令的问题是不存在的。倘使他们不同意某一非法命令或政策,他们可以自动辞职,绝不会有生命的危险或被处罚的可能。事实上,他们正是这种非法命令的制造者和发布者。由上所述,倘使一个普通士兵或下级军官犯有违反战争法例或违反人道的罪行,纵使是由于执行上级命令的结果,他是不能卸去其罪责而只能要求减轻其刑罚的。但是在破坏和平罪里,情况便大不相同。就纯理论上说,破坏和平罪既包括所有参加(无论是策划、准备、发动或从事)侵略战争的人们在内,而上级命令又不能成为免除罪责的理由,那么,当一个普通士兵或军官奉命出征去参加侵略战争的时候,他便算犯有破坏和平罪了。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同盟国的起诉机关或审判机关,无论是国内的或国际的,都没有坚持过这项原则。对一般士兵和军官,同盟国并没有因他们参加侵略战争而以破坏和平罪对他们起诉。因为,决定进行侵略战争不是他们的事情,而且一种战争是否侵略,以他们的地位和知识说来,是不容易辨认的。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实践中,同盟国把极大多数的、数以百万计的德日战俘都遣送回他们的祖国,并没有以犯有侵略罪而对他们一律加以拘留、起诉。只是少数犯有违反战争法例或违反人道罪行者才被拘留,当做丙级战犯起诉。对于这类战犯,一般是由各国国内的而不是由国际的军事法庭去审判的。(30)”
  因此,可以这样子说:帕尔存在于东京法庭的最大意义在于,他用这种“异议”之声,使法庭保持了最后一丝理性和公正,阻止了其他法官彻底转变成“以暴以暴”的杨子荣式的“蹉步”“英雄人物”。
  当然,能够客观表达“异议”的并非帕尔一人。参审法官中,尖锐地提出自己与主流意志迥然不同见解,甚至是为日本战犯嫌疑人“评功摆好”的法官,还大有人在。比如:“荷兰的洛林法官提出不同意见说:‘广田弘毅是爱好和平、心怀坦荡的人,在他担任驻荷兰大使时受到了荷兰人的尊敬。荷兰有一种郁金香的名字同广田同音。将这位与郁金香同名的广田处以死刑是怎样一回事呢?他是无罪的。其余六人被处以死刑也是不当的,应该减刑。’(31)”
  洛林的这种矛盾复杂心态,在当时的东京参审法官中很普遍。一方面,法官们痛恨日本军国主义战犯们给世界和平和全人类(特别是亚洲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包括日本人民),激起了的极大愤慨和严重的谴责(包括帕尔,“帕尔并不是认为日本侵华全部无罪,如对南京大屠杀,他也是谴责的,直接责任者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32)”);另一方面,对于这些日本战犯由于盲目狂热的“忠君爱国”思想导至今日身败名裂,引颈受戮之灾,又使人倍感哀叹。
  既使在梅汝璈身上,也能看到这种矛盾复杂的怜悯之情流露:
  “东乡之妻是一德国妇女。在两年左右的共八百一十八次的公开庭审中,这位妇人无间风雨,每庭必到,端坐于二楼日本人旁听席中的一个固定坐位,用耳机倾听审讯的进行,并不时遥涕其夫。目遇时则相对做一会心的苦笑。这事给人们的印象很深,一时传为美谈。(33)”
  “按,日本自宣布无条件投降之后,国民自杀之风一时流行颇盛。老百姓因不愿做‘亡国奴’而自杀者有之,身居高位者因不愿做‘阶下囚’而自杀者亦有之。例如,三任国务总理大臣之近卫公爵,曾任陆军大臣之阿南大将与杉山大将,以及曾任关东军总司令之本庄大将等人,他们或则切腹自裁,‘以身殉国’;或则夫妻双双服毒,同归于尽。这种举动虽是日本‘大和魂’、‘武士道’法西斯教育多年熏陶的结果,然其死事之悲壮,决心之坚定,也还不能不令人感动。(34)”
  不过,梅汝璈这种悲天悯人的人性流露,只是他灵魂深处的一刹那辉煌。他最主要的精力,还是集中在完成了他“生死相搏”的最“伟大的壮举”:通过他不舍昼夜的强力游悦,他拉上的“六比五”微弱优势投票,终于将28名日本甲级战犯中的7名送上了绞刑架。不过,梅汝璈想不到的是,在他从肉体上灭绝了这7名残害世界和平的顽凶的六十多年之后,日本军国主义的阴魂并没有肃清。相反,继承日本军国主义衣钵的,恰恰不是今天热爱世界和平,崇尚民主自由的日本人,而是在专制集权统治纵容之下整天叫嚣要“核平台海”、来场“东京大屠杀”的部分中国人。他们,有一个响亮的绰号:仇日愤青。
  (未完待续)


  *.*.*.*  2006-10-1 15:39:27     

文章提交者:邓继红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注释:
  (l)《天府早报》(2006年09月02日记者常雄飞)“东京大审判的中国法官梅汝璈:不能严惩战犯 惟蹈海而死谢国人”
  (2)《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梅汝璈著,法律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导读:梅汝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P26页
  (3)《青年参考》(2006-09-09梅小璈口述 陈小茹整理)“法官梅汝璈之子揭秘‘东京审判’:‘我爸想把日本裕仁天皇送上法庭!’”
  (4)《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梅汝璈著,法律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第二章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及组织  一、宪章的内容概述”P46页—P47页
  (5)《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梅汝璈著,法律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第二章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及组织  五、被告辩护组织:日美辩护律师”P102—P103页
  (6)同(5)
  (7)《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梅汝璈著,法律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第二章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及组织  一、宪章的内容概述”p46页
  (8)《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梅汝璈著,法律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第四章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讯程序  四、不出庭证人的宣誓书及被告的侦讯口供”P264页—P265页
  (9)《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梅汝璈著,法律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第四章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讯程序  四、不出庭证人的宣誓书及被告的侦讯口供”P265页
  (10)《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梅汝璈著,法律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第二章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及组织  三、法庭的成员:法官与庭长”P60页
  (11)同(10)
  (12)《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梅汝璈著,法律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第三章  日本主要战犯的逮捕与起诉  五、起诉书的特点和缺点”p220页

  (13)同(12)
  (14)《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梅汝璈著,法律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导读:梅汝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P5页
  (15)同(1)
  (16)《谎言报国》(林思云2000年2月19日)
  (17)同(16)
  (18)《高文彬忆「百人斩」证据发现经过 》(2005年09月02日,张慎思 , 英国广播公司BBC中文网“二战结束60周年专题报道”)
  (19)《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梅汝璈著,法律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 “附录四: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事件”P299页—300页
  (20)同(19)
  (21)《剑桥中华民国史》(费正清、崔瑞德编著,下卷“最初的战役和战略,1937—1939年”)
  (22)《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梅汝璈著,法律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 “附录四: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事件”之注释P300页
  (23)《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梅汝璈著,法律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第二章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及组织  三、法庭的成员:法官与庭长(四)庭长的指派、职权和作用”p81页
  (24)同(23)
  (25)《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梅汝璈著,法律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第二章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及组织  二、法庭的地址及布置”p52页
  (26)《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梅汝璈著,法律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第三章  日本主要战犯的逮捕与起诉  二、国际检察处对战犯们的调查工作及起诉准备”p160页—p161页
  (27)《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梅汝璈著,法律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附录三:十一国法官简介”p297
  (28)《东京审判的法理与争论》(杨中美著,作者系横浜市立大学讲师)
  (29)同(28)
  (30)
  (31)《大东亚战争的总结》(「日」历史研究委员会编,东英译,新华出版社出版发行,1997年12月第一版)
  (32)同(28)
  (33)《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梅汝璈著,法律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第三章  日本主要战犯的逮捕与起诉  三、二十八名被告战犯的挑选及其简历”p194页
  (34)《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梅汝璈著,法律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第三章  日本主要战犯的逮捕与起诉  —、盟军总部对主要战犯的四次逮捕令”p134页
发表于 2006-10-4 21: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提供一个王怡写的《东京审判》观后感吧:

现在正是拯救的日子

——电影《东京审判》和《日本沉没》

文/王怡



《东京审判》的视野狭窄得令人失望,甚至使我产生一个痛苦的念头,假如没有梅汝璈法官,东京审判也许会像纽伦堡审判一样,显得更符合人类的自然正义。梅先生是法学界的前辈,这部电影根据他在20世纪60年代的半部回忆录改编。彼时的境况,就连回忆录也写不下去了。梅先生笔下,带着一种不能不爱国的笔调。无论在征服者的东京,还是文革前夜的北京,这都是他唯一可以抓住的稻草。电影一开始,梅汝璈以拆台的方式要挟其他10位法官,争取所谓中国法官的座次,人或以梅先生为民族英雄,我却为他丧尽法官的尊严而悲哀。在我看来,他自始便决意以民族立场牺牲法律立场。

梅汝璈骨子里不是法律人,而是士大夫。他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拿到法学博士,对英美法有较深了解。但他以一介书生的名分去审判日本人,肩负的民族大义实在是难以担当。当时国人的民族情绪,很难理解东京审判的意义。在朝在野的国人都以为审判只是过场。自古以来,战败国就是战胜国手上的鱼肉。自古以来,败军之将都是要杀头的。“审判”不过是以现代方式,为这种复仇凭添一层光环罢了。所以审判的头几个月,中方的检控工作非常糟糕,一位副部长上去作证,说日本人“烧杀抢掠,无恶不作”,结果被轰下证人席。梅汝璈最后甚至对合议庭以死相逼,萌生出若不判首要战犯死刑,就自杀以谢国人的念头。这固然令人敬重,但他的形象,显然是中国古典式的使节形象,而不是现代法官的形象。他持节出使,不是来审判日本人,倒是来与其他10位法官为敌的。

当时纽伦堡审判已结束,开创了人类史上依据自由人权的普世价值、审判国家罪行的判例。苏联人曾建议无需审判,凡穿过纳粹军装的人直接枪毙就行了。人类一直就是这样做的,因循这个惯例似乎也说不上堕落。但二战最伟大的不是胜利,而是胜利后的两个结果,一是《世界人权宣言》的诞生,二是胜利者和受害者甘愿刀枪入库,放弃自古以来处置俘虏的权利,而给迫害者和战败者一个公正的受审机会。这两场世纪审判,德国和日本战犯的辩护人都曾以“法无溯及力”的法治原则来抗辩。但检察官们以国际法中一贯包含着的自然法精神,来论证审判的正当性。40年前的美国电影《纽伦堡审判》中有一个镜头,美国法官杰克逊在纽伦堡预备用作法庭的正义宫中,发现德国人在法官椅的背后也镌刻着《摩西十诫》。他心中顿时踏实了,知道这场审判不是战胜国的舞台,不是依据某个国家的法律,而是依据那高于一切人间法律的法则。正是对自然法的敬畏,使一场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审判,带来了二战后的第一次全球化,即法治与人权的全球化。

但国人普遍不理解东京审判的意义,60年前的法官梅汝璈如此,今天的导演高群书亦如此。想不通为什么不但允许战犯辩护,还怕律师不懂英美法,专门给每个被告配一至二名美国律师。甚至对院线和观众来说,在银幕上重温这段历史,仍然是一个快意恩仇的节日。电影院的宣传海报,以一种虚拟游戏的口气写着,“9月1日,绞杀日本战犯以谢天下”。成都的一家影院甚至推出“模拟绞杀日本战犯”的有奖游戏。60年前梅先生身受的压力可想而知。我不相信他作为英美法教授,会对纽伦堡审判的意义缺乏理解和认同。也许他自知无力抗拒国难中的民愤和几千年的传统。于是决意在国际法庭上作最后一名士大夫,而不是第一位法官。梅先生得到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代表遭受侵略的中国置身于人类史上最伟大的法庭,尝试在国家之间“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居”。他却最终选择了从人类回到中国,从价值回到苦难,顺服在由怨恨、苦毒、惩罚和复仇所组成的法律观下。梅汝璈对合议庭及其庭长的每一次不尊重,都将审判的正当性从自然法立场下降为民族立场。他似乎比日本人更热衷于颠覆这个法庭的合法性。更可悲的是,他的选择在60年后,仍被渲染成一种民族气节。他也许出于无奈,但导演和观众却很亢奋。电影中梅汝璈坚持死刑的那一番辩论,幼稚得相当于一个法学院本科生的水平。以中国为中心、以“我们受害最深”为中心,使这部电影在关乎“东京审判”的史实上,也狭隘得令人羞愧。

反观几乎同时的电影《日本沉没》,日本导演站在战败者和被审判者的地位,却显出更宏大的视野。这部老电影曾在1973年轰动全日本,今年斥巨资翻拍,加上阪神大地震、东南亚海啸等背景,8月以来在日本和东南亚成为最卖座影片。“日本沉没” 的预言是大和民族的一个噩梦。也是当初军国主义兴起、以武力扩展生存空间的民族文化心理。这个充满地震和火山的国家就像一座巨船。电影描写整个日本在地壳变动下,沉入太平洋。几千万日本难民散落全世界,成为获救的余数,像犹太人一样开始“在万国中被抛来抛去”。什么是日本人的诺亚方舟?70年代的版本中对战争的错误选择及人类的命运有令人惊讶的反思。首相说,苦难中的死亡是为了爱中的复活。他率领政治家们跪在全世界面前,请求接纳失去祖国的日本人。全世界的海军也在最后一刻全力投入营救。电影中的中国人也抛开仇怨,接纳日本难民。

尽管这也是一部商业大片,其中的悲情意识和人类感,也比不上30年前的版本。但还是足以令人汗颜。“杀戮有时,医治有时”,现在正是拯救的日子,无论是他们的靖国神社,还是我们心里的恨意,谁看见真正的诺亚方舟,谁的悲情就先得医治。
 楼主| 发表于 2006-10-4 22:0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文章偶看过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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