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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辞职引发诉讼 东方航空称走人得付8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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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7 17:5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科技研究人员跳槽总会造成一项科技发明暂时搁浅,同样特殊行业的特殊人才辞职或跳槽,也会给这个行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2004年 7月,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江苏有限公司两名飞行员,因不满东航长期拖欠他们应及时拿到的小时费收入,向东航江苏公司提交辞呈。东航收到两名飞行员的辞职信后长时间未作答复。两名飞行员便向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为了不使企业损失,东航江苏公司提出,走人可以,必须支付800万元的赔偿金。


据了解,两名飞行员均是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的机长,有着20多年空中飞行的驾龄,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期限劳动合同,两名机长称,提出辞职的理由是东航江苏公司拖欠他们应该及时拿到的飞行小时费收入。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两名机长遂以此要求解除与东航签订的无期限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


东方航空江苏公司在两人上诉后不久便提出反诉。东航江苏公司人力资源部谈平原对记者说,江苏公司不存在主观恶意拖欠飞行员的小时费,因为东航的飞行市场在不断扩展,飞行员及空姐们的飞行小时费的审核工作量较大,缓一二月发放很正常。党委工作部林毅部长介绍,他们主观上不希望两名机长辞职,也在极力挽留,但两名机长坚持要求辞职,东航只能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两名飞行员每人赔偿各种损失共计400多万元人民币。巨额赔偿金的依据是,80多万元的赔偿费和350万元的人力资源损失费。其中赔偿费包括历年来东航公司培训两名飞行员的费用、住房补贴以及服装费。而350万元则是飞行员个人的身价。


面对800万元的巨额索赔,两名机长的代理律师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杨华律师对记者说,两名机长并非东航培养出来的飞行员,他们都是从空军转业进入东航工作;尽管东航将两名机长送到国外培训的事实存在,但那只不过是换个机种,熟悉一下民航客机的操作程序,培训的费用要远远低于东航提出的金额;何况两名机长已为东航服务了10多年。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赔偿数额方面质疑又很多,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至今未做最后仲裁。


这场因飞行员提出辞职而引发的官司,表面上看是一场劳动纠纷,实际上是飞行员长期对这种不合理薪酬制度的一种抗议,也是航空业内员工向民航旧体制冲击的开始。


据东航江苏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飞行员介绍,东航江苏公司按行政级别将其职位划分为10多个岗位级别,所有人都是按行政岗位级别领取工资加奖金(奖金是岗位级别乘系数分配,飞行员和空姐多一个飞行小时费的收入)东航江苏公司目前人员很多,不少在天上飞的人员比一些地勤人员拿钱还少。一个副驾驶的年薪除去小时费在10万左右。在东航一个处长,行政岗位级别是3级,年薪一般都在20万元上下。而长年在天上飞行的驾驶员行政岗位级别却在7级左右,不少飞行员的年薪都在处长之下。就飞行员领取的小时费收入而言,也是我国同行的倒数第一,每小时最高为100元上下,而其它航空公司的小时费均在200元以上。


员工的收入是根据工作表现和贡献决定的。东航江苏公司党委工作部林毅再三强调,江苏公司有一套完整的绩效考核激励体系,岗位工资只是收入组成的其中一个部分,同为飞行员的副驾驶和机长的收入就不一样,同样地面人员、处级干部的收入差距也很大,因此不能简单地把飞行员的收入与地面人员待遇相比较。


据介绍,国家民航总局在今年初,改革过去飞行员领取的都是限制性很强的地区性飞行执照,换发了全新的全国通用飞行驾驶执照,目的就是鼓励飞行员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民航总局的这一改变反而凸显制度不配套的尴尬,流动带来更多的是劳动纠纷,东航这起纠纷就是例证。而飞行员因劳动纠纷可能带来的思想和情绪波动,会直接影响到空中的安全。据了解,我国空中管制规定,对飞行员思想有波动的,一律是不准上天飞行。因此,这起纠纷就不得不让我们担心:眼下,航空公司用巨额赔偿的方法将欲辞职的飞行员暂时留下来了,但这样的飞行员还能正常飞行吗?如果不能上天飞行,留下来岂不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一位业内人士说,飞行员本身就是一个高投入的职业,一个航空公司培养一名成熟的飞行员,花费甚巨。因此,飞行员的辞职或跳槽客观上给培养飞行员的航空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但现实是,随着民营航空公司的不断涌现,民营航空公司为挖到成熟的飞行员,又不惜开出巨额薪酬,这对过去一直缺少流动的飞行员来说,会面对更多的诱惑和选择。


面对飞行员向航空公司提出辞呈引发的劳动纠纷,在今后民航业中,各航空公司都会随时受到挑战。那么各航空公司又应该如何面对呢?


业内人士指出,在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对飞行员的辞职或跳槽,各航空公司首先要正确直面,靠严防死守来扼制人才流动是很难奏效的。当务之急就是要迅速改革国有民航公司的内部结构,减少冗员,提高工作效率,理顺分配关系,提高空中飞行一线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对企业的忠实度。此外,国家民航总局和相关职能部门,面对已经开始走向市场化的民航运输业,必须尽快出台相应的行业规范,对因人才流动而造成的损失如何合理补偿、人才流动的相关限制要约的规定都要有所明确,这样才能既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动,提高资源的合理配置能力,又不致于造成扰乱行业秩序、增加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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