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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不糊弄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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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2 00: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昨天的讲座的一些看法

   我觉得昨天的讲座不怎么得,如果为了搞这次活动,有很多人付出了艰辛的劳动,我觉得我们应该表示一下感谢!
但是我还是想谈谈对这次讲座的看法,当然只是个人看法,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1,当时去听讲座,是看到来的是个博士生导师,但是听了一晚上我没觉出来是在听一个博士生导师在说话。老师,我想对你说,我们可以不把你当作权威,但你自己至少要把自己看做权威,不是权威,至少也是个不错的学者。

2,这个讲座准备的不充分,文中的举例很多都是和论点没联系的,有的例子说服力也不强,如果举例只是为了调动听众的兴趣,我觉得多了。

3,我觉得如果是个讲座,至少应该条理清楚,但我没觉得自己听出什么条理,感觉很多问题也是一带而过,没觉得有深度。
发表于 2006-11-22 09: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很多东西都是说一下别人的观点,反而没有自己的观点,一点都不深刻.罗列一下而已.

最重要的是那个实质性根本性的问题--与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问题都没有解决.

他自己后来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反而也承认了自己没有解决,可是这样吊着难道是个办法.
所以还需要研究.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2 10: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他的语言表达能力,我真的不敢恭维!
最让我受不了的是他最后来了句:谢谢大家来听我胡说八道!我晕,这叫谦虚?
无论如何,这话从一个博士生导师口里说出来,总会让人怀疑,你教授和博导的真实性。
发表于 2006-11-22 17: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讲座?
发表于 2006-11-22 19: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黄明儒:男,1967年生,汉族,湖北监利人,中共党员。1986年9月考入武汉大学图书情报学院学习档案学,1990年7月毕业,获文学学士学位,分配至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715所宜昌分部从事信息管理工作,1991年7月被聘为助理馆员,1995年7月被聘为馆员;1996年考入武汉大学法学院学习刑法学,1999年6月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并在武汉大学法学院继续学习刑法学,2002年6月获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7月被中南大学聘为教授(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世界真奇妙),进入该校法学院任教,讲授刑法学、犯罪学。同年9月被评为教授,同时被遴选为硕士生导师,担任刑法学硕士点负责人,刑法学学科带头人。2004年1月调入湘潭大学,任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刑法学硕士点负责人。主要兼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湖南省法学会刑法学专业委员会理事等职。曾任《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报》(含人文社会科学版、自然科学版)副主编、《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报》杂志社副社长兼人文社会科学版主编、中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文科学分委员会委员、《中南大学学报(社科版)》编委、《中南大学法学文丛》编委等职。1999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3 09:30:3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我的怀疑,有一定的根据。
发表于 2006-11-29 21: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个组织搞的这么劳民伤财的讲座??肯定又花了不少“讲课费”吧
发表于 2006-11-29 21: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个组织搞的这么劳民伤财的讲座??肯定又花了不少“讲课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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