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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当邱兴华案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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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8 10: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开始我没有太关注这个案子,因为这个案子本身没有太多值得关注的地方,一个人杀了十个人之后,你觉得他还会有别的刑种可以适用吗?就像那个中国走私贩毒的老大,走私贩毒达12吨多,你觉得判他个死刑还有上诉的必要吗?
可是当这个案子更多的东西出来后,我有些话想说了,有人拿出来程序正义,觉得应当对邱兴华同志做精神病鉴定,更是有五大学者提出,无数的资深精神病医生推断,邱兴华同志绝对是一个精神病,要求法院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有人提出美国辛普森一案,更是提出一句,我们可以放过一个坏人,但是不能让好人受到惩罚这样的名句,来细说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但是我觉得本身提出来要求法院做精神病鉴定的人就是不懂法律,就是不遵守法律的程序正义。
按刑诉法的规定,当一个案件进入刑事审判阶段,到底有谁可以提出来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被告人?辩护人?被告人近亲属?还是社会大众,法律学者,看客???如果你们有权提出要求精神病鉴定,那我不说多话,如果你们没有权利,完全用不着你们这些学者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来影响审判,完全用不着你们精神病医生来推断一个被告人是否有精神病。你们这本身就是不诚实于法律的行为,那么你们又有什么资格来披着法律的外衣来说说你们的实质呢?中国不是罗马时代了,所以法学家的解释和言论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你们真正的是一个法律人,真正的是一个法学家,那么你们就应当只在边上旁观,评点,而不是用手段去影响审判,你们又是用一种什么身份去影响审判??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还是诉讼参与人???
苏格拉底的死的,让罗马法重生,因为他用他的死告诉了每一个法律人,恶法亦法,只要经过正当的程序,虽然我现在没有要求五大法学家去用死挽来中国当代法律的重生,但是他们的行为让我觉得中国法治道路还真的要走很长。因为法律的精神还没有到达他们的骨子里,他们还只是表面上口头上的说要遵循法律,而他们的行为,却又在破坏着法律的尊严。在中国当代的著名法学学者尚如此,那大众?可想而知。
发表于 2006-12-28 13: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案子而言,我认为最多是精神障碍,算不上精神病。
不过最初提出精神病鉴定需要的是谁来者我不记得了,好像不是法学家的说,呵呵
如果法学家是站出来呼吁对他进行精神鉴定我认为无可厚非,如果是呼吁他是精神病,则有点说不过去。仅此而已。
发表于 2006-12-28 16: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程序问题在中国很难说得清楚~~
因为对于法律是不是一定要遵守程序,又有谁得到清楚??
发表于 2006-12-28 17: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死刑执行的时间上来看,陕西高院的决定应该是得到了最高院的默许,明年1月1日起,最高院将收回死刑核准权,如果邱兴华挨到了明年,那这个烫手山芋将落到最高院手上,不管死或不死,最高院都将承担巨大压力,倒不如把全部责任推到地方上。而陕西高院面对这个引起空前关注的案件,没有上面的支持也是绝不敢断然对邱兴华执行死刑的
发表于 2006-12-28 17: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是默许,而是授意~~哈哈
 楼主| 发表于 2007-1-9 17: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晕的是,为什么这个案子我发现当天判了就直接拉刑场去枪毙了,如果在前面一段说陕西法院的程序正义做得好的话,就直接拉去枪毙这就有犯程序正义了,按照规定,应当先由最高院进行死刑审核的,这案子又不是最高院判的,有谁能跳过审核程序,直接进行枪毙,我建议兴华的家人对陕西省高院提出司法赔偿。
发表于 2007-1-16 14:2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楼的 副红雪,反对5楼的 副红雪,
发表于 2007-1-16 18: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精神病?
他精神病的症状就是他杀人,他杀人就是因为他是精神病……
发表于 2007-1-16 18:4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为了保护好人,惩罚坏人.
我不觉得他值得保护
发表于 2007-1-16 21: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傅红雪2007-01-09 17:54发表的:
我晕的是,为什么这个案子我发现当天判了就直接拉刑场去枪毙了,如果在前面一段说陕西法院的程序正义做得好的话,就直接拉去枪毙这就有犯程序正义了,按照规定,应当先由最高院进行死刑审核的,这案子又不是最高院判的,有谁能跳过审核程序,直接进行枪毙,我建议兴华的家人对陕西省高院提出司法赔偿。
我更晕倒,老师上课这么教的、还是书上写的?您是法学院的吗?!
 楼主| 发表于 2007-1-17 15: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问题吗?楼上的觉得我说错了吗?
本来最高院终审的案子,是不能由高院进行复核的,你不知道吗?刑诉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应当由最高院复核,
陕西高院直接拉去枪毙,虽然事先得到了许可,但是在程序上你违法了。
国家赔偿法上明确了,司法违法的,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回答完毕。
我以前是法学院的,2005年毕业走人。
发表于 2007-1-17 21: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0楼傅红雪2007-01-17 15:10发表的:
有问题吗?楼上的觉得我说错了吗?
本来最高院终审的案子,是不能由高院进行复核的,你不知道吗?刑诉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应当由最高院复核,
陕西高院直接拉去枪毙,虽然事先得到了许可,但是在程序上你违法了。
国家赔偿法上明确了,司法违法的,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回答完毕。
.......
不记得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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