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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谦抑,是指普通法院在进行宪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时,对议会的立法、行政机关的法规、决定、命令、行为等表现出最大限度的谦抑和敬意。
美国人称他们的社会制度是最伟大的社会工程,三权分立的理念贯穿美国整个社会,但三权分立制度有个缺憾,那就是立法机关有民意的支持,行政机关有大量的财力支持起运转,这些东西都能对司法机关造成制约,但司法机关权力的行使,却无法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造成强而有力的制约,于是在这个制度之上,就形成可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本来就是因为立法权、行政权的过度强大,而导致的结果。
基本来说,在大量的判决面前,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具有宪法意义的判决一旦做出,政府的其他两个分支,通常听之任之,而无法或难以作出与之针锋相对的作为,这是美国宪法和宪政体制的无以应对的窘迫状态,这实际构成了美国宪法和宪政的一个缺憾和疏漏。
但我们不得不佩服美国公民和美国社会的良好的法治意识。美国法院及其法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早已意识到,自己的权能再大也不能包容一切宪法上的大事,没有其他政府分支的协调和合作,司法审查制度的全能再大,终将一事无成。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谦抑与敬意实际上可以视为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早已采取的谦抑与敬意态度的一种对等的回报。
其实司法谦抑并不是美国一种实体上的宪法体制,只是在司法实践中,由法官们逐渐演化成一种“司法消极主义”,这是一种可辨识的对待司法审查的原则。
司法谦抑不仅反映司法应用上,其实我们可以将他引申至我们的生活。在生活中,我们其实也经常会遇到这样的状况,与别人产生了冲突,同事之间,同学之间,或者夫妻之间,往往有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每个人都在对大化地争取自己的权利,我想,从司法谦抑这个制度中,我们可以从此学会对别人保持尊重和敬意,加强沟通和协调,这样往往会取得双赢的结果。
写的时候很多东西想写,但真正写起来却觉得一片混乱,但无论怎么样,我还是想把想法跟你—我的朋友们分享,只是一点感想而已,完全是看过一篇文章后的感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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