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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深化湖南大学人事体制改革,推进学校用人机制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根本性转变,更好地为我校教学、科研建设服务,日前,学校颁布了重新修订的《湖南大学人事代理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全面扩大了我校人事代理制度的实施范围,并完善了相关配套措施。
人事代理是一种全新的用人机制。它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对其人事业务实行集中、规范、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和系列服务。我校是从2002年起开始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当时,学校根据高校人才需求的特点和我校的实际情况,主要对本科及以下学历的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人事代理人员的档案委托湖南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管理,由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负责人事代理人员的档案工资调整、转正定级等服务工作。学校则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约定聘期、工资福利及相关待遇、聘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条件等。
人事代理制度下的职工,在聘期内并不是临时工,也不是所谓的合同工,而是占用学校事业编制的正式职工。但是他们和学校的关系与传统的事业单位职工与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不同,人事代理制度下的职工和单位之间是平等的契约主体,聘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所有问题均以合同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了规范人事代理制度的实施及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学校曾于2002年颁布了《湖南大学人事代理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人事代理制度进行制度化管理。
学校此次修订出台的《办法》,是在国家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高校聘用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大背景下进行,是在总结和思考我校实施人事代理制度4年的经验和产生的问题基础上,为适应新形势下学校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在用人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举措。
作为一所正朝着综合性、开放式、研究型大学目标迈进的国家重点高校,在吸收新鲜血液的同时逐步减轻历史和体制沉积下来的负担,充分调动“人”这一生产力中最基本、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使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部门之间协调运转、高效运行,是人事管理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根本任务。而人事代理政策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这一新的用人制度,在学校现有人员和岗位的水池中放入几条“鲇鱼”,使学校教职工和工作岗位真正动起来、活起来。
《办法》不仅提高了新进人事代理人员的准入条件,还鼓励更多层次、更多岗位类别的人员实行人事代理。文件明确规定,校本部的新进人事代理人员应具硕士研究生学历(且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 40岁以下,除此之外,还必须符合所聘岗位的任职条件。新文件同时鼓励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高校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凡以上两类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的,待遇可以适当提高,聘期也可以适当延长。
总的来说,此番学校扩大人事代理的实施范围,其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人事工作由传统的行政管理型向社会服务型管理转变,促进学校工作人员由传统的“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推动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人事管理新机制,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的长远发展和进步提供有力保障。
(人事处 易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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