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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案例分析]该“疑似强奸”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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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8 19:2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本案情2006年10月15日,犯罪嫌疑人张某(28岁)约被害人黄某(20岁)及其同学叶某外出玩耍,当日晚11时许,张某在市内一旅馆开了一单间,三人一起打牌,后张某强行要求叶某离开房间,接着使用语言威胁、轻微暴力的方式,企图强行与黄某发生性关系,先后脱光了黄某的衣服裤子,并抚摸、亲吻了黄某的脸、乳房等部位。

黄某说自己是处女,哀求嫌疑人张某不要和自己发生性关系,随后张某用自己的生殖器在黄某生殖器下面顶擦了十几下,没有插入。张某在实施上述行为过程中,叶某曾敲门要求进入,张某并未理会也未开门,叶某只好在外等候,约30分钟后张某才开门


针对该案应该如何处理及定性,欢迎谈谈你的观点
发表于 2007-1-8 22:4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奸未遂~~
发表于 2007-1-8 22:4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性侵犯
发表于 2007-1-8 22:52:0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场有没有证据?
另外,黄某是否对张某提起强奸罪申诉?
如果~提起申诉~
应就 现场 作案证据!以及确认黄某有被动性行为特征...(比如挣扎时伤痕等)~
如果对上诉都有确定~
即可对此案进行进一步审理~
(注:怀疑楼主~发贴目的!)
 楼主| 发表于 2007-1-9 12:48:07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没问题,事实就是主帖里面讲的,现在讨论的焦点在于本案如何定性的问题。
至于发帖的动机,肯定是有,不过都是良好的而非恶意的,呵呵~
阿妖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9 13: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07-1-9 13: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观故意
客观行为
强奸……
发表于 2007-1-9 13: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搞不清
道义上:找几个人把这小子做了,少于20w不能了南
发表于 2007-1-9 14: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属于诈骗罪,说搞又没搞,人家心痒痒的好难受啊~~~
发表于 2007-1-9 15: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怀疑楼主扬伟!!!
发表于 2007-1-9 16: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属于 未遂案例~
如果为中止~那么犯罪并未发生~
但是现在~很明显~有可强烈的动机~并切实实施了犯罪行动~
所以~不能为 犯罪中止~

另外,当事人~可以告其~性侵犯,或者 ,性骚扰~

(转)犯罪的未遂及处理原则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犯罪未遂具有三个特点:
(一)犯罪人已着手实行犯罪
这一点是和犯罪预备行为的重要区别。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例如杀人犯开枪射击的行为,投放毒药的行为等等。如果没有外力的阻碍,有可能直接引起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未得逞
就是说犯罪行为没有完成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一点是和犯罪即遂的主要区别。犯罪未得逞并不是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的结果,只是说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结果。例如,杀人犯虽没有把人杀死,却把人砍成重伤,造成残疾等等。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是和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意愿的。造成未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被害人的抵抗或是第三人的阻止,有的是由于自然力的阻碍,如大雨把犯罪分子点的火淋熄等等。
以上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犯罪未遂比犯罪的预备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比犯罪即遂的社会危害性小。所以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发表于 2007-1-9 17:4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本案定未遂不成立,所谓未遂是在犯罪过程中出于非本人的意志而停下来,未能完成的。
而就本案的现实情况来看,没有什么能够阻拦犯罪嫌疑人完成性行为,虽然有同学叶某在门外敲门,但并不能达到阻止的目的,本案就楼主所说的情况来看。应当定为强奸中止,是因为出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主观意志才未能发生性行为,而现在并未造成损害后果,应当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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