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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物权法的超人世意义(原创,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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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22: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春节临近,没领到工钱的民工党胜明在和河里抓到一条大鱼,于是高兴地回到工棚里,对妻子和女儿说:
     “看!多幸运,我们有条大鱼吃了,不用回家也能过个好年了!”
      妻子高兴地说:“太好了,我们做水煮活鱼吃吧!”
      这时,女儿在一旁小声地说:“这鱼不能吃。。。”
      父母很疑惑:“为什么?”
      女儿说:“河流属于国家,鱼从河里来,所以鱼是国家的鱼,我们没有权利吃它!”
       父亲听了之后很害怕,我们可得罪不起政府啊,赶紧跑到河边把鱼给放了。
       这时只见那鱼在水里划了半圈,跃出水面,激动地高呼:“物权法万岁!胜明万岁!”
发表于 2007-1-12 23:4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国家是不是一定就要上交?
发表于 2007-1-13 22: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是法学院的!
也知道物权法事件,我觉得这法真的是太难确定了!
发表于 2007-1-24 17:5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要表达什么呢?
善意取得?人家已经说了这是以有无权处分为前提的了。
刚才看到一个案例,无论是国有资产评估还是国有、集体土地流失等等问题,都在焦急地等待物权法的出台啊!更何况之前已经存在了很多零散的法律法规了。
或者楼主是说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待关注咯? [s:21]
发表于 2007-1-24 18:4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寓言故事啊
发表于 2007-1-25 11: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真是绝妙的讽刺呢
发表于 2007-1-25 13:56:55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的意义在于将那些不合法的收入变成合法
发表于 2007-1-26 18: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梁慧星曾就这问题说,如果地表水资源归国有,那每年洪灾国家机关都要承担因渎职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害的责任......
很形象的一种说法
发表于 2007-1-26 23: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这个贴就想到梁老师的讲座,好喜欢
还有:中国的白天鹅飞到西伯利亚那岂不是侵犯了俄罗斯的领空?
云贵地区的穿山甲到缅甸老挝那不是国有资产流失。。。
发表于 2007-1-28 00:26:32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中有关“国家所有权”的规则群,表达了一个垄断权力对天上地表土下水中几乎所有一切的独占宣示,而集体所有权的语焉不详,私人所有权的“合法”性限制,都统统弱化在“国家”笼罩一切的阴影中。什么是合法的非法的,到头来终究是“国家”来解释——终极意义上的决定,仍然是这个看不见但无处不在的巨无霸来定夺的。这是利益集团以全民和国家的名义行使这近乎上帝最后审判的权利。即便这样,仍然有巩献田、“中央”离退休老干部之流叫嚣所谓公有制的绝对神圣——可谁都知道,国家、集体、公有都是虚拟的,单个的自然人最终还是所有权的纯正主体,所以他们叫嚣的实际上是少部分人权力的神圣。天视万物为刍狗,谁视黎民为草根!!
发表于 2007-1-29 17:5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如此.不妨换个角度思考,法律的生命只在于经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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