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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财务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思考(财务管理案例论文)
[摘 要]探讨中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仅要考虑到一般现代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共性,而且要考虑到国有企业独有的特性,如国有企业的选拔任用机制、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性;不但要激励与约束代理人,还要激励、约束委托人;不但要考虑物质方面的激励,还要考虑精神方面的激励,最终实现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的制度化、法制化。
[关键字]年薪制 股票期权
一、我国激励与约束机制的现状
在中国,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问题逐步受到中央政府和理论界的极大关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各部委制定了大量的相关政策法规,用来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行为。理论界在介绍、评价西方有关理论的同时,也对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为中国国企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
但是,迄今为止,绝大多数的研究都只解决了一个为什么的问题,即为什么要对国有企业经营者进行激励与约束,为什么要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至于怎样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以及建立怎样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理论界仍未达成共识,在实践中也没有摸索出行之有效的措施。
就目前国有企业改革而言,在经历了自扩权让利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企业制度创新等几个阶段的改革尝试之后,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国有企业的效率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善。导致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产权制度方面、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基础管理方面、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方面、经济体制方面,等等。在这诸多原因中,究竟什么原因是主要矛盾、起关键作用,在理论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研究产权理论的学者认为产权制度是主要原因,因而国企改革的突破口是要实现产权多元化,彻底改变因所有者缺位而导致的产权不明、所有者约束机制空缺的弊端。
我们注意到,在理论界与企业界,人们谈论得最多的是如何激励(与约束)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对既作为委托人又兼代理人的政府官员的激励(与约束)很少谈到。对我国国有企业而言,由于委托人都不是资产所有者,在设计激励与约束机制时,必须要考虑对中间委托人(或代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既要激励与约束最终代理人,也要激励与约束中间代理人。这样的机制不只奖励千里马似的经营者,对发现千里马的伯乐似的中间代理人(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也应奖励,这样的机制还应做到让那些不善经营的经营者以及选拔任用如此的代理人的政府部门(官员)承担风险与责任。不然的话,委托人缺乏内在的动力去选拔与任用有企业家才能的经营者,也缺乏动力去监督企业经营者。用对了人,企业发展了,他们得不到奖励;用错了人,企业垮了,他们也不损失什么。因此,在理论探讨与实践摸索中,我们不妨把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同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选拔任用机制结合起来,耍激励千里马,也要激励伯乐,要约束千里马,也要约束伯乐。在目前的体制下,如果只激励千里马,不激励伯乐,伯乐就会缺乏动力与积极性去相千里马、监督千里马;如果只约束千里马,不约束伯乐,就很难防止寻租、腐败、企业内部人控制以及侵吞国有资产等现象的出现。
二、财务激励与约束机制----试行年薪制
加强对国企经营管理者的激励,使企业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利益趋于一致,让经营者为所有者更好地服务,是国企提高经济效益的途径之一。目前,从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决议》到《十五计划纲要》对此都已形成共识,那就是要进一步体现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劳动价值,试行年薪制,对国有上市公司负贵人和技术骨干还可试行期权制,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监管和制裁制度。 经营者年薪的幅度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市场同类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等确定。兑现年薪应以股权为主现金为辅,同时对股权何时变现也要加以限制。这样随着经营者经营年限的增加,其所占企业的股权比重也会随之增加,经营者经营的责任心也必然会越来越强。
第一,落实所有权监督机制。要强化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由上而下的监督,改变国有股在企业中的高度集中状况,实现企业持股多元化,加强查事会在企业中的决策作用。政府可派董事加人董事会发挥作用,应尽量避免政府越过股东大会直接任命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的做法,同时查事长和总经理应该分设,对总经理的聘用和解聘应引入市场机制。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监事会成员应由股东大会直接选任,并向股东大会负责,其报酬和激励方式也应由股东大会决定。重视发挥财务监督的特殊作用。企业经营者的腐败与企业财务紧密相关,为了从财务制度上制约腐败,应对《公司法》关于财务负责人的产生和解聘的规定进行修订,改变量事会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规定,而应由股东大会直接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构建经营者自我约束机制。国企经营者的严格自律必须靠制度。首先,应逐步培育经营者市场,在经营者的选任方面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选,在充分竞争中择优聘用。加强任期监督,不仅应该重任前选拔,更应重任后监督,要约定聘任期限,期满后可由董事会继续采取公开招选的办法聘任,原任总经理如果要想继续留任,就必须拿出最为理想的经营业绩参加竞争。其次,在激励到位的同时,我们不妨借鉴国外政府对某些高薪养廉人员的监管办法,把对经营者激励的一部分变为股权,如果发现国企经营者损害企业利益、谋取灰色收入数额较大的,除予以解聘之外,还要全部没收以往奖励的股权,使国企经营者不敢轻易损害企业的利益。有人说当前国企存在的“59岁”现象是缺乏激励,其实更重要的还是缺乏监管。如果只注重激励而缺乏严格的监管,从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就会继续存在。
三、经营者激励性股票期权与约束
对国有上市公司的负责人和技术骨干,除试行年薪制外还可实行期权制。在试行中应考虑如下因素,第一,我国股票市场还不成熟、不规范,股市状况并不能确切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业绩,试行股票期权的主要条件还不完备。第二,股票期权激励的幅度应结合收入分配制度确定,过低达不到激励作用,过高会造成收入差距的极大分化,对社会稳定将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损害国企本身的利益。第三,实股激励比期仅激励更适合现实国情。因为,经营者持股比例的增加,经营者的利益与国企的利益结合得将更加紧密,也会从某种程度上减少经营者的职务消费,增强国企经营者的责任心。
现阶段对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采用激励性股票期权,只宜在那些基础较好,具有高成长性、企业产权界定较明确清楚的企业中采用,在这类企业中股票期权的激励约束作用才可能得到很好地发挥。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问题,现阶段应首先立足于以下市场的健全和完善:
1.建立经理市场。建立经理市场,使经营者的产生引入竞争机制。法玛的研究表明:在竞争的经理市场上,经理的市场价值取决于经营业绩。从长期来看,企业经营者必然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他们会努力积极地工作,因为这可以改进其在经理市场上的声誉,从而提高未来的收入。经理的工作质量是其努力和能力的信号,表现差的经理难以在经理市场上得到人们对他们的良好预期,这样不仅内部提升可能下降,而且被其它企业重用的机率也会下降。外部压力存在,经理的机会主义行为可能有害于其未来事业的发展。我国现阶段应尽快建立经理人才市场,一方面,使经营者优化配置,优选优秀的经营者来经营企业;另一方面,让市场对经营者产生隐性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使经营者的控制权受到来自市场的挑战,如果经营不佳就会有被替换的可能。
2.完善证券资本市场。改变企业上市的按额度的做法,让符合上市资格的企业都能上市,从而使企业的股份具有很高的流动性,以充分发挥股东“用脚投票”的权力。发现企业经营业绩不佳,所有者可以出售所持有的股票,也就是所有者可以通过股票市场来对经营者的控制权进行控制。另外,发挥证券市场的信号传递功能,企业经营业绩不好,股价就会下降,这类企业可能成为兼并收购的对象。如果企业被兼并收购了,经营者往往会被撤换,这样用市场的力量来督促经营者努力经营。
3.整顿会计市场。会计收益等指标是衡量经营者业绩的良好指标,因为这类指标与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直接关系,能被经营者所控制,用它来考核经营者的业绩效果较好。但是,目前会计市场上会计信息失真情况严重,企业和会计中介机构(会计事务所)合谋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欺骗所有者的事件时有发生。目前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会计责任,加大了治理单位内部虚假会计信息的力度。整顿会计市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减少和防止注册会计师与企业合谋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具有重大意义,因为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在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和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公允、一惯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整顿会计市场,真正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监督鉴证职能,从外部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从而使所有者和潜在的投资人能够获取对决策有用、可靠的信息。
[参考文献]
1、《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与案例》,何维达主编, 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
2、《经理人薪酬结构中的股票期权》,深交所研究报告;
3、《上市公司经理人持股状况研究及改进高管持股制度的政策建议》,王战强,1998年;
4、《会计信息供求质量特征及其矛盾的协调思路》,葛志兴,《财务与会计》,20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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