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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恶魔被从轻了!!!!死刑正在缓慢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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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9: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网1月17日电 据兰州晨报报道,甘肃省高院近日对张掖“少女被掏肠惨案”作出终审判决,凶手乔建国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4年8月12日晚11时、9月20日凌晨,张掖市甘州区连发两起少女掏肠惨案。19岁的少女琳子(化名)和17岁的少女小花(化名),先后被“恶魔”以极其残忍的手段从下身将肠子掏出体外,琳子当场死亡。



小花虽经及时抢救挽回了性命,但其身心遭受极大摧残。案发后,办案人员经过近50天的侦查摸排,于2004年9月29日将“掏肠”恶魔乔建国缉拿归案。

  乔建国归案后,因其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不一致,致使审判工作拖延了两年。2005年1月17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乔建国进行公开宣判,以杀人罪判处乔建国死刑;以抢劫罪判处乔建国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强奸罪判处乔建国有期徒刑5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乔建国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法庭决定对乔建国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

  一审宣判后,乔建国提起上诉。甘肃省高院审理复核后,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张掖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重新开庭审理后再次作出判决:被告人乔建国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未遂)、故意伤害罪,决定对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决乔建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万余元。

  重审一审宣判后,乔建国再次提出上诉,不但否认了部分供述,还称自己有自首情节,应予从轻处罚。甘肃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乔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强奸、故意伤害等犯罪事实,属自首。乔建国犯罪手段极其凶残,犯罪情节极为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况,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据悉,之所以“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是由于此案中关于掏肠杀人的事实,只有乔建国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却没有直接证据指证,而乔又在上诉中推翻了这一供述。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口供而没有证据支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最终,经甘肃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乔建国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其余部分均维持原判;乔建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乔建国犯抢劫罪、强奸罪(未遂)、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刘志广
发表于 2007-1-18 19:3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楼主第一个湘江帖子有很大争论,但是这个估计太专业的问题.....

你在这里提出的问题可以更加广泛一点

:)
发表于 2007-1-18 22: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口供而没有证据支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有点疑惑,既然没证据,那当初怎么捉到凶手的?
 楼主| 发表于 2007-1-19 10: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所以 幼稚的 叶子先生,你还没明白,这是死刑废除的前奏啊 ,他可以找出任何一个哪怕是虚假的理由为罪犯开脱啊 ,最终死缓越来越多,死刑越来越少,然后旧在百姓的麻木中,自然的废除了死刑
发表于 2007-1-19 19:4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死刑是不应该废除的,就像东京审判中的那个情节,估计所有的中国人还有国际上有良知的爱好和平的人都要求判战犯死刑,毕竟他们罪行太大了,死刑也不足以让死难者安息。也许有人要说死了的人已经死了,再死一个也不能让他复生,可是真的是这样的吗?中国有句老话叫一命倡一命,杀人偿命。难道这不说明什么吗?死刑,是不应该废除的。对于恶贯满盈的人,杀无赦!!!!!
 楼主| 发表于 2007-1-20 17: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4楼
发表于 2007-1-21 13: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并不是死亡才是最高最严厉的判罚.把他终生监禁实际也是一样了.一个人再监狱活一辈子,外面的精彩世界不能参与,这比死更难受.慢慢的心理精神折磨比直接的干脆的注射死亡更残忍.

同时,废除死刑也体现了一个国家法制制度的文明性.

一举两得.怎么不行?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 17:29:33 | 显示全部楼层
6楼说的是,我也赞成终生监禁,可是这样的监禁 再中国实现了吗?所谓的终生监禁,实际上多则十来年,少则10年 就释放出去了,还不包括保外就医,假释等虚伪的玩意。中国的无期徒刑实际上是有期徒刑的变异,名变实不变,你见过有谁把牢底座穿过?所以在我国还没有真正实现 长期监禁的时候 是决不能贸然判轻命案凶手的,
发表于 2007-1-21 19: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可以借鉴美国,重罪犯判个几百年,在减刑你也一辈子出不去了,除非你是一辉。。。。
发表于 2007-1-21 19: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八楼。
几百年,慢慢坐吧。
发表于 2007-1-21 19: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wainong2007-01-21 17:29发表的:
6楼说的是,我也赞成终生监禁,可是这样的监禁 再中国实现了吗?所谓的终生监禁,实际上多则十来年,少则10年 就释放出去了,还不包括保外就医,假释等虚伪的玩意。中国的无期徒刑实际上是有期徒刑的变异,名变实不变,你见过有谁把牢底座穿过?所以在我国还没有真正实现 长期监禁的时候 是决不能贸然判轻命案凶手的,


这个问题已经不管立法的事情了,而是执行的问题.这和是否执行死刑已经无关了.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 11:4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喵喵 是真不懂吗?执法的事情不是按照法律来的吗?怎会无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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