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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被否决 看人大监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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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21: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1月24日闭幕的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因代表强烈反对,没有获得过半代表的支持而被否决。
     这是湖南有史以来的第一次,也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二次人大否决法院工作报告。
   当大会执行主席林同军宣布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大会表决时,意外发生了,衡东代表团代表刘跃中从会场上站起,首先炮打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举了五大意见,全体代表对他的发言报以热烈的掌声。
  
   在随后的投票时,大多数代表举手反对,由于会场没有安装表决器,弄得人大的工作人员手忙脚乱地清点手掌数。
   对于出现的意外,林同军显然没有心理准备,这个即将卸任的市人大第一副主任只得慌慌张张地站起来,在全体代表众目睽睽的注视下,向坐在他后排是市委书记徐明华求援,脸上带着笑容的徐明华跟他耳语了几句。
  
   第一次投票林同军还想强行通过,后来代表坚决反对,只有进行了第二次投票。投票结果显示,赞成票只有130票,而且出席大会的代表有511人,除去请假的66人,实到代表也有445名。在他宣布反对的请举手时,会场上也升起了一片手掌,,会场响起不下于5次热烈的掌声。

其他相关案例:
    1980年八九月间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170多名北京团代表就宝钢工程分别向冶金部提出质询,这是全国人大历史上第一起质询案,史称“共和国质询第一案”。

  湖南省人大罢免副省长

  在1989年5月中旬召开的湖南省人代会上,人大代表就清理整顿公司问题向省政府提出质询案,湖南省政府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组长、副省长杨汇泉在回答代表质询时,对涉及省政府负责人子女、亲戚在公司任职等相关情况支支吾吾。与会代表对杨汇泉的态度很不满意,随即提出了罢免案并获通过。这是人大史上首例由代表联名提出并获通过的罢免省级政府负责人的案例。

  沈阳人大未通过法院报告

  2001年2月14日,辽宁省沈阳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该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所作的2000年沈阳市中级法院工作报告,因赞成票没有超过半数未被通过。这成为人大监督史上首例被否决的法院工作报告。2001年3月27日,沈阳市中级法院院长贾永祥被撤职。同年8月9日,经整改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整改情况和2001年工作安排的报告》方在沈阳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被审议通过。

  广东人大监督政府花钱

  2000年7月下旬,广东省审计厅向省人大递交的《关于广东省1999年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令人触目惊心。为此,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开始酝酿起草《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草案)》,次年2月19日,该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在2004年2月10日开幕的广东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政府预算成为代表们关注的焦点。

  福建人大询问环保局

  1998年12月,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一起询问案引起了与会人员的关注。该省环保局不顾省人大评议组在评议中提出的“关于暂停安装汽车尾气净化器”的意见,向社会发出重新恢复尾气净化器安装的通知。而这种净化器已被证实使用效果不佳,价格因是“指定产品”而高出市场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种行为受部门利益驱动,是缺乏人大意识的表现,因此一致要求省环保局局长到会接受询问。这件事给环保局领导触动很大,他们诚恳地接受了委员们的询问,并很快进行了整改。

  郑州人大否决政府看病难报告

  2006年10月24日,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郑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作了《〈关于解决城乡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人大常委会认为市政府关于看病难议案办理情况汇报过于笼统,改进措施不够具体,该报告经表决未获通过。

  湖南麻阳人大连说三个“不”

  2006年10月27日召开的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传出消息:决定将县政府提交的工业原料林建设筹资办法不列入会议议程;决定对一名拟任庭长暂缓任命;决定对办理代表建议不认真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通报批评。
发表于 2007-1-25 22: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人大代表并不完全代表民意甚至基本不代表民意的条件下,一府两院的报告被否决并不必然就是所谓的行使了“人大监督权”,当多数代表成了特殊利益集团代言人之时,某个部门没有满意他们的特殊要求就有可能挨刀砍。这次衡阳中院报告被否决的具体原因不详,也就不好进一步评论了。
发表于 2007-1-25 22: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人大也开始尝鲜。
不过以书记兼人大主任,简直胡闹。
发表于 2007-1-25 22: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LS,这次衡阳中院报告被否决的具体原因不详
难道是正气使然。。。。。。?
发表于 2007-1-25 22:2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的人大代表不需要对选民负责,进而分析其构成状况,公众有理由怀疑其代言的能力及效果。
 楼主| 发表于 2007-1-25 22:4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官相卫
或者官官相报
吃亏的总是老百姓
 楼主| 发表于 2007-1-25 22:46: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就现在中国的法院工作效率和效果来看
否决其工作报告
其实是为老百姓做了点好事
发表于 2007-1-25 23: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暂时看来,或许官官相斗能给百姓带来一定的利益,不管他们的目的是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07-1-29 15:2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总有人遭殃
总有人得利
发表于 2007-2-7 09:4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说两句。法院报告未获通过,除了法院自身工作存在的问题之外,一些方面也应引起我们的思考:一是人大代表如果是案件的当事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时应不应当回避?据说这次首先向法院报告开炮的代表就是该法院审理的一宗案件的当事人;二是代表委员的选举应当确定并确保一定的比例。现在的情况是,虽有一定的工人农民名额,实际上都被有实力的能人老板竞争了去,在一定程度上看代表委员中鲜有真正的工人农民代表,代表委员是值得信任的,但真正的草根工人农民代表似乎更值得信任。得拿出一个办法(比如限制这类代表的财富拥有量)来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甚至越演越烈;三是人大会议的程序要改革。连续几天的分组会议,已经充分征求了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方面也作了满意的答复和承诺,到大会报告之前,应当不会再有大的意见,报告结束直接付诸表决就可以了,而不应再给人“放炮”的机会。如果真有大的问题,小组会上不说,却拿到大会表决时来说,恐怕难说是什么善意之举。
发表于 2007-2-7 10: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组会议可以在范围内,尽量yunliang意见,大会正式表决后,还可以“放炮”却不知道,楼上有参政经验?
新华网报道:
昨(27)日,北京市长王岐山参加政协召开的一个座谈会,与数百名政协委员座谈。约20位委员发言完毕。一直认真听取委员发言的王岐山开讲:“这种座谈会方式参加了几年,也应该改革了,今天委办局的领导也来了,应该改成party的形式,大家更好地交流。”会场上传来一阵笑声
这个座谈会好像就是楼上说的“放炮”会议。
这种形式的座谈会是一种,修补,平衡的方法吗?哦也觉得没有必要
发表于 2007-2-14 09:4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强代表意识 正确履行职责

增强代表意识  正确履行职责

最近,各大网络媒体相继报道了某地中级法院工作报告未获通过,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评论。舆间抑或大加称赞该人大代表勇气,抑或大批特批“司法腐败”,更有甚者称之为“中国法治春天的来临”。但笔者却想大声疾呼:冷静、冷静、再冷静。毕竟让不同的声音存在,进行批评与反批评是民主法治基本内涵。
孟德斯鸠曾说“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监督权,人大代表通过出席各级人大会议、行使代表权力,以议案和质询的方式代表民意。但是少数人大代表却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异化成自己特权,作为自己个人私利的代言工具,不是真正代表民意,而是对民意的“强奸”,这种现象是非常可怕的。据报道这件事件的始作俑者是因为一位在该法院审理的一起诉讼中败诉方,出于自己在该案中的“法外利益”没有得到满足,因而发难。目前该院就此位代表反映的案件主动请求上级法院给予审判监督,目前审查结果表明该院在此案的处理上是公正的,并无不妥。众所周知,近年来我国人大代表官员化、权贵化、专业素养的不足已经影响到该制度充分发挥起应有的作用,人大代表如何增强代表意识,如何更好充分发挥人大及其代表监督职能才是留给我们启迪。
2007年1月1日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这从立法上明确了人大监督司法部门应该是集体监督,否定了个案监督。如果个别人大代表认为某司法案件有问题,也只能通过法定程序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会实施监督。人大代表个人直接监督司法案件没有法律依据,是对司法审判权公然干涉。司法独立包括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其中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问题。一个案件判决正确与否,不是人大代表说了算,不是你人大代表说错了就错了那么简单了事,在法院没有依法定程序撤销之前,应该都视为正确的,这是既判力的要求和司法终局性特性所决定了的。人大代表对个案指手划脚甚至叫法院如何判案,说得严重点,就是取代法院、法官的独立审判权。毕竟绝大多数人大代表并非法律专家,有些对法律还可以说是个完全的“门外汉”,该中院工作报告还专门附上了相关法律专业术语的解释,不能说不是一个创新,值得推广。据报道该中院正因为“个案监督”而被人大代表“创造”了个“全国第一”,值得深思。因为该院曾在200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集体一等功,连续两年案件质量评查在该省院评比中列第二,工作是有目共睹的,以一个工作报告没通过而否定该院的工作是否有失公允?这是民主法治的进步,还是中国法治的悲哀?是中国法治的春天,还是中国法治的寒冬?
尽管事件已经过去,该院也首先立足自身找问题,进行整顿。但笔者想说的是:历史自有评价,公道自在人心。最重要的是我们应该从该事件中看到什么、想到什么、学到什么。毕竟“智者善于用别人惨痛教训警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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