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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众议]“赔钱减刑”利弊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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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09:5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引子: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

案例:2005年11月1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王×、赖×军、周×强抢劫并致被害人蔡×生死亡。在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的家属也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该案的发生,被害人一家的生活已陷入了极端困顿的境地,蔡的女儿也因此面临失学。

得悉此情况后,法官多次组织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调解。被告人王×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被告人也表示要痛改前非。最后,法官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并依照法律,对被告人王×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


讨论话题:法院以经济损失赔偿作为减刑的参考因素,是否超出了法律的范畴?是否可能出现富者轻刑、贫民重刑的结果?是否是变相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不平等?等等等等……

欢迎就此话题进行讨论
发表于 2007-1-31 11: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偶个人以为:以财产刑代替或者减轻短期自由刑是发展趋势,也有一些可取之处,对于王小别担心的富者轻刑,贫者重刑的问题,确实可能存在,但是,凡事都是两个方面的,通过制度的细化,应该可以尽量避免。
发表于 2007-1-31 11:3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我觉得任何事情都有利弊之分,这就是一种奇怪的特色。然而最有意思的是去讨论它们的应然层面。刑罚的目的包括过程目的和结果目的,为使国家刑罚权得以最好程度的实现,任何正当的手段都是可以甄别、尝试的。
 楼主| 发表于 2007-1-31 14: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本身并无倾向意见。欢迎大家继续。
发表于 2007-1-31 15: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发表于 2007-1-31 18:4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发表于 2007-1-31 22: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诉前调解是诉讼法发展的一个趋势
德国05年出台了一部法律,就是关于诉前强制调解的
愚以为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是一个倡导性的激励措施,可能暂时面临着一个合理但不合法的问题
发表于 2007-2-1 08:4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抛开贫富等问题来看的话,用罚金刑替换一定幅度以内的自由刑还是有可取的地方的。
不过在中国这个问题很微妙……
基层法院追求不上诉率、上诉维持原判率等一系列数据,因此一般不会让你人财两空,多交罚金基本上可以判缓刑……但是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本身就不是很严重的刑事案件,因此并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至于曾经沸沸扬扬的周正毅用钱买命的情况……这种就比较过分了,呵呵
罚金替换一定程度自由刑,应该限定可替换的幅度,比如被判处的自由刑应当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呵呵
不过这种东西应该是习惯,不是制度……
至于赔钱减严重的刑罚……个人持谨慎态度……
发表于 2007-2-1 08: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至于sagar提到的诉前调解……呵呵,还是不认同的好……
毕竟在中国的语境下……难保被告方不胁迫或威胁受害人达成调解……
如果认为诉前调解需要征得受害人的同意,又难保法院不会因为受害人的否定选择而在民事部分做出不适当的打压……
发表于 2007-2-1 13: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娘的  我操。再现在的环境下,法律被糟蹋成什么样了?1!!!!!!!!!不想再说了 。
发表于 2007-2-1 13:5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动不动旧拿  符合潮流来标新立异,烦不烦。法律界真他妈的会折腾
发表于 2007-2-1 16: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wainong可以考虑去考巩献田的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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