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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一个简单的案例,给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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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4 15:4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贴吧遇到的……较起真来还有点模模糊糊的……回去补基础概念啊……
谁来解释一下:
某警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遭遇歹徒追杀,警员逃至一商铺.请求老板容许进入躲避,老板见歹徒追杀将至并且持有枪械,因害怕被连累,拒绝警察入内,警察则用手阻止老板关闭店门,老板强行推开警察的手,终将店门关闭,警察在门外被歹徒杀害`~~

请问,如何认定老板的行为 ?
有人认为构成片面共犯,是间接故意……
发表于 2007-2-14 18: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罪: 法无明文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07-2-14 21: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现行我国刑法不构成犯罪这个没有异议。
关键是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片面共犯,存在争议。
这个帖子原是百度法学吧的一个讨论……个人认为不构成片面共犯……但是被另外一个人绕来绕去有点迷糊了……
发表于 2007-2-15 01: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学的条条框框唉....
还是案例制好... 陪审团万岁...
发表于 2007-2-16 20:43: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简单地用法无明文规定这一原则来否定。
刑法不可能规定各种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我们只要抓住了这一案件的要件,就能进行辩别
构成要件:
主体 合
客体 有

关键在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相对好把握,是不作为,但又是积极的不作为。

这里要探讨的是店老板是否有作为的义务,警察在实行紧急避险(有人可能认为警察不能实行,但我认为在警察暂无法制服歹徒时是可以的),那么作为相对人的老板好像应形成法定的容忍义务吧。如果违反这一义务,就是不作为。

但从另一方面看,老板本身又在实习紧急避险,他也在避免歹徒的侵害。但是否适时,是否适当又要具体看


主观方面,老板是间接故意无疑
理论上一般认为,片面共犯只能是由直接故意构成,片面共犯是一厢情愿式地参与并实施犯罪,其目的是促就犯罪行为得逞。因此,老板的行为不构成该杀人的片面共犯。
因此,老板应是紧急避险,但超过必要限度(包括时间和程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按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论处。歹徒另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发表于 2007-2-17 11: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当街被杀,恐怖,我以后不当黑老大真的不活了.



同志们听好了,从今天起在祖国大陆上要站起一个庞大的组织了.顶我的,我给他消灾
发表于 2007-2-22 17: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主张将老板定为故意杀人(间接)的理由是什么?
舒一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2-22 17: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07-2-22 22: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检查用户名2007-02-22 17:15发表的:
楼上主张将老板定为故意杀人(间接)的理由是什么?


???
是说我吗?
首先是老板紧急避险过当
过当部分按相应的犯罪论处
那犯的什么罪呢?
警察被别人故意杀害.老板有救助的义务(这个义务是有争议的)而不为,致使警察被杀,这种心态是明知而放任,因此也是故意杀人.
但又要注意,这个故意杀人和歹徒的又是有区别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07-2-23 12: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老板没有救助义务,因此不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07-2-23 12: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并且,貌似老板并不涉及紧急避险吧……
发表于 2007-2-23 19: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板的行为构不构成紧急避险我不能断定,但觉得老板应该有救助义务.
这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然包括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普通民众有协助的义务
应该是一个道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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