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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买单民工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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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7 15:4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理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的建筑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日前,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行业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要为工程施工工地所有职工单项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将参照工程总造价。
  缴费总额由市建设局核定,并开具缴费单,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学科证》过程中一次性向市工伤保险中心缴纳,企业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
  建筑企业为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应按规定及时向市工伤保险中心填报《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清单》,载明的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24小时后生效。
  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用人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工伤保险中心报告。且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并备案,接受事故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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