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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司法局:
为缓解农村和城市社区老百姓“打官司难”和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困难等问题,省厅确定从尚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和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中核准一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组建若干个乡镇(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基层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被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与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一次聘用合同,聘用期间自办或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代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采取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法人的办法进行运作。为保证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素质,由省司法厅组织全省统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执业培训考核,对通过培训考核的人员,根据国务院412号令,由省司法厅予以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准条件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申请。
1、具有法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文科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
2、具有非法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在基层司法所工作满两年的;
3、具有法律中专学历,在省级、国家级贫困县基层司法所工作满两年的;
4、已经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非县(市、区)机关以上在职公务员的。
二、限入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申请核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的;
5、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6、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三、核准办法
1、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条件的,由本人随带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原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培训申请登记表(附后),逐级上报省厅基层处。
2、经省厅统一组织培训合格后(已经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人员可不参加培训),填写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县(市、区)、市州司法局对其执业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安排到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厅基层处。
3、省厅基层处对其执业条件进行审查考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并办理注册登记。
四、报名、培训时间
1、报名时间:2007年3月15日至4月30日,不收取报名费;
2、培训时间:2007年5月至6月;
3、培训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几点要求
1、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司法局分管领导要高度重视,基层科长要亲自抓,并明确专人负责,认真细致做好报名、培训的组织工作;可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宣传。
2、要严格审查把关。县(市、区)、市州司法局要严格按照核准条件审查把关,坚决杜绝通过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培训考核。
3、要及时报送相关资料证书。各市州司法局基层科要将申请参加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培训人员名单于4月30日前上报省厅基层处,网址hnsfjcc@126.com。在核准阶段要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培训登记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原件复印件、培训合格证和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等有关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等相关资料、证书上报省厅基层处。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二ОО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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