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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包养协议全文曝光 包养费每月一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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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5 18: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日,深圳私家侦探郑凡在他的奥一网博客“我在深圳做私人侦探的日子”里发布了一份“包养协议”——广州天河附近某大学计算机专业的女大学生郭芳(化名)与私企老板陈铭(化名)签下的为期3年的包养协议。

  从大一到大三

  郑凡称,女大学生“二奶”郭芳是韶关人,23岁,广州天河区附近某大学计算机专业三年级学生。

  2005年,还在读大一的郭芳在网上聊天室认识了陈铭,他们在网上相处得很好。郭芳倾慕陈铭的事业有成,她是个善解人意的女生,成了陈铭很好的倾诉对象。

  郭芳的父亲几年前因病去世,留下母亲与她和两个弟弟相依为命。她上大学的钱还是亲戚给的。在没被包养前,她有两份家教工作,但还是觉得生活艰难。在她身边有一些被包养的同学,生活看起来“多姿多彩”。

  陈铭提出要帮助她的生活,在接受过多次帮助以后,郭芳就与他发生了关系,并且在知道他有家室以后,也没有拒绝的意思。

  包养费:每月一万

  陈铭提出,每个月给她1万元钱,但郭芳不放心,于是提出签一个包养协议,她认为这样的话即使她被抛弃了,也有协议保障,因为她身边有人就是这样做的。

  “做婚外情调查7年了,第一次看到这样的包养协议!”私家侦探郑凡(化名)说。他是受陈铭妻子之托调查陈铭婚外情的,查到了郭芳的真实身份后,告诉郭芳不要再跟陈铭在一起,否则陈铭妻子将到她的学校大闹。郭芳“突然主动从她的钱包里小心翼翼拿出两张整洁的信纸”——她与陈铭签订的“包养协议”,签名日期是2005年4月25日,到今天刚好两年。这份协议的抬头赫然就是“包养协议”四个字。

  协议中,除了规定甲方陈铭每月支付1万元生活费的内容外,其他条款都是郭芳自己草拟的,包括每周双方发生关系的时间、双方权利义务等,郭芳承诺协议期间不找男朋友、不与他人上床。

  郭芳亲笔草拟、写下了整份协议,并誊写一份,双方签字,各自保留一份。

  包养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郑凡和郭芳谈判了很长时间,让郑凡不能理解的是,在被包养这件事情上,郭芳从不觉得羞辱,她认为自己对陈铭只是在履行一份协议,彼此承担权利和义务。

  南方日报法律顾问尹鹏表示:协议的内容是违法的,不受任何法律保护。

  据郑凡讲,郭芳并不知道这个协议是没有法律效用的,她还以为协议是自己的保障。

  谈判后,郭芳承诺与陈铭断绝关系,并履行了诺言。陈铭把自己手中的协议当着妻子的面撕毁了。郭芳手中的协议目前由郑凡保存。

  郑凡说,分手时陈铭要补偿郭芳5万元,郭芳拒绝了。陈铭妻子提出可以给予她一些帮助,郭芳同样也拒绝了。

  现在,她重新回到自己的生活轨道中,又找了两份家教工作,还报考了工商管理专业的自考。明年她就要大学毕业了。





包养协议原文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感情,不影响各自的学习、工作和家庭,甲乙双方经过再三思考,特制定以下协议:

  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一套,要求至少是一房一厅,位置应在乙方所读的大学附近,房租水电等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生活费,费用人民币壹万元整。乙方不得再以其他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要费用和礼物,除非甲方愿意主动赠送。

  3.乙方在其大学毕业前即包养期间内(从2005年到2008年7月前)不得谈恋爱找男朋友,更不得与除甲方以外其他任何男人上床,一经发现,甲方将坚决停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以前所有费用。

  4.甲方要求乙方至少每周五晚上到周日晚上陪侍甲方,若甲方因工作关系,节假日等特殊情况除外,其他时间在不耽误乙方学习前提下,乙方也有义务陪侍甲方。

  5.甲乙双方在三年内仅仅为男女朋友关系,乙方没有义务为甲方生小孩,故乙方可要求甲方主动采取避孕措施,如有意外,甲方应承担流产医药费营养费(费用实报实销)。

  6.本协议内容为绝对隐私,本协议只有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保守秘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以上协议望甲方乙方共同遵守,彼此也理应相互照顾、怜惜、体贴、理解。

  甲方:××(签名)2005年4月25日

  乙方:××(签名)2005年4月25日
发表于 2007-4-25 22: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知道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看来还不是只长的好看

不过脑子没有用对地方,法律是不保护这种人的
发表于 2007-4-26 00: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1年12万……
发表于 2007-4-26 11: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身体 也是 资本
发表于 2007-4-26 12: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应该好好的开发一下自己的自然资源啊~~
发表于 2007-4-26 13: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果然是 人至贱则无敌
发表于 2007-4-26 13: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少了~
发表于 2007-4-26 13:30:15 | 显示全部楼层
2年24万。。。。。
发表于 2007-4-26 14: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3年36万
发表于 2007-4-26 14:50: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社会,这样的协议也签得出来~还有人签什么恋爱协议,婚姻协议.......却不知道这些协议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可悲~!
舒一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4-26 14: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07-4-26 21: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汗啊 有没有人包养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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