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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本科学生选择专业管理办法
为配合学分制的实施,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不断完善学生自我构建知识结构和发展方向的机制,加强本科学生选择专业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选择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所有的学生、管理人员、教师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
第二条 学生选取某个与高考录取专业不同的专业获得通过,则该专业称为学生的转入专业,高考录取的专业称为转出专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学生转入或转出专业。
二、资格
第三条 从2006级开始,学生有资格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发展需求,在学校同年的招生专业中一次性申请选择一个专业。此后选择专业未获得通过的个别学生因为特殊要求申请选择专业,只能在各学院内进行,并由教务处和各学院从严掌握。
第四条 没有提出选择专业申请的或申请后未获得通过的学生仍就学于原专业。
第五条 按照教育部学历文凭发放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选择专业:
(一)学生生源属于少数民族预科生、新疆民考民预科生,新疆班、西藏班、联合招收的港澳台华侨生,国防生、中外合作办学学生;
(二)提前录取到艺术设计、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和社会体育专业的学生;
(三)由招生时的下一批次录取的专业选择转到上一批次专业的学生。
三、程序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专业选择领导工作小组,学院成立学生专业选择考核小组。
第七条 为有效推进学生选择专业的进程,第3小学期初(四学期制的小学期,从新生入校时算起,下同),学院先确定所属专业转出学生的计划数,然后再确定所属专业同意转入学生的计划数和考核规则,但原则上转入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专业年度招生计划数的20%。
第八条 申请转出的学生人数比例低于本专业年度招生计划数20%时,学院应予同意学生的转出申请;超过20%时,学院应制定有关转出原则,并事先告知学生。
为保障学校的学科建设,对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作为学科支撑的数学与应用数学、应用物理学、工程力学、化学和统计学等基础学科专业,采取“适度保护,逐步放开”的原则,第一年允许转出的计划数为年度招生计划数的8%,每年按3%递增,四年后与其他专业相同。
第九条 学院及时向学校呈报计划数和考核规则,由学校审批。教务处集中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公布每个专业可转出和转入的计划人数和考核规则。
第十条 第3小学期中期,学生向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参加相应的考核,考核分为以下两种:
(一)学生在平台(大文类或大理类各专业)内选择专业,由接收学院以专业为单位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跨平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类各专业都可以跨平台)选择专业,按如下程序办理:
1.接收学院针对拟转入专业学生的学业特点提交教学计划,以确保转入学生顺利完成后续学业;
2.接收学院与教务处共同组织考核。
第十一条 第3小学期末,接收学院将考核后同意转入的学生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并将名单提交教务处。
第十二条 第4小学期初,教务处汇总并呈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学校公示选择专业获得通过学生的名单。第4小学期学生学籍及学生管理仍归转出专业所在学院管理。
第十三条 第5小学期,选择专业获得通过的学生正式到新专业所在学院报到,并进入新专业学习。
四、学分和课程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在转出专业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记载:
(一)与转入专业学时和学分相同的通识教育阶段平台课程仍然有效。
(二)学生已修读,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没有设置的课程,可考虑作为专业教育阶段的选修课学分记载。
(三)转入专业要求修读,而转出专业未修读,或虽已修读但低于转入专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的同类课程,经转入专业认定不能满足进一步学习要求的,需重新修读,但修读课程不超过6学分。
第十五条 学院应根据上述情况为转入专业的学生分别制定新的学习计划,提交教务处审核,并由教学秘书归档。
五、管理
第十六条 为指导学生高质量进行“自主选择”(即自主选择专业、课程、教师、学习进程),从第3小学期起,各专业的“学业顾问”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挂牌为选择专业的学生提供指导,并对获得通过转入的学生进行新学期课程修读指导,帮助他们按新的教学计划选课。实行学业顾问制度是成功实施学分制的重要措施,各学院要选择关心学生、熟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责任心、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学业顾问,学校将为此项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七条 第5小学期,各学院教学秘书与辅导员共同做好学生的学籍和党团关系变更工作,并做好选择专业未获得通过学生的工作。
第十八条 学费按学生所在专业分段收取。学生转入专业前按原专业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转入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教务处在第4小学期中期将全校选择专业的学生名单提交计划财务处。
第十九条 凡是因选择专业获得通过,导致住宿校区需要发生变更的学生,由后勤部门以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为原则,对学生的住宿地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06年入学的学生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本硕连读班和李达实验班学生选择专业按学校已公布的管理办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与本办法相违背的其他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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