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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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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0 18: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7月10日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10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郑筱萸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并于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郑筱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6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八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先后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经抽查发现,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郑筱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筱萸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药品监管严重失序,给公众用药安全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亦属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郑筱萸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a href=[[[SQ]]][[[www.wlzb.net/phpwind/read.php?tid=70172]]]></a>
 楼主| 发表于 2007-7-10 18: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学博士、北京市检察院检察官王新评析:玩忽职守是一种监督过失的公职腐败。郑筱萸的懈怠职守行为发生在药品认证和监管当中。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将取消药品的地方标准,为做好实施对接,必须在2001年12月前的一年内完成全国统一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换发工作。这项工作涉及对全国范围内药品标准的审查,关乎民生和社会稳定及政府管理能力,处置失当则后果不堪设想。但是,郑筱萸却将这一重要工作当做一项常规工作来对待,降低对药品的审核标准,擅自同意“企业申报时可以提供复印件,由省级药监部门重点审核其原生产批件和原始档案,专项小组仅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原始档案进行抽查核对”,致使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通过原始资料造假等方式获得了批准文号。郑筱萸还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签批同意原违规审批的药品文号,致使大量依法应予撤销的药品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药监局对药品市场的管理、监督流于形式,人为造假成为一股暗流。改组后的药监局在2006年对少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发现有大量已被批准换发的药品文号系以造假获得,6种药品被确认为假药。为纯净药品市场,清理工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而这部分的损失完全是由郑筱萸、曹文庄等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所造成的。

  药监局惊天腐败大案不单单是权力高度集中的结果,也是对集中的监管权缺乏有效制约的结果。药品是关乎民生的特殊商品,离不开药品监管部门的规制。身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总督头,郑筱萸毫无疑问应当小心执掌监管权杖,维护好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药品的使用安全和生产经营秩序。但是,人们期待的药品秩序没有出现,药监局腐败大案发生后,作为食品药品这一最应体现公正和安全的最高监管机构,国家药监局监管的公正性和安全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一位长期关注药品监管政策的专家说,仔细研究郑筱萸主政药监局的这几年,不难发现,监管者们一直在利用他们手中的公共平台为自己的利益寻租。缺乏监督又无透明性的行政审批权,运作往往容易变异。

  药品监管部门的官员依法拒绝制药申请是职权范畴内的事,申办者未获许可状告行政执法部门,也是申请人的正当权利。通过行政诉讼,可以帮助药监局检验依法行政的水平,监督药品审批权的恰当行使。但是,目无法纪的官员不能容忍被管理者挑战自己的权威。郑筱萸曾经对起诉国药局行政不作为的药商高某,一改温文尔雅,拍案而起勃然大怒道:“你是第一神经!”其内心深处蔑视法律的意识暴露无遗。于是,高某便踏上了数年的维权路。

  弄权令当权者昏头。在法庭上,郑筱萸不止一次说,在他担任药监局局长的十几年里,曾经拒绝过不少拱手相送的金钱。的确,检方指控郑筱萸收到的钱款大多来自亲朋故旧。郑筱萸当然心知肚明只要与职权沾边的钱,是不该收也不能收的。但他认为,接受熟人请托,收受朋友的钱财是安全的。这些经年老友成为药品企业俘获监管权力的最合适的桥梁。一审被判处死刑后,郑筱萸深感法律的冷酷无情,希望二审免其一死。但当二审法官宣布维持其死刑的一审判决时,他的反应却是异常的平静。或许,他已经明白了触犯法律意味着什么。

  道德无效时,法律补位

  以权谋私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当事者品行的良莠,而在于规定着公职官员行为方式的那一系列体制。在唾手可得的利益面前,道德显得苍白无力。药监局决定、管理的事情太多,权力物化的机会自然也就更多。当“清者不能清,浊者更污浊”时,法律补位必不可缺。身陷囹圄的郑筱萸多次对办案人员说,他对曹文庄的信任和使用,超出了曹的工作成绩和品行表现,是情感占据了上风,结果为曹提供了渎职滥权的机会。做事时想到法律,法律是温情的;犯事时遭遇法律,法律是冰冷的。其实,法律并没有变,变化的只是心态。案发后,郑筱萸虽然口口声声地请求给他一个公正的处理,但却十分强烈地希望法律对其网开一面。其获罪时浑然不觉有良心发现的迹象,赶赴黄泉的门楣也全然没有灵魂求赎的悔念。

  诚然,处于体制变革之中的药监局,在权力调整初始,对于如何有效管理药业,如果多去寻求一些智力资源的支持,如民意资源、法律依据、专家论证等等,失误完全可以避免。但是,郑筱萸太过自信,终酿恶果。道德无效时,法律补位。对郝和平、曹文庄和郑筱萸这些贪渎的官员们,需要的不是对其进行道德教化,而是给他们多准备一些监狱,判令他们在牢笼中接受惩处,或者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再罚他个倾家荡产——这就是恣意践踏法律规则所应担负的犯罪成本!
<a href=[[[SQ]]][[[www.wlzb.net/phpwind/read.php?tid=70172%26position=1]]]></a>
 楼主| 发表于 2007-7-10 18:5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旅美学者林达
郑筱萸一案,必将成为世界制度史上的经典。在郑筱萸当局长的那些年里,湖南一个药厂的一位技术员高纯,手里拿着药厂药商向国家官员行贿的证据,以及国家药物管理官员腐败渎职的证据,向国家药监局举报,历时多年,竟然就是举报不进。高纯“写信、上访,至少向国家药监局寄了100多封挂号信、特快专递42件、电子邮件400多封、电报2封,电话打了500多次,去了21次,其中8次是在局长接待日。”而那些年里,假药劣药由于国家药监局的渎职仍然在全国危害人民健康。高纯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却不受理,理由是,国家药监局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形象”,“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范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高纯上诉案中竟然也维持了这一裁定。这样的事情,在当今世界说给别国人听,人家大概是无论如何也不会理解,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个文明国家的国家机器和郑筱萸穿连裆裤长达几年。于是,将来的历史上一定会记载郑筱萸的名言:“你有什么资格起诉我?你有什么资格跟我斗?我代表国家行使职权!”

  郑筱萸一案具有如此明显的特点,此案之犯罪行为一定和国家制度上的问题有联系。这种联系非常复杂,十分隐蔽,人们至今还不清楚。制度上的问题是根,从基层医药业一步一步爬到最高管理官员位子上的郑筱萸沦为罪犯,只不过是一个果子。摘下了这个果子,我们却连根在什么地方都还不知道。

  如果郑筱萸一案发生在法制完善的国家,除了在司法系统追究罪犯以外,此案必引发大规模的国会调查。别的不说,单是高纯所寄出的100多封挂号信、特快专递42件、电子邮件400多封、电报2封,电话500多次,每一次每一件,当初是谁拿到手的,是谁批示的,是谁作出处理意见的?这些国家干部,是根据国家的什么法令条文,根据什么工作规范,来作出这样的处理?他们在作出这样处理的时候,是否肯定这样的处理是合法的,正当的?如果他们是根据上级指示这样做的,那么上级是谁,根据是什么?我们的国家干部们,是不是知道他们工作中的每一个决定,每一个动作,自己个人是要负责任的?在国会调查的公开听证会上,要传唤所有经手的工作人员,从国家机关负责答复上诉者的门房警卫,负责拆读邮件的干部,到国家药监局的上级,都必须公开向民众讲清,自己在那个权力链条上是怎么动作的,为什么这样动作。而如果在国会听证会上撒谎,就犯下了伪证罪。为了促使知情者畅所欲言,有些国家在这样的调查中有时候给特定人员一定的刑事豁免,即说了实话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承诺。因为,这种调查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惩罚什么人,而是为了查明,为什么我们的国家机器在防范和阻挡贪渎行为方面会全面失效,问题出在哪个环节上。只有查明了制度上的原因,才能针对这原因立法修补制度。

  郑筱萸这样级别的高官,腐败到要判死刑的地步,已经不是第一个了,那么会是最后一个吗?什么时候,谁会是最后一个判死的腐败高官?拿这样的高官开斩,反腐力度不可谓不大。然而,杀这样一个高官,底层民众心里不见得就此相信反腐前景乐观,国家形象也不见得就光彩起来了。只杀一个郑筱萸,已经不能让反腐力度取信于民了。其原因就在于,郑筱萸怎么会到这个地步的,国家机器怎么会在反贪反渎职功能方面失效的,又为何没有全面调查,没有向民众公开。所以,可以肯定的是,制度上的问题并没有触动。

  只杀郑筱萸,没有挖到制度上的根子,产生郑筱萸的环境条件依旧,那么,新的郑筱萸迟早还会产生。这就好比,如果没有警卫保安而把银行里的钱堆在柜台上,那么抢银行是迟早的事。如果我们现在不调查弄清制度上的原因,不修补改善制度,那么,郑筱萸之后,新的贪渎者之前赴后继,几乎是可以肯定的事情。
<a href=[[[SQ]]][[[www.wlzb.net/phpwind/read.php?tid=70172%26position=2]]]></a>
发表于 2007-7-10 19:26:2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有什么资格起诉我?你有什么资格跟我斗?我代表国家行使职权!”
确实是名言……<a href=[[[SQ]]][[[www.wlzb.net/phpwind/read.php?tid=70172%26position=3]]]></a>
发表于 2007-7-10 19:41: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贪污腐败的狗官,就应该杀无赦
人民的钱就这样贪了<a href=[[[SQ]]][[[www.wlzb.net/phpwind/read.php?tid=70172%26position=4]]]></a>
发表于 2007-7-10 22:35: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政治体制确实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当是人民的信任危机就不亚于一百个本拉登,而且不知何时会爆发,想必胡哥应该也有所考虑吧<a href=[[[SQ]]][[[www.wlzb.net/phpwind/read.php?tid=70172%26position=5]]]></a>
发表于 2007-7-11 22:5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选举制度~<a href=[[[SQ]]][[[www.wlzb.net/phpwind/read.php?tid=70172%26position=6]]]></a>
发表于 2007-7-12 12:4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郑的死刑,从政治角度看 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丛法制角度看,是极其违背 当前的法制潮流和公平原则的,可以说,郑只是中国行政支配法制制度下的又一个牺牲品,一个冤大头而已.在这里我深深的为其惋惜.最起码他是不该死的.
请大家看看细节:
  高纯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却不受理,理由是,国家药监局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形象”,“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范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高纯上诉案中竟然也维持了这一裁定。再看从快判处郑死刑的 还是北京中院和北京高院,不由得让人产生疑惑:你北京中,高院早干吗去了?百姓诉讼,你至之不理,官官相护,而国务院开个会一讨论定性,你就从重从快的处理一个你先前还极力维护的,有着从轻情节的罪犯的性命,你到底是人民的法官,还是政府的走狗呢?或者是有着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而灭口呢?
  2论郑的案子,判死和生都是可以的,而且再此之前众多贪官包括比他贪的多的 不计其数的人,百姓恨的咬牙的人都判了缓刑,又为何不给郑一个机会呢?如果我没记错的话,北京中院是全国执行死刑轻刑化最厉害的法院之一,有许多罪大恶极,罪无可赦,杀人性命的犯罪分子都被这个院判处了缓刑,仅仅是随便找个酌定的理由就可以.直接杀人者都可以被莫须有的形式免死,象这种充其量,就是退亿万步来说也不过是间接使人民受到威胁而已的犯罪为何不能免死?
3 如果我没记错的话,我国众多的所谓专家都是支持 废除死刑的,尤其是经济犯罪,前段时间废除死刑的呼声甚宵尘上,可为什么在决定郑的这个案子上却集体矢语呢?没有一个出来为其说话?要知道这些人为了废除死刑是不遗余力的.
4 这起案件的判处,暴露了中国法制的尴尬:就是改革了许多年,还是换汤不换药,该改不改,不该改的却改了.司法始终不能独立,部分法学家沽名掉誉,决不可信任他们的一些激进主张.
5这起案件的判决必将给中国的法制带来极大的恶果:首先,法律不讲诚信,可以任意凌驾与自己指定的政策上为所欲为,坦白从宽成为了骗人的把戏,可以想象,从今后的贪官将以郑为鉴,死不开口,惩治腐败的道路更加困难;其次,不该判死的处理决定也将会给死者的家属带来了愤恨,可以想象这个判决将不会使他们服气,从而对国家产生愤恨的心理,进而仇视社会,从这点看也是不成功的.
6任何刑罚裁量都要以法律为中心,兼顾公平,轻刑重判,重刑轻判都是不成熟的,都是枉法的表现,而在这里,北京中院和高院都不幸的全部具备,不得不使我产生疑问:你们,是法律的守护神吗?<a href=[[[SQ]]][[[www.wlzb.net/phpwind/read.php?tid=70172%26position=7]]]></a>
发表于 2007-7-12 13: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忆中,.这是外农首次发布慎用死刑的观点哦<a href=[[[SQ]]][[[www.wlzb.net/phpwind/read.php?tid=70172%26position=8]]]></a>
发表于 2007-7-12 18: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死刑 当他被用出来的时候总是有人欢喜有人“忧”

看看 这里有出现了 哈哈<a href=[[[SQ]]][[[www.wlzb.net/phpwind/read.php?tid=70172%26position=9]]]></a>
发表于 2007-7-12 18:4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郑之死不是因为谋财,而是因为害命<a href=[[[SQ]]][[[www.wlzb.net/phpwind/read.php?tid=70172%26position=10]]]></a>
发表于 2007-7-19 10: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起,我不是死刑至上论者,更不是死刑废除论者,我是兼采两者之长,我赞成对经济案件取消死刑,但是前提是无期徒刑至少要坐50年牢.对于人命案,则坚决适用死刑,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因为人命是一个人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东西,这个东西被非法剥夺 是绝对不可原谅的.我以前坚持的都是人命案的死刑论,抱歉没有给大家说清楚.
为什么给郑抱不平,是因为再他之前的许多罪大恶极的贪污受贿分子都被从宽处理了,而单单给他以死刑,实在是不公平;再者,眼明人都能看得出 这是沙鸡给猴看的,表面上展现了反腐的决心,实际上是在给自己一个台阶,利用郑的人头洗刷民怨;还有,这种措施能起到警市作用吗?以后遇到这种现象如何处理.|?是杀.?或者从轻?杀,是杀不完的,从轻只能是使杀郑的作用伏之流水,所以接下来的贪官怎么处理,我觉得还是和以前一样,不会有什么改变的.<a href=[[[SQ]]][[[www.wlzb.net/phpwind/read.php?tid=70172%26position=1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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