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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去喷泉玩水,请戴好卫生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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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9 00: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涯杂谈』那被喷泉射了的女人自己活该


作者:multidof 提交日期:2007-9-27 21:21:00

??
  河南19岁的女大学生李梅(化名)去年暑假在西峡县城一广场游玩时,被音乐喷泉冲穿阴道,肠子冲断。出院后李梅将西峡县建设局告上法庭,索赔18.9万元。今年8月17日,法院一审判决判被告赔偿27570元。昨天,李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6日《东方今报》)
   《光明日报》以《“发疯”的喷泉,狂热的跟帖,迷乱的人性》这一耸人听闻的标题进行了报道。可是,我不明白喷泉“发疯”在哪里,也不明白为什么网友们讽刺该女几句跟“人性”这一宏大的话题又有多少必然的关联?
  该文洋洋洒洒地议论道:““发疯”的喷泉,近乎天灾,虽然也可能是人祸,但灾祸发生后,新闻之后的狂热跟帖,如一个巨大的显微镜,至少将恶意攻击李梅和疯狂起哄的跟帖者那迷乱丑陋的人性,清晰地放大于世人面前。一些人在“网络可以不负责任地肆意狂欢”的幻觉之下,迷失了自我,耽于起哄和造势,罔顾自己基本的人性底线和做人的良知。”
  我就不明白了,该喷泉完全按照正常的程序运行,为何就是“天灾”了?请光明日报的记者给天灾下个定义先!
  其实,我也并不同情李梅(化名)。作为一个已经成年的,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对能喷起近50米高的水柱的音乐喷泉的高压喷射水柱对人体可能造成致命的伤害是应该能够预见的。音乐广场设计上虽然为了让人能够亲水而不设置栏杆,但是并不意味设计允许在喷射期间可以进去嬉水的。更何况广场上也不是没有警告标识!可是李梅居然以标识的数量不足覆盖整个广场,天黑无法看清楚警示为理由而起诉。我不知道如果李梅跳进长江去游泳发生意外,是否也可以起诉长江管理委员会,说该委员会没有在长江边上设置警告标识。及时有“游泳危险”的标识,是否也可以以天黑看不清楚以及该警告标识没有以1米远的间距覆盖整个长江沿岸而使得长江管理委员会成为被告?
  此外,一个戏剧性的讨论是:她当天有没有穿内裤这个很隐私的情节。包括我在内,都倾向于她当天并未穿内裤。因为如果有内裤作为第一层屏障,水柱是不会长驱直入射入体内的。
   其实,无论她是否胜诉我并不关心,我关心的是,象;李梅这样的如此随意如此不讲究社会公德的如此随意地在场所嬉戏拿无知当个性的成年人能不能少一点,不要觉得这样的行为“很可爱”。此外,象《光明日报》报道这个事件的弱智记者能不能少一点?难道当今的记者们的词汇已经贫乏到了除了“人性”这个宏大的话题外没有其他词汇了吗?动辄就拿如此大帽子,是否记者同志自己的“人性”也处了问题呢?
发表于 2007-9-29 15: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s:258] [s:258]
发表于 2007-9-29 19: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的标题真震撼! [s:115]
 楼主| 发表于 2007-9-29 20:3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该女生当时没穿内裤的理由不成立.由于水压巨大,甚至可以冲穿肌肉组织,冲破一层布对它的破坏力应该是几乎没有影响的.
我曾看到过挖机施工时不慎将400mm管径的自来水管挖爆的事故,几吨重的肇事挖机当场被巨大的水压力冲翻在地.所幸没有人员伤亡.
发表于 2007-9-29 23:4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标题比内容更淫荡~!!
发表于 2007-10-12 18: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地点再哪?我去试试 !
发表于 2007-10-12 19: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月来月BT,这社会.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4 19:0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gungun2001于2007-10-12 18:17发表的 :
地点再哪?我去试试 !

那你将拥有日本人的能力!
发表于 2007-10-14 19: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巾明显满足不了,要搞贞操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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