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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浙江湖州法院首次以故意杀人罪判“见死不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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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11:5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湖州法院首次以故意杀人罪判“见死不救者”
   来源:法制日报

  5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分别判处三名“见死不救者”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三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今年5月25日中午,年仅17岁的周某因偷自行车而被失主颜克于等人抓获。为了给小偷一点苦头吃吃,颜克于、韩应龙等人用扳手和石块殴打周某。周某为挣脱围殴,跳入附近河中,并向河对岸游去,游到河中央的周某自觉体力不支,准备回游,但刚回游了一二米便因体力不支沉入河中。韩应龙等人见死不救,直到确认周某已沉入河中,方才离去。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三人负有救助义务却不作为,构成犯罪。但三人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余东明 李春慧 姚加黎)

(责任编辑: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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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6 11: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认为,此案中的“见死不救者”还是与平常仅受道德谴责的见死不救者还是有本质区别的。该案件中的“见死不救者”是以其先行行为引起了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因而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有些刑法上的理论记得不是很清楚了,此案例还希望得到各位法律人的深刻分析,本人在此学习了。
发表于 2007-11-6 20:4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分析完全正确,这本身构成不作为犯罪,没什么新闻价值,个人觉得
发表于 2007-11-7 01: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报的人员没有学习过法律,望文生义
发表于 2007-11-7 10: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喝高了?记者就是一记,作出判决的是法院!
发表于 2007-11-7 16:2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那位,法院并没有错,他们是负有救助义务的,因为死者跳水是因为被告的先行行为所引起的,跟一般意义上的见死不救完全不一样,法院没有判错,记者才是没有常识的那个。
发表于 2007-11-7 19: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说,本来是一起很正常的判决,被记者同志给扭曲了?
发表于 2007-11-9 08: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bingo
发表于 2007-11-21 21:5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问一个

一个女的在路上走,一个男子扑上去强奸,女的跑了,跑到一个地方看到一间房子,
敲门进去看到一个老太太和一个小女孩,老太太收留了她,让她和小女孩睡一个床

过了一会,老太太的儿子回来了,原来是那个想强奸的人,于是他们母子两想杀人灭口,在那商量.
被那个女的听到了,于是她悄悄和把那个小女孩和自己换了个位置,

最后请问,如果那老太太的儿子把他们自己家的小女孩杀了,这个挪动位置的女的有无犯罪.
发表于 2007-11-28 11: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罪。  我们上法理课时讨论过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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