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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没有人关注广州警察枪杀副教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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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8 14:2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州日报:

昨晨民警执勤遇阻鸣枪致一男子死亡

  本报讯 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今天通报:昨天凌晨,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民警在驾驶警车巡逻盘查可疑车辆过程中遭到阻挠,在被抢走警察证并被强行拖行数米后,被迫鸣枪,造成一名男子死亡。

省、市领导及上级政法机关对事件高度重视,已成立由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严格依法迅速开展调查。

  据初步调查,昨天凌晨4时55分,海珠区公安分局民警驾驶警车巡逻至南泰路珠江医院住院部门前路段时,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前后车牌均被报纸包裹着的可疑小汽车。民警进行盘查时,遭到驾车男子的阻挠,并被强行抢走出示的警察证,其后,该男子快速倒车,碰撞民警,造成民警膝部受伤。为阻止其驾车逃逸,民警拉住车门,被该男子强行开车拖行数米。在紧急情况下,民警被迫鸣枪,致该男子中弹受伤。民警即报“120”。该男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核实,死者尹某是某某医院的一名副主任医师,其驾驶的小车没有合法登记手续,所挂的车牌为已作废的军车号牌,车尾箱还有粤AAB×××、湘K×××××车牌各一副。

  事发后,海珠区委区政府、公安机关及死者所在单位迅速组成善后工作组,安排做好有关善后工作,并对其家属进行安抚。目前,该民警正在协助调查。联合调查组表示,将严格按照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此事件进行严肃公正的查处。 (龚 宣)



就目前所见,广州日报的报道最为详细,但同时倾向性最强,作者署名“龚宣”,显然是“公安局宣传部”的集体署名。


而反方面倾向性最强的报道来自死者的籍贯地安徽:


“皖籍博士遭警察枪击死亡”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引起广泛关注,各种争论纷起:案件发生时警察该不该鸣枪或开枪?鸣枪会不会造成死亡?我省相关人士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从目前显示的情况看,此案发生时,警察无论是开枪还是鸣枪均不符合相关规定。

  省公安厅督察处调研员王理之:鸣枪一般不会造成死亡

  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昨天通报,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民警在驾驶警车巡逻盘查可疑车辆过程中遭到阻挠,在被抢走警察证并被强行拖行数米后,被迫鸣枪,造成尹方明副教授死亡。

  省公安厅督察处调研员王理之认为,根据该通报,再结合目前媒体报道的一些具体细节来看,整个事件过程显得有些蹊跷,存在诸多疑点。

  首先,警察该不该鸣枪?按照相关规定,警察鸣枪有严格规定,正常情况下,警察鸣枪是一种警告。即使尹方明使用的车辆存在使用假军车嫌疑,双方发生争执,在此情况下警察是否有必要鸣枪?事发过程中,警察有没有受到人身伤害,或者非常严重的生命威胁?

  另外,从广州警方的通报看,鸣枪是造成尹方明死亡的直接原因,那么鸣枪会不会造成死亡?对此王理之认为,正常情况下,鸣枪是不会造成人员死亡的,因为鸣枪属于警告,一般开枪方向不会朝着人群。

  “但也有例外,不过这种情况非常少见。”王理之说,10多年前我省就发生过一起因鸣枪而误伤事件,当时民警正在追捕犯罪嫌疑人,在发出口头警告后,嫌疑犯仍然亡命逃窜,在此情况下,民警才对着地面鸣枪,没想到子弹击中地面后反弹,击中犯罪嫌疑人臀部。

  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有关人士:“开枪权”使用应有“度”

  警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开枪?对此我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当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时,警察可以“口头警告”或“鸣枪示警”直接使用武器。省公安厅刑警总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说,无论何种情况,警察开枪都必须要把握住“度”。

  该人士表示,警察拥有“开枪权”,是因为警察战斗在维护社会治安、同各种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的第一线,面对手段残忍、丧心病狂的亡命之徒,随时面临人身、生命危险和财产损失,采取包括开枪在内的最严厉措施制止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行为,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也是保护警察自身生命安全的需要,因此,法律明确赋予警察使用武器权。

  而正因为开枪权是警察的法律特权,当出现一定后果时,警察往往处于强势而对方则处于劣势,劣势一方的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因此,现代各国对警察权都作了严格限制,特别是开枪权。从更深层次看,警察对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置从性质上看,毕竟只是应急处置和采取强制措施,而不是处罚和制裁,更不是定罪量刑。而按照法律的一般原理,在未经合法的审判机关定罪之前,任何人都是清白的,只能算作犯罪嫌疑人。因此,严格来讲,任何时候警察所面对的都是公民,而不是先将其假定为犯罪分子。在这种情况下,警察虽然有“开枪权”,但开枪一定要把握住“度”。

  省公安厅特聘刑侦技术专家徐文龙:鸣枪误伤子弹入体不会深

  省公安厅特聘刑侦技术专家徐文龙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媒体报道的情况和法医实践看,尹方明死亡似乎不像是由于鸣枪造成的,此前徐文龙曾鉴定过一起鸣枪误伤案,鸣枪误伤多数发生在子弹通过障碍物反弹后击中人员,其能量有限,穿进人身体的部位不深,弹道特征非常明显。而这起事件中:子弹从死者左侧肋骨打入心脏,同时穿过肝脏,导致心脏和肝脏破裂。“因此要判断其是否属于鸣枪造成的误伤,还需要进行现场技术试验”。

  省政府法律顾问、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宋世俊:鸣枪或开枪都“不符规定”

  “种种细节表明,在这起事件中警察无论是开枪还是鸣枪均不符合规定,悲剧本来应该可以避免。”省政府法律顾问、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宋世俊在认真分析了相关报道后说。

  他认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警察只有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枪支,其前提必须是危及到自己的生命,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尹方明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均没有危及到警察的生命安全,在此情况下,“看不出来,警察有鸣枪的必要,更看不出来警察有开枪的必要,因此警察开枪明显不符合规定”。他认为面对暴力犯罪,警察的人身权益和执法权益,是应该得到保障的。不过该权力实际上是受到约束的,不能被滥用、误用,否则必将使公众的生命安全受到极大威胁。

  宋世俊说,为规范警察用枪,英美等国家还建立了有效的调查问责制度。一旦出现警察开枪事件,都会由专门人员进行调查,在对口头警告情况、开枪理由、目标距离乃至现场能见度等一系列情形加以认定与分析后,得出科学结论,形成书面报告,据此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这样的程序设计其实只是为了传递一个信号:慎重开枪,否则后果非常严重。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亚林:公众有权了解事件真相

  警察使用枪支必须要确保“使用正当”,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亚林说,就广州的这起枪击事件来说,相关部门应立即查明真相,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事件真相。

  王亚林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民警只有在十五种情况下才可以开枪。就皖籍博士遭枪击死亡事件看,对比15种情况,只有“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一种说得过去,但就此条而言,警察开枪也有两个前提,一是存在暴力袭击警察行为,二是存在危及警察生命安全情况,从目前显示的情况看,尹方明只是因假军车牌与民警发生了争执,并没有以暴力袭击警察,也没有严重到威胁警察生命安全的程度。

  退一步讲,尹方明即使车牌确实存在问题,那也不会马上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完全没有必要强行盘查。如果有必要,也可以通过交通指挥中心在各个路口设卡拦截。“拖行数米”是比较恶劣的,但也不至于危及人身安全。如果民警不想受伤,松开手就行了。既然如此,何至于鸣枪示警,又何至于致人于死地呢?

  有关方面目前要做的应该是立即着手查明真相,并向社会公布。“既然案件已经被全国关注,那么公众应该有对案件的知情权”。

  安徽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陈晓燕:违规开枪则会涉嫌犯罪

  开枪警察是否涉嫌犯罪?记者昨天就此咨询了安徽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陈晓燕。

  陈晓燕说,从相关报道看,根据案件管辖规定,安徽有关方面不会介入调查。至于开枪警察是否涉嫌犯罪,关键要看当时警察是否有开枪必要,开枪的动机是什么,开枪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等问题。如果警察违反相关规定开枪导致这么严重的后果,有可能会构成犯罪,对于究竟构成滥用职权罪还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则要看具体案情而定了。 (陈酿、孔华)
来源:《安徽商报》  
创建时间:2007年11月15日7:48:36



相关领域最权威的法学专家之一余凌云的观点显得有些弱,似乎再一次暴露了法学界人士普遍缺乏细节分析能力的缺点:


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九条的规定,只有在公共安全受到危害,人民警察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等情况下,人
民警察经警告无效的,才可以使用武器。按照广州市公安局通报的情况,尹方明快速倒
车,仅仅是造成这位民警膝部受伤,而这位民警在被拖行时,完全可以松开手摆脱被拖
行的状态后再采取其他合法的措施。选择枪击尹方明并最终导致其死亡,这位民警开枪
的做法涉嫌违法。
发表于 2007-11-18 14: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过这个报道,我觉得那位警察开枪是不合适的。
因为公民的生命权是无尚重要的。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在人民的生命财产没有收到什么严重损坏的情况下开枪首先应该是滥用自己的职权吧。我也觉得警察可以采取另外的形式来防止自己受伤害,不一定要射杀副教授。
发表于 2007-11-18 17: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皖籍?
这事情闹大了……
发表于 2007-11-18 20:2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拖行数米!!!
我们也别一味说警察完全可以撒手再采取另外合法的措施!其实也可以想象一下当时的情况,警察当时可以自由的撒手吗?那名教授难道就不知道一点点法律常识吗?

让我来站在一名警察的立场上考虑一下这件事:凌晨5点,可疑车辆,车牌号码用报纸挡住!重大情况!向前盘问,他不给驾驶证,不给身份证,还抢夺我的警察证件,然后强行倒车。像这种行为,给我的第一感觉就是此人身上定有非法行为!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怎么能就这么放过他呢,于是我马上抢上前拉开车门,试图阻挡其驾车逃跑,但他反而加快油门,由此可见此事更加严重!于是我慌忙中掏出枪鸣枪示警,没想到此人竟然不怕,还在加快油门!我愈发觉得事情的严重程度,不能让他这么跑了,我就想先开抢打到他手上,让其无法驾驶车离去,但这种慌乱的情况中,车子不稳定,也不知道打到了哪里,不过他也终于停下了车。看到他受伤,我马上拨打了120。事后才得知子弹竟打到了他腋下,至其死亡!

下面我再分析下那名教授:书读了那么多,都做教授了,直接阻碍警察依法办事并强行逃跑!这是他应该做的吗?而他用的是废车牌,有钱买车,就没钱办证了吗?后退一步,就算这名教授想逃避,那么此时他也只要罚下款、再办个证也就没多大事了,但他居然是想架车逃跑,那么我们就可以想象他的假车牌中必定大有文章!他是不想让警察知道他假车牌的来历吧!

再说警察有没有权力开枪呢?按照那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只有在公共安全受到危害,人民警察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等情况下,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的,才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等情况下”,关键也就是在这点,到底有没有受到生命安全的威胁,从车子强行拖行数米我们完全可以认为“生命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谁认为没有受到威胁的那就谁也去试试!

所以最后我认为警察开抢是合法的,他不应承担责任!
发表于 2007-11-18 20:5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京报
    -枪击事件调查
  
    掌握尹方明同车同学王燕鸣向警方所作目击材料的权威人士,转述材料所载枪击经过
  
    “拿走警察证倒车掉头 枪声响起”
  
    13日凌晨近5时,广州珠江医院住院部南泰路上发生一起枪击案,警方开枪击中该院神经科医生尹方明副教授,尹经抢救无效死亡。
  
    珠江医院急诊室医生蒋小忠和黄东平是参与抢救尹方明的第一批医生。蒋小忠昨日称,他们前晚通过不愿具名的权威人士张林(化名)看到了关于此次枪击案的详细调查材料,而张林则掌握尹方明同车同学王燕鸣在警方监督下所作的目击材料。昨晚,张林在电话中证实了蒋小忠所述的经过。
  
    “结束应酬与同学吃夜宵”
  
    尹方明爱人称,12日白天,尹方明在家准备医院教学评估的材料。当晚6时,她下班回家不见尹方明,尹电话中告诉她晚上有应酬,应酬结束后还有一个朋友要陪。
  
    尹方明爱人称,尹开走了家里几年前买的二手车。她表示,丈夫没有把车牌蒙住的习惯。警方通报称,事发时尹前后车牌被报纸蒙住。张林分析,可能是尹方明应酬时去了歌舞场所,因为广州歌舞场所会蒙住前来消费的车的车牌。
  
    张林称,王燕鸣所作的目击材料显示,当晚12时50分,尹方明结束完应酬来接王,两人去广州珠江新城大排档吃夜宵。据悉,王燕鸣父亲患有脑中风,当天王是专门向尹方明咨询治疗的。尹方明称,有一份相关资料放在珠江医院,要去拿。13日凌晨4时40分左右,两人吃完夜宵后,把车停在珠江医院住院部门口。车停在门口后,车头向西,两人在车里聊天。此时,有一辆警车停在他们车前面,挡住了去路。
  
    “你拿我证件,我也拿你的”
  
    王燕鸣所作的目击材料显示,此后,从车上走下一名警察,一个派出所保安(蒋小忠判断其为联防队员),警察向司机座走来,保安向副驾驶座走来。警察要尹方明出示证件,尹方明掏出了一个证件给警察。警察查看后,还要尹方明出示另外的证件。此时尹方明没有再掏证件,直接下车。
  
    目击材料显示,王燕鸣此时听到尹方明说:“我就是珠江医院的医生。”不过王燕鸣当时没有下车,他认为尹方明“可能在外面和警察发生了争执。”后来,他听到尹方明开始打电话,找朋友帮忙。过了一会儿,警察也接到了电话,但不知道说了些什么。
  
    事后,蒋小忠和尹方明的爱人等人称,他们得到消息,当时尹方明给这个警察所在地单位———南石头街派出所一位熟识的警官打电话。随后该警官给这位现场的警察打电话。但是昨日,记者未能找到此警官。
  
    目击材料称,王燕鸣称,电话打完后,那个警察不同意,继续要求尹方明出示证件。此时,尹方明要求警察出示证件,警察随后出示了证件。王燕鸣看到,尹方明从警察手中拿过证件,说“你拿我的证件,我也拿你的证件”,随即上车,倒车,转弯,掉头,向东行驶。在此过程中,王燕鸣听到了枪声。
  
    “同学急忙电话求助朋友”
  
    目击材料称,王燕鸣听到枪声后立即抱住脑袋,俯下身子,大喊“打枪了,打枪了,注意,注意。”王燕鸣此时感觉到车子向前滑行,过了一会儿,撞到东西后停了下来。王燕鸣此时发现尹方明没有了反应,便给他一个姓张的朋友打电话,说他在珠江医院这边,“尹方明被警察开枪打了,赶快给珠江医院打电话。”
  
    昨晚,珠江医院住院部门口的案发现场,仍可准确的看到当时的车辆痕迹。张林认为,通过车辆痕迹可以清晰的判断,当时向后倒车,左后掉头,向东去,张林不明白车是怎么撞到警察的。
  
    “护工与警察拉出中枪者”
  
    蒋小忠是珠江医院急诊室当晚的值班医生。当日凌晨4时58分,他们急诊室接到120急救电话,说珠江医院附近南泰路口有一个中枪者,蒋小忠立即在急诊室做抢救准备,并派出医生赖玉梅、护士吴银丽、护工兰大华紧急出诊。
  
    蒋小忠表示,准备出诊过程中,门口突然来了一辆警车,一个警察在车上大喊:“你们还不赶紧去,打的好像是你们珠江医院的人。”他们来不及和这个警察对话,便出诊了。
  
  昨晚,赖玉梅、护工兰大华回忆了他们到达事发现场的经过:他们赶到南泰路口时,看到一辆小轿车冲到路边花坛上。兰大华说,他没有看到车牌被报纸蒙住,也没有看到周围有报纸等物,而赖玉梅则称,她一心救人,没有注意到“报纸”一事。
  
    两人看到,小轿车旁停着一辆本田飞度警车,“两车相隔一米左右”,警车旁边站着一位警察,“170CM左右,方脸,肤色较黑,显得健康”,还站着一个保安。
  
    赖玉梅冲到小轿车旁边看到,车门关着,左侧窗玻璃是放下的,里面坐着一个人,“仰面靠着驾驶座椅,脑袋右偏”。赖拍了一下,没有反应。兰大华称,此时站在旁边的警察把车门打开,“顺手把里面的人拉出车,平放在地上。”
  
    此时,赖玉梅已发现这个人就是珠江医院的员工,但珠江医院有1000多医护人员,赖玉梅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
  
    “医生一眼认出是中枪同事”
  
    赖玉梅称,她看到警察伸手掏这个人的口袋,便问“你干什么?”警察答:“我要找回我的证件。”
  
    此后,警察和护工兰大华一起把此人抬上救护车。
  
    赖玉梅随即对中枪者进行了检查,发现已没有呼吸,没有心跳,神志丧失。两人均表示,警察此后并没有跟车。
  
    蒋小忠称,5时15分,尹方明被送到相隔200米左右的急诊室,“我们认识”,他一眼认出是尹方明。
  
    蒋小忠立即给尹做检查,发现其心跳呼吸停止,瞳孔散大,固定。随后蒋进一步检查身体,发现其左腋下面有一个小洞,但不怎么流血。蒋小忠给尹方明做心脏复苏,亦未见效果。
  
    5时40分,他们打开了尹方明的心腔进行抢救,发现其左肺、心脏都被穿透。X光片显示,里面还有子弹头,“这说明是近距离,从侧面射入的子弹。”蒋小忠说。
  
    该院另一位医生指出,从现场看,子弹是俯射角度,鸣枪示警一般向着天空。
  
    蒋小忠称,7时左右,见回天乏术,他们停止了抢救。
  
    王燕鸣弟弟鼓励哥哥
  
    昨晚,王燕鸣弟弟王俊称,前晚6时,他赶到海珠区公安分局,希望见到哥哥。但警方一直不同意。警方称不知道其哥哥在何处。王俊此后借口到警方办公大楼上厕所,看到哥哥在一间屋子里面。
  
    此时,王俊确认哥哥就在警察局,便一直要求见哥哥,但警方一直不同意。9个小时后,警方同意了他们的要求。王俊在那间屋子呆了3分钟,询问哥哥吃的怎么样,并鼓励哥哥要坚强一些。据王俊介绍,王燕鸣最后说“我们没有任何过错”。此后,王俊被警方隔开。以后再无哥哥消息。
  
    昨晚,海珠区公安分局办公室一位许主任称,目前王燕鸣在专案组,但他拒绝回应上述记者在医院方面采访到的事件详细经过。他说,枪击具体过程需要专案组详细调查公布以后才权威。
  
    本报特派广州记者 杨万国
发表于 2007-11-18 20:5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还是有一点:到底是开了一枪还是两枪?

报道一:第一枪是朝天空鸣枪示警,死者不停仍继续开车,警察随后开了第二枪

报道二:警察只开了一枪,而且还是近距离的射击到,不是鸣枪示警!
发表于 2007-11-18 21: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大主流媒体和门户网站都迫于压力取消了有关尹教授枪击事件的报道.关注中......
发表于 2007-11-18 22: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在广州最牛的是军人,第2牛的是警察.这里面水深.......
发表于 2007-11-18 22: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要注意一点,根据新闻报道: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开枪警察为南石头街派出所巡警,30岁左右,之前曾在珠江医院警务室工作过三个月".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8 22: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人至贱则无敌于2007-11-18 20:29发表的 :
拖行数米!!!
我们也别一味说警察完全可以撒手再采取另外合法的措施!其实也可以想象一下当时的情况,警察当时可以自由的撒手吗?那名教授难道就不知道一点点法律常识吗?

让我来站在一名警察的立场上考虑一下这件事:凌晨5点,可疑车辆,车牌号码用报纸挡住!重大情况!向前盘问,他不给驾驶证,不给身份证,还抢夺我的警察证件,然后强行倒车。像这种行为,给我的第一感觉就是此人身上定有非法行为!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怎么能就这么放过他呢,于是我马上抢上前拉开车门,试图阻挡其驾车逃跑,但他反而加快油门,由此可见此事更加严重!于是我慌忙中掏出枪鸣枪示警,没想到此人竟然不怕,还在加快油门!我愈发觉得事情的严重程度,不能让他这么跑了,我就想先开抢打到他手上,让其无法驾驶车离去,但这种慌乱的情况中,车子不稳定,也不知道打到了哪里,不过他也终于停下了车。看到他受伤,我马上拨打了120。事后才得知子弹竟打到了他腋下,至其死亡!

.......
你对细节也太不重视了,所以对当时状况的还原也是有问题的

我的看法:
1.尹的车牌用报纸挡住,这个应该是可信的,原因应该如媒体所分析,是去了娱乐场所,警察看到之后当然要检查,这个毫无疑问
2.尹不是没有出示证件,而是出示了过期的军官证,这是为了配合他所挂的军牌。同时显然说明了自己是珠江医院医生的身份。因为这是在珠江医院附近,这个警察也在珠江医院工作过三个月,因此尹还打电话找了派出所的熟人说情。此时,警察应该基本能够确认尹是有合理身份的人,证件不属于伪造,不存在什么在逃犯之类的嫌疑
3.珠江医院在2004年整体转业地方,所以尹的军官证、军牌全部过期,警察发现了这种情况当然应该处理,所以要求尹继续出示证件。这个应该已经不是检查,而是准备处罚了。但在此时,尹显然很不满,与警察发生争执
4.争执得不到解决之后,尹抢夺了警察的证件,准备开车离去。此时,显然是属于暴力抗拒执法了,警察决定拦截尹,不让其离开。但其实这时也可以放走尹,向上级报告之再通过法律程序对其实施治安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都可以,因为能够确认他的身份,警方也有证人
5.拦截中,尹不顾可能造成警察伤亡的后果,加速离开,此时开枪没有任何问题

6.本案其实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问题,双方都有错误,但显然违法的是尹,警察只是工作失误,也就是对于事件处理有所失当。在我看来,如果要给予这个警察处分是不合理的,但这件事或许证明了他不是很适合从事这项工作,调离或者转任内勤比较合适
7.余凌云今年才从公安大学调入清华大学,马上就发表对警方如此不利的言论,是个很有趣的事情
8.公安部长孟建柱刚刚上任就遇到这个事情,是一个考验。公安系统普遍认为孟部长显得文弱,不如周部长有霸气,不知道会做出什么样的处理?本案的棘手之处在于:广州治安形势严峻,如果因为这件事对警方进行处分或是压制的话,将导致广州警方继孙志刚事件之后的又一次反弹,并进而造成治安状况的继续恶化引发广州民众的不满,广东省委省政府也会对公安部有意见;但如果对于警方采取完全的支持,这种过激反应会得到一种规则上的确立,在其他地区可能得到效仿,这是很危险的事情,也可能导致更普遍民众的不满
发表于 2007-11-19 11: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想起了一个以前很有意思的笑话:某村宣村长时,尽管原村长由于贪污被处分,但是村民还是一致选举了他,理由很简单,他已经贪够了,什么都有了,选一个新的还要重新来过,百姓受苦更多。

与其让全社会都生活在黑色的恐怖当中,还不如给一部分人以特权,至少他们还有人可以管。
发表于 2007-11-19 19:4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垃圾教授,我认为公安的执法行动应该被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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