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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学子接受商人捐助拒感恩,折射慈善事业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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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5 12: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捐助四年的北大学子失踪
2008年01月04日01:42   法制周报-e法网   

李富华是重庆万州的一名商人,在当地开办了一家玻璃厂。2007年6月,他的玻璃厂在经营上出了问题,亏损近百万元,他忽然想起了在北京上大学的段霖夏。4年来,李富华一直资助段霖夏上学。“他是北大的研究生,见多识广,我可以找他商量商量,看能不能找到解决企业经营困局的办法。”李富华对《法制周报》记者说。


2007年7月初,李富华打了段霖夏的手机,发现已经停机。他辗转找到北大软件学院了解情况,得到的信息是段早已不在校读书。李富华又给段霖夏的寝室打电话,寝室一位同学说,好几年都不见段霖夏在学校上课了,现在不知道他的下落。李富华还发现,段霖夏4年来,12门研究生课程只修完了其中一门。李富华说,4年间,他先后共资助段4万多元,最大的一笔有2.4万元。


2007年7月底,李富华找到《重庆晨报》记者刘虎投诉,反映玻璃厂所遇到的难题。两人聊天时,李富华谈到了自己资助段霖夏读研,而段却离奇失踪的事情。巧合的是,刘虎在4年前曾采访过段霖夏。于是,他开始着手调查此事。刘虎把李富华反映的情况调查核实后,于 7月30日在《重庆晨报》发表《贫困生4年只修完1门课,资助人寒心索4万元善款》的报道,在社会激起轩然大波。


看到新闻后,段霖夏的家人怒不可遏,认为报道损害了段霖夏的名誉。2007年8月2日晚上,段霖夏的父母和哥哥赶到李富华家中,指责李富华“葬送了段霖夏的前途”。李富华回忆起当时的场景,情绪有点激动,“他们一进门就大吵大闹,把我屋里的杯子都摔了,还想砸我家电视机。段霖夏的母亲甚至想在我这里跳楼。”这件事情惊动了附近的许多居民,李富华年逾八旬的父母也受惊不已。


“当时我根本就不想去告段霖夏,他有什么难处都可以说出来。”李富华告诉记者。直到段家人到李家吵闹的事情发生后,伤透心的李富华才决定委托高精忠律师,起诉段霖夏。


律师调查结果引起愤怒



接受委托后,李富华的代理律师高精忠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但结果让所有人颇感意外。


高精忠律师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提供的资料中,发现一家“重庆名商科技有限公司”,在这个公司的基本情况介绍中,法人代表一栏赫然写着段霖夏的大名。这家公司的注册时间是2005年6月30日。在注册资金一栏中,明确标注着:段霖夏出资25万元人民币,占50%的股份。


了解到这些信息,李富华愤怒了,“我不是资助他去开公司,而是为了让他好好读书!”但在他的话语中又流露出了一些伤感,“每次他打电话来,我都和他说,有知识的人才有前途,你要好好读书。他怎么能退了学还向我要学费呢?这不是欺骗我吗?”


对自己被李富华告上法庭一事,段霖夏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李富华资助我读书,我一直心存感激,也很感恩。但是,我坚信向媒体反映此事的知情者是心里有愧的,因为事实不像现在报道那样。”他解释,之所以选择退学,是因为他熟悉的北大一些学子毕业后至今还是公司小职员,“工资不过五千元左右,如此下去,要想在北京买房几乎不可能,所以想早点自己创业。”他还道出了自己接受媒体采访的原因, “如果不是考虑家人,我不会理睬这事,因为我没有犯法。”


“我有权利选择,我问心无愧。捐助人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让我好起来,如果继续读书,日子可能过不好,我想,那也是他们不愿意看到的。”段霖夏说。


“受助不感恩案”正式开庭


2007年12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室,“受助不感恩案”正式开庭。原告李富华出资供被告段霖夏求学,因段未完成学业而去创业,请求法院撤销原告与被告的赠与合同,并返还原告赠与的现金共计4万元。段霖夏及其亲人均未出现在法庭,其代理律师段茂兵、唐月红出庭应诉。


庭审中,双方辩论的焦点集中在“捐赠是否是附带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原告方认为,被告段霖夏接受捐助,表示双方已经订立了赠与合同,此合同约定的义务是段霖夏要认真读书,完成学业。而被告在接受原告捐助期间,私自退学,并将原告赠与款用于读书以外的用途,违反了双方约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被告段霖夏应返还赠与的4万元善款。


段霖夏的代理律师则认为,爱心助学带有社会公益性质,具有无偿性。原被告之间只是普通的民间捐资助学关系,要求返还赠与物,是一种变了味的捐助。认真读书,完成学业并不是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其义务应该是回报社会。


长达4小时的审判后,法官希望双方能够庭外和解,但李富华坚称:“见不到段霖夏我不会和解。”


庭审结束后,《法制周报》记者采访了李富华,他说:“我打这个官司,是想告诉天下所有的好心人,以后别再上这个当。”他表示,捐助的事情他会继续做,但都会“一次性解决”,后期就不再捐助了。


段霖夏案并非全国首例

诸多媒体将此案定义为“全国首例受助不感恩案”,其实并不准确。早在2005年9月28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资助者陈劲草与受助者肖诗忆解除了资助合同,肖诗忆和其母亲欧美燕需返还陈劲草赠与的12000元款项。2006年1月,南宁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肖诗忆退还受助款。


与段霖夏一案不同的是,陈劲草作为资助人与肖诗忆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规定了肖诗忆“在取得学士学位前,不得退学、不许打工”等多项义务,同时还规定受助人中途退学要双倍返还受助财物。


肖诗忆一案的主审法官陈玉辉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资助合同》,是基于一种善良美好的愿望,符合社会倡导的良好道德风尚,双方为达到资助被告读书的目的,约定被告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五项义务,内容均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而肖诗忆因自身原因退学,当时并未告知陈劲草,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受助人应退还接受资助的款项,但不支持原告双倍返还的要求。


中国慈善事业的困局与希望

从重庆的这起“受助不感恩案”,我们可以再联系到其他几桩“慈善风波”。2005年5月,山西女孩郭小娟被指责携善款“潜逃”,与组织募捐的网友发生纠纷;2006年,深圳歌手丛飞身患绝症,其生前资助的百余名学生无一人现身探望;2007年8月,湖北5名大学生被指责缺乏感恩意识,被捐助者从受助人名单中划除。在这些事件的背后,暴露出的是我国慈善立法的缺失。

目前,中国的慈善事业已经步入了一个困局:慈善募捐多是民间的自发行为,但这种自发的捐助行为在法律保障上仍是空白。事实上,国内愿意做慈善事业的人并不多,而且他们有许多顾虑和担忧,因为捐钱背后引来的往往更多的是争论和纠纷。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资中筠认为,中国慈善事业目前最主要的障碍在于,现在有关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基金会的法规不够开明,不能积极地鼓励大家来做慈善事业。


可喜的是,政府在此方面已经有所行动。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在2007年8月22日透露,社会救助法与慈善法将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郑功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表示,我国慈善事业正在进入一个迫切需要立法规范的大发展时期,虽然全国人大2007年安排的法律审议工作计划仍未列入慈善事业立法,但据他预计,下一届人大有望制定慈善事业法,较乐观的估计是,2008年能够提交审议,2009年前将可能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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