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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心脏病倒地猝死 过路司机被判赔6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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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14: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一名出租车司机过路时,一老人突然心脏病发作死亡。司机称自己无违章驾驶,出租车也无碰到老人,但法院却以“出租车从老人身旁路过对其倒地有一定诱因力”为由判司机赔对方家属6万余元。


毛先生感到很冤枉
人民网1月25日报道 “我俩月内瘦了20斤,天天受煎熬。”昨天,40岁的毛先生告诉记者,如果法院都这样推理断案,那司机以后就没好日子过了。在毛先生看来,这是一起荒唐的官司:他开出租车路过时,一老人摔倒后心脏病发作死亡,因无法认定是否侵权(即是否撞到老人),二七区法院称“出租车从老人身旁路过对其倒地有一定诱因力”,故判他补偿对方家属6万余元。

【事发】出租车路过,老人摔倒死亡

毛先生是江西人,来郑州十几年了,光开出租车就有十年。

2007年3月13日下午2时,毛先生开出租车经过郑州市康复中街一医院门口时,出了意外。“当时车上拉着乘客,车开过去五六米了,我听见乘客说,右后方有个老头摔倒了,我就赶紧下车。”毛先生说,他下车就看到一个老人躺在地上,他又看了看车,没撞到人,自己既没闯红灯,也没逆行,所以他就开车走了。

随后,有人报警,65岁的张老汉被送往医院后死亡。经鉴定,老人是心脏病发作合并脑震荡死亡。去年7月,张老汉家人将毛先生和郑州大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告上法院。二七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张家人认为,当天下午,毛先生驾驶出租车路过时,将张老汉挂倒后,逃离了现场,这致使张老汉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原告要求毛先生和大瑜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争议】出租车“挂倒”老人无法查证

此案最大争议在于,毛先生的出租车是否碰到了老人,张老汉是怎么摔倒的。事发后,民警曾就此事走访取证。当天下午4时,毛先生还被带走接受调查。

去年5月15日,交警部门出具调查结果,但他们同样也无法认定事实。这份由郑州市交巡警支队三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写明,民警对几个目击者、报案人和当时的出租车乘客分别询问,他们均说自己在听见声响后,才看到张老汉倒地,也看见该车正好驶过,但不清楚车是否挂倒老人,也不清楚老人因何原因倒地。交警部门认为,“经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无法查证此交通事实”,双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宣判】法院判司机“补偿”6万余元

2007年12月20日,毛先生接到了二七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结果让他很不满意。

这份编号为“(2007)二七民一初字第2599号”的判决书写明:“本院认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结合本案证据,不能认定毛先生对张老汉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原则。毛先生驾驶出租车从老人身旁路过对其倒地有一定的诱因力,应分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所以,法院判毛先生补偿张老汉家人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的25%,即39402.6元;另补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郑州大瑜出租车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说法】毛先生喊冤枉,已提起上诉

“我觉得这纯粹是意外事件,我和彭宇一样冤枉。”毛先生不服,目前已上诉至郑州中院。

大瑜公司代理律师、天之权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万军说,我国民法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赵万军认为,本案中,毛先生和出租车公司都不是事件受益人,他们和老人没有利益瓜葛,不适用“补偿责任”。在无法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如果法院按照所谓公平原则,推定毛先生诱发老人摔倒发病,这实际是对公平原则的滥用。(东方今报) (本文来源:人民网 )
 楼主| 发表于 2008-1-25 14:28:3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年01月22日23:11 重庆青年报
  
年终聚会上因高兴多喝几杯,没想到喝下1斤白酒后醉死,昨日,记者从彭水县法院获悉,因助不力,死者的几位同事一审被判赔死者父母58512.87元。

  喝1斤白酒醉死

  被告袁进(化名)是从事广告制作的个体经营户,受害人田刚(化名)系其所雇佣的工人。2007年2月14日,被告袁进召开年终总结会,为感谢全体员工一年来工作上的支持,当晚便统一安排在县城某羊肉馆集体会餐,除代某等少数几人喝啤酒外,其余人员均喝枸杞白酒。

  袁进向全体员工敬酒后,田刚因高兴便频频举杯向同事敬酒,“今天大家不醉不归哟,来,干——”几杯白酒下肚后,田刚已偏偏倒倒,袁进及同桌用餐的人纷纷劝田慢慢喝,田在喝下约一斤白酒后,便不胜酒力,醉倒在地。同事冉某立即给田父打电话说明原因,让其来接人。22时许,田父将不省人事的田接回家中。直至次日凌晨1时10分,田父发现情况不对,遂将田送入医院抢救,田因急性酒精中毒导致心功能、肾功能、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被告袁进等人认为自己已尽到了规劝和救助义务,不同意赔偿,原告遂诉至法院。

  同事劝阻不力埋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田刚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了解自己的酒量,应充分预见到喝酒过量带来的严重后果,并进行自我控制和约束,因此应自行承担喝酒导致死亡的主要责任。

  作为聚会组织者以及同席者的被告,在聚会饮酒中,也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负有采取最必要、最适当的方式防止饮酒带来负面作用的一般注意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被告在席间有劝阻行为,但没有达到阻止效果,最终导致田醉酒死亡,所以应当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法院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重青报提醒读者,时至年底,聚会时喝酒不要过量,同时周围的人应尽到阻止义务,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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