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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法部分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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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 19: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最近有同学卖国旗,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节选。
DSC02700.JPG
不知道这张照片上面的算不算是广告呢~
呵呵
发表于 2008-5-1 20:33: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说....算吧
发表于 2008-5-1 21:5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请法学院~~
发表于 2008-5-3 14: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算的,,,
缉拿归案
发表于 2008-5-3 15:4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安门每逢周一升旗时边上都有商店卖小国旗
发表于 2008-5-3 16:3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国旗又不是广告 [s:237]
发表于 2008-5-4 16: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大家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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