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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给谭千秋等舍身救学生的老师评定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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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7 15:4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校友办    作者: 陈清波    责任编辑: 胡琼08   

在汶川大地震时,范美忠等老师不顾学生的安危而独自抢先逃跑,但也有谭千秋、袁文婷、张米亚等多位老师在生死抉择的危急关头英勇地救护学生逃生,将生的希望让给了学生,而将死的不幸留给了自己。对于地震时范美忠与谭千秋的不同表现,人们都斥责范美忠,赞扬谭千秋,但仅仅是斥责和赞扬,这是不够的。笔者百思不得其解:民政部门为什么还不给谭千秋等在地震中舍身救护学生的老师评定烈士?


   笔者曾看到新华社记者采写的一篇报道中披露,谭千秋的妻子看到谭千秋的遗体时悲天怆地地哭喊:“你为什么这样傻?”对于这一哭喊,人们大多予以腹诽——谭千秋等老师为救护学生而牺牲怎能用一个“傻”字评定?然而,看到近期失事直升机上的英雄被评为烈士、多位抗震救灾中的先进受到表彰,而谭千秋等多位舍身救护学生的老师还未能得到烈士的哀荣,其家属还未能享受烈士家属的抚恤,笔者不禁要问:这公平、公正吗?如果不给谭千秋、袁文婷、张米亚等老师评定烈士,那么,我们岂不是默认范美忠的抢先逃生、默认谭千秋的“犯傻”了吗?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从法治角度评判,在地震时舍身救护学生的谭千秋、袁文婷、张米亚、吴忠洪、苟晓超、汤鸿、向倩、张辉兵、杜正香、严蓉、瞿万容、李佳萍、胡蓉等老师能否评定为烈士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其依据是:1980年颁行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中规定,“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可批准为革命烈士;《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第四条中解释:《条例》中所说的“壮烈牺牲”,“是指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给人民群众树立了堪为学习榜样的,都可批准为革命烈士”。今年2月19日由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中也规定,“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情节特别突出的”,可评定为烈士。显然,依据现行法规(包括“烈士褒扬条例修订的征求意见稿”)规定,谭千秋等为救护学生英勇献身的老师,应该给予他们“烈士”的哀荣!


  由于现行法律对范美忠的抢先逃跑尚无罚则明文规定,因而对“范跑跑”不从法制上予以追究,我们能够认可;但对于谭千秋等舍身救护学生、且堪称学习榜样、依法可评定烈士的,若不给予烈士的称号,岂不是执法不公?岂不是愧对英烈?


  从德治的角度来看,笔者以为也应该给谭千秋等舍身救护学生的老师评为烈士。理由之一是:“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理由之二:如果不给谭千秋等舍身救护学生的老师评定烈士,那么,也许以后学习谭千秋的人会越来越少,而学习“范跑跑”的人会越来越多。                           

(作者系浙江省余姚市农办副主任)
发表于 2008-6-27 16:4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嗯,确实可以考虑了
发表于 2008-6-28 22:56:0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顶LZ~通翻译
发表于 2008-6-28 23: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烈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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