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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一个真实的“刑法上认识错误”案例:新疆塔城市委副书记将农民误认为野猪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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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 13: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前在看刑法学教材上写“对象认识错误”时经常举在打猎中把人当成野猪枪杀的案例,总以为是“法律虚拟”——怎么可能把人当成野猪嘛?!什么眼神?!怎想到中午刚打开网页就看到了下面这则新闻:

(来源:天山网)新疆塔城地区发生“7•27”枪击误伤案件

  7月27日凌晨4时,塔城地区裕民县野巴旦杏保护区发生一起打猎误伤致1人死亡1人重伤案件。

  7月25日晚,犯罪嫌疑人吕笃功(系塔城市委副书记)在接待四川来疆朋友时,约定次日与客人一道去裕民县塔斯特景区旅游并狩猎。26日上午 11时,吕笃功等人携带枪支一支及子弹32发,与四川客人前往裕民县塔斯特景区。27日凌晨4时,吕笃功等人猎杀一头野猪。返途中,吕笃功等人绕道农九师 161团11连张玉川家打瓜地边时,将在地内看护打瓜的张玉川、李娟夫妇误当作野猪,吕笃功开枪致二人中弹。吕笃功等人遂将伤者送往裕民县医院。经法医勘验,李娟当场死亡,张玉川肝脏破裂,右肾脏贯穿伤。经医院抢救,张玉川已脱离生命危险。

    案件发生后,塔城地区迅速通报“7•27”案情,地委书记彭家瑞要求“彻查案件,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依法严肃处理”。

    吕笃功等犯罪嫌疑人已被农九师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说明:塔城市是新疆塔城地区下辖的县级市,吕笃功曾任该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2007年初被中共塔城地委任命为塔城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并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在市委常委分工中分管政法、城市建设、交通、工商、人大、政协、统战、民族宗教工作,分管部门为:市委办公室、经工办、党史办,联系建设局、交通局、工商局,还担任着塔城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名誉主任,属于正县级干部,在塔城市是排名仅次于市委书记和市长的“三号人物”。

    一点疑问:从新闻内容来看,本案尚处于“进一步侦查”阶段,也就是说基本事实尚未完全弄清,检察院和法院尚未介入,而部分媒体(包括“最高”媒体——人民网和新华网)过早地以“枪击误伤”来定性,未免显得不够专业,另一部分媒体则显得聪明很多,以《新疆塔城副书记涉嫌将瓜农当野猪猎杀》、,一个“涉嫌”,不仅体现出了法律素养,而且于无形中规避了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看来对于新闻从业者的普法工作还是任重而道远啊!!!
发表于 2008-8-3 14: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吕笃功:我认识错误,刑法上说了。

冤死者:错误你妹。

人民网新华网:长袖者方善舞。

部分媒体:赤膊者勇冠于阵。
发表于 2008-8-3 14: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的法律始终还是不够完善。

这就更需要我们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加强。

另外,新闻工作者的确得言民众不敢言。不过,的确存在很大风险。

世间除了黑、白,还存在很多灰色地带。
发表于 2008-9-13 12:2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是间接故意。
发表于 2008-9-13 12:5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疆允许拥有枪支?。。。
发表于 2008-9-13 14:33:54 | 显示全部楼层
眼球经济嘛,吸引人才是王道。
 楼主| 发表于 2008-9-13 22:4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顽石不泪于2008-09-13 12:53发表的:
新疆允许拥有枪支?。。。

在现实生活中,政法委书记连枪都没有那才是怪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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