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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岭口15岁的少女阿兰(化名)称被同村人阿军(化名)强奸导致怀孕,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但警方却表示,没有确实证据他们不能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要等到孩子生出来做DNA检测拿到确实证据之后,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11月14日中新网)
人民警察是干什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对照这条法规,警察接到受害人的举报,应该对实施强奸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和审问。然而,当地派出所居然放走犯罪嫌疑人,并让犯罪嫌疑人跑了,眼看受害人的肚子一天天大起来,毫无紧迫之感,任由施暴者逍遥法外。这样的警察太麻木不仁了。试问,警察不抓罪犯,不打击犯罪行为,人民群众还要这样的警察干什么?!
也许有人会说,有资深刑警认为,认定某人是否强奸,光有受害人指认犯罪嫌疑人还不够。还需要现场、目击证人、现场物证等相关佐证。目前时间过去几个月,从被害人衣服上提取残留精斑可能已经很难。
但笔者认为,所谓的资深刑警的言论,不过是用“可能”进行个人推测而已,并没有努力去找证据。更何况,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张申立律师认为,若受害女孩指认犯罪嫌疑人强奸,而且嫌疑人也供认强奸,就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由司法机关定罪。张律师认为,即便该女孩肚子里的孩子不是她所指认的犯罪嫌疑人的,强奸罪也有可能成立。只要“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就是强奸。
笔者认为,这位律师说得在理。道理很简单,认定强奸罪名是否成立,关键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至于证据,并不能以是否怀孕为判断依据,也并非必须通过DNA进行亲子鉴定才能作证据,警方完全可以寻找其他的证据。
笔者不敢想象,如果警方打击强奸犯都要等到受害人生孩子后进行DNA鉴定,才能对施暴者进行抓捕,那么警察到底还能干些什么?更重要的是,女人在这个世界还有安全感吗?太荒唐了。
笔者一直在想,这么简单的道理和问题,为什么在警察那里就变得模糊不清,甚至无从着手了呢?再说了,阿军如果没有施暴,为什么要逃跑呢?分明是畏罪嘛。因此,依笔者看,当地警方对犯罪嫌疑人阿军“询问之后放走”,眼眼睁睁让阿军逃跑了,一定是哑巴吃汤圆,自个心中有数。
笔者认为,阿兰遭强奸报案后,警方的态度令人心寒。当地警方这样做必将严重损害警察在人民心中的形象,辱没法治精神。因此,当地有关部门应墩促警方对涉嫌强奸而潜逃的阿军实施追捕。一方面,把案情弄个水落石出,防止罪犯逍遥法外;另一方面,防止罪犯继续在外作案,祸害他人。否则,就是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
(责任编辑:李灿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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