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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带安全套强奸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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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08:4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强奸犯刑事辩护经典
在本案一审开庭前,我们曾反复查阅案卷材料,在本案一审过程中,我们全程参与了法庭主持的诉讼活动。综观全案,我们认为,控方所控戴好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戴好曾与三受害人发生性交

强奸罪以行为人与妇女发生了性交为前提。而性交系指男性生殖器进入女性生殖器的行为。因此,如不存在男性生殖器进入女性生殖器的行为,也就无所谓强奸罪。相应地,只有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男性有将生殖器进入女性生殖器的性交行为,才可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强奸罪的成立。而在本案中,不存在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戴好曾与三受害人发生这样的性交行为。

(一)本案缺乏证明戴好曾与三受害人发生性交的任何物证

在强奸案件中,从现场或者受害人体内等处提取的行为人的精液、精斑,受害人身上的伤痕,行为人使用过的避孕套等,均系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行为人曾与受害人发生性交的物证。而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这样的物证。控方所能出示的所谓物证仅仅是案发现场的照片与从现场提取的酒和空酒瓶。然而,案发现场的照片充其量只能证明本案三被告人与本案四受害人以及二名女性证人到过现场,而不能证明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在现场发生过任何事。同样,从现场提取的酒与酒瓶,也充其量只能证明本案三被告人与本案四受害人和二名女性证人曾在现场饮过酒,而不能证明其在饮酒后所发生的事情。因此,本案不存在任何证明戴好曾与孙亚林、伍辉以及马琳发生性交的物证。

(二)三受害人的证言不足以作为证明戴好曾与之发生性交的证据

根据指控,戴好曾利用孙亚林、伍辉与马琳处于醉酒状态,与之发生性交。因此,三受害人是否指证戴好与之发生性交成为证明戴好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重要证据。然而,无论是孙亚林还是伍辉抑或是马琳的证言,均不足以作为证明戴好曾与之发生性交的证据。

1、孙亚林的指证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案卷材料中只收录了孙亚林的一份证言。其关于戴好与之性交的指证仅仅为:“醉了以后,我不知被谁扶到了房间的副卧室,在睡得朦朦胧胧的时候,我发觉自己的裤子脱掉了。我睁开眼睛,看见在王家小区接我的男子睡在我身上,并把他勃起的阴茎插入我阴道。我想把他推开,但头很痛,又全身无力,没得劲反抗的。我知道我被强奸了”。但根据案卷材料,孙亚林的这一指证显然值得怀疑。

首先,案卷材料显示,孙亚林当晚喝酒较多,根据孙自己的证言,她酒后,连是谁扶她进入的房间与谁脱的其裤子都不知道,这表明她已处于神志不清状态。既然其已处于神志不清状态,她又如何能准确地判断睡在她身上的是在王家小区接她的男子即戴好?又如何能对发生性交的过程记忆如此清晰?

其次,案卷材料显示,孙亚林酒后睡觉已是后半夜的事,而在孙所睡觉的房间,一直没有开灯。既然如此,孙又如何能看清睡在她身上的是戴好?又如何能看见戴好把勃起的阴茎插入她阴道?

最后,根据孙亚林的证言,她是先看见在王家小区接她的男子睡在她身上,再看到他把勃起的阴茎插入她阴道。然而,既然戴好是睡在孙的身上,孙的视线便必然被戴的身体所遮蔽,孙自然无法看到戴的下部,当然也就更无法看到戴勃起的阴茎,更无从看见戴将勃起的阴茎插入她的阴道。

正由于孙亚林的证言在多方面违背常识与常理,其真实性难以判断,因而不能作为证明戴好曾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证据。

2、伍辉的证言未指证戴好曾与之性交

在现有案卷材料中,只收集了伍辉的两份证言,而直接涉及案发当晚是否发生性交的证言则只有一份,即2005年6月16日的询问笔录。在该份笔录中,伍辉关于自己曾被强奸的证言只有几句概括性的话,即“我也被强奸了”,“我发现我睡在那间我们打牌的房子里,下身完全赤裸,上身的衣服翻了上来,我的裤子就放在我的旁边”,“我感觉有人与我发生性关系,但是是谁我不知道”,“我不知道(有几个人与我发生性关系)”,“我只感觉流了一点血到内裤上”。由伍辉的这些证言显而易见:其一,伍辉对有人与自己发生性行为的过程知之不详,其关于自己被强奸的结论充其量是根据自己醒来后下身赤裸、上衣被翻起以及内裤上有点血而做出的推测;其二,伍辉对是谁、有几个人与之发生性关系以及所发生的是什么样的性关系,即是性交意义上的性关系,还是仅仅属于指头插入阴道等猥亵意义上的性关系,完全不能肯定。既然如此,姑且不谈伍辉关于自己被强奸的陈述是否成立,因为其只是一种推测,即使确有人与之发生了性交,也根本没有也无法指证戴好曾与之发生性交。因此,伍辉的证言不构成证明戴好曾与之性交的证据。

3、马琳的证言明显地不具有客观性

在现有案卷材料中,所收集的马琳的证言有两份。将马琳的该两份证言略加对照,即可以发现,其主观任意性很大,缺乏作为证据所应有的客观真实性。

(1)马琳的第一份证言即2005年6月14日的询问笔录没有直接指证戴好与之发生了性交行为。在该份笔录中,马琳只证明有一个男子扒在她身上非礼她,并感觉到该男子在脱他的裙子和内裤。从这一证言来看,马琳所证明的是该男子先非礼她,后脱的她裙子和内裤,而在没有脱其裙子和内裤前的所谓非礼,充其量只是猥亵,而不可能是性交,因为在裙子与内裤都没有脱下的情况下的性交,是不可能的。因此,马琳的该次证言充其量只能证明第一个男子猥亵过她,而不能证明该男子与之发生了性交。相应地,无论该男子是否戴好,马琳的第一次证言均不能证明戴好与之发生了性交行为。

(2)马琳的第二次证言即2005年6月15日的询问笔录关于戴好与之发生了性交行为的指证,纯系其主观推测。在该份笔录中,马琳声称,“由于这个男的与我发生性关系时,所讲的那些话,事后,我回想他的声音,觉得他应该是戴争”。由此可见,马琳并不明知第一个与之性交的人系戴好,而是纯粹根据回忆当时的声音推测该人系戴好。而推测不等于是客观事实,更何况是一个处于醉酒状态的人的事后推测呢?因此,马琳第二次证言对戴好曾与之性交的指证,也是不可靠的。

(3)马琳的二次证言中,与戴好有关的部分前后矛盾。在第一次证言中,马琳声称她只听到第一个男子说了一句“我没用劲”,自己就失去了知觉,但在第二次证言中,其又声称该男子不但说过“我没用劲”,而且还问过她“哪里痛”,并问过她用的什么香水,甚至好像还问过她“你老是喊姐,她是你什么人”;在第一次证言中,马琳声称她是先感觉到有人趴在她身上非礼她,其次才感觉到有人脱了她的裙子与内裤,没有直接指证该男子的生殖器进入了其阴道,更没有提到是因为感觉下身痛才醒来的,而在第二次证言中,马琳声称其是因为感觉到下身很痛才醒来的,看到有一个男子趴在他身上,并直接指称该男子的生殖器在她阴道内撞击,让她感到疼痛,却根本没有提到该男子脱她裙子与内裤之事;在第一次证言中,马琳只提到自己说了一句痛就又昏睡过去了,而在第二次证言中,其所声称的自己一直在叫痛,还提到该男子用一只手帮她按摩了头部。由此可见,在第一个男子是否先猥亵她后脱她的裙子与内裤、是否将生殖器插入了她的阴道、在整个行为过程中她是否感到下身痛并喊痛以及在行为过程中该男子与她有过什么样的交谈、做过什么事等关键性问题上,马琳的证言前后矛盾,难以形成一致,因而不具有作为证据的可信性。

(4)马琳的证言在总体上具有明显的不可信性:

首先,马琳的第一次证言声称,在卿伟岸与之发生性行为时,她看到易梅花在窗户旁边看,并听到易梅花说了一句“我的妈啊”。然而,易梅花的证言等足以表明,易根本未看到过卿伟岸与马发生性行为,更不存在惊叫“我的妈啊”的问题。这足以说明,马琳的证言具有很大主观臆测乃至生造事实的成分。

其次,在第二次证言中,马琳声称其因吃错了药而导致处女膜早已破裂。这种显然违背医学与生理常识的说法,再明显不过地说明,马琳的证言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最后,无论是在第一次证言还是在第二次证言中,马琳均证实,与她发生性关系的是两名男子,并推测或指证该两男子是戴好与卿伟岸。然而,根据起诉书的指控,与马琳发生性行为的有三人,依次是戴好、胡承鹏与卿伟岸。因此,马琳的推测与指证无法支持起诉书的指控。即是说,如马琳的证言属实,起诉书关于有三人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指控便属武断,而假如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确系三人,那么,马琳关于有二人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证言便完全不能成立。

既然马琳关于戴好曾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指证只是其推测的结果,既然马琳的证言前后矛盾,难以自圆其说,既然马琳的证言具有明显的不可信性,那么,其关于戴好曾与之发生性交的证言,便既不具有作为证据所需要的客观性,也不具有作为证据所需要的真实性,因而理所当然地不能作为认定戴好曾与之发生性交的证据。

由上可见,孙亚林虽然直接指证了戴好曾与之发生性交,但其证言有违常识与常理,显然不具有作为证明戴好曾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证据的真实性;伍辉的证言没有指证戴好与之发生性交,不具有证明戴好曾与之发生性交的证据的效力;马琳关于戴好与之发生性交的证言纯系其主观推测,不具有作为证明戴好曾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因此,本案受害人的证言无一可以作为证明戴好曾与之发生性交的证据。

(三)戴好的供述不具有作为证据所应有的稳定性与可信性

案卷材料中,共收录了对戴好的讯问笔录11份,其中涉及对戴好是否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询问的笔录共5份。在该5份笔录中,有1份戴好拒绝签字,因而系无效笔录,不具有作为不利于戴好的证据的证明力。在其他4份有效笔录中,有1份即对戴好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戴好完全否认其曾与任何一名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在所余3份笔录中,戴好曾1次供认与孙亚林发生性关系,1次供认与伍婷发生性关系,1次供认与伍辉发生性关系,2次供认与马琳发生性关系。因此,总的说来,就与孙亚林发生性关系而言,戴好系1次否认,1次供认;就与伍辉或伍婷发生性关系而言,戴好系2次否认,1次供认;就与马琳发生性关系而言,戴好是1次否认,2次供认。而在庭审过程中,戴好又完全否定其与任何一个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由此可见,戴好关于是否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供述极不具有稳定性。正是如此,即使是公诉人,也不得不客观地当庭指出,戴好的供述反复性较大。

鉴于戴好的有关供述已被控方作为戴好有罪的重要证据予以采信,现将其供述的证明力详加分析如下:

1、戴好关于与孙亚林发生性关系的供述明显地不能作为戴好的有罪证据

在2005年6月14日的讯问笔录中,戴好没有供认与孙亚林发生性关系,在2005年6月15日的讯问笔录中,戴好虽然供认与孙亚林发生了性关系,但其供认仅仅是概括性的一句话,即“我们把‘梦幻天使’扶到客房,并依次和‘梦幻天使’发生了性关系”,而且,在2005年6月19日即戴好拒绝签字的笔录中,戴好再次否定与孙亚林发生了性关系。直至法庭调查阶段,戴好仍然否认其与孙亚林发生了性关系。因此,戴好关于其与孙亚林发生性关系的供述属于典型的反复无常,而且,否认多于供认,毫无稳定性可言,其否认的供述与肯定的供认之间真假难辨,只采信其供认而不采信其辩解,难免主观而任意。相应地,戴好关于其是否与孙亚林发生性关系的供述根本无法作为认定其有罪的证据。

2、戴好关于其与伍辉发生性关系的供述同样不足以作为戴好的有罪证据

在2005年6月14日的讯问笔录中,戴好没有供认与伍辉发生性关系,在2005年6月15日的讯问笔录中,戴好供认的是其与伍婷发生了性关系,而没有供认其与伍辉发生性关系,因此,2005年的讯问笔录系戴好关于其与伍辉发生了性关系的惟一一次供认。然而,戴好在庭审中又断然否定了其与伍辉发生了性关系。可见,戴好关于其是否与伍辉发生性关系的供述同样毫无稳定性可言,真伪难辩,控方在未对戴好的供述进行甄别的情况下即简单地置戴好多次供述的矛盾于不顾,简单地将戴好的惟一一次供认采做戴好有罪的证据,显然片面而武断。

3、戴好关于其与马琳发生性关系的供述也难以作为戴好的有罪证据

在2005年6月14日的讯问笔录中,戴好明确否认其曾与马琳发生性关系,虽然在2005年6月15日与6月16日的两次讯问笔录中,戴好供认其与马琳发生了性关系,但在法庭调查阶段,戴好又否认其与马琳发生了性关系,而只承认曾用手指插入过马琳的阴道。因此,戴好关于其与马琳是否发生性关系的供述,也属反复无常,不具有作为证据所应有的稳定性,因而也难以作为戴好的有罪证据。

4、戴好的有罪供认难以采信

只需对戴好的各次有罪供认略加分析,即可以发现,其违反常理、过于模糊或违背事实真相之处十分明显,因而难以成立。

(1)戴好关于其与马琳发生性关系的过程的供认不合常理

其一,戴好关于其与马琳发生性关系的两次供认,均未提到是否射精的问题。如果戴好果真与马琳发生了性关系,而且,是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与马琳发生性关系,其最终未以射精来完成其性交过程,便显然不合常理。

其二,根据戴好的供认,他与马琳发生性关系的过程是,“我就把她的双腿扒开,然后趴在她的身上,用我的阴茎插入她的阴道,但由于阴茎的硬度不够,我只插入一半就再无法进入了。我试着插入几次,但每次都只进入一小半便插不进去,我这样折腾了二、三分多钟,但最终我还是没有插入进去,我只好选择了放弃”。根据这一供认,戴好与马琳发生性关系时,阴茎的硬度不够,因而只插入一半。生理学与医学上的常识告诉我们,阴茎的硬度不够是无法插入阴道的,而只要阴茎能插入阴道,也就不存在男方想全部插入却“只插入一半就再无法进入了”的问题,更不存在“试着插入几次,但每次都只进入一小半便插不进去”的问题。因此,戴好关于其阴茎硬度不够只插入一半的供认即其与马琳发生性关系的供述,显然违背常理。

(2)戴好关于其与孙亚林发生性关系的供认过于模糊

在整个案卷材料中,戴好关于与孙亚林发生性关系的供认只有一句话,即在2005年6月15日的讯问笔录中,戴好供认“我们把‘梦幻天使’扶到客房,并依次和‘梦幻天使’发生了性关系”。然而,这样高度概括而含糊的供认是根本不符合作为言证的要求的。因为从这一供认,我们不但无法判断发生性关系的背景与过程,也无法判断是二人还是三人依次与马琳发生了性关系以及依次发生性关系的顺序,更无法判断所发生的性关系是性交、鸡奸、口交还仅仅是猥亵以及所发生的性关系是否完整,等等。

(3)戴好关于其与伍婷、伍辉中的谁发生性关系的供认彼此矛盾

在2005年6月15日的讯问笔录中,戴好供认其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是“伍婷”,即“2005年4月份的一天,我和卿伟岸、胡承鹏三人以同样的方法与理工学校的一个叫‘伍婷’的妹子发生了性关系”。而在2005年6月16日的讯问笔录中,戴好所供认的是其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是伍辉。而在案卷材料中,无论是关于“伍婷”还是关于“伍辉”,戴好都只有一次供认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既然如此,戴好究竟是与“伍婷”还是与“伍辉”发生了性关系,抑或是与两人均发生了性关系,便难以判断。

既然戴好关于与任一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有罪供认均或此或彼地存在着明显地不符合作为证据的要求之处,那么,其便当然不能作为认定戴好有罪的证据予以采信。

5、戴好的辩解合乎情理

在法庭调查阶段,戴好不但推翻了其原来在侦查阶段的全部有罪供认,而且就其为什么在侦查阶段做出了有罪供认做了解释。根据其在庭审中的辩解,案卷材料中之所以收录有其供认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供述,是因为办案人员曲解其本意,蓄意做出了与其供述的本意完全相反的笔录。而根据案卷材料,戴好的这一辩解,是合乎情理而令人信服的。

(1)在案卷所收录的对戴好的11次讯问笔录中,确有2份系戴好明确拒绝签字,而且,在自其第一次拒绝签字以后的5次讯问笔录中,无一谈到了是否与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的问题。根据戴好的辩解,其之所以拒绝签字,并在后来的讯问中拒绝回答是否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的问题,既是出于对侦查人员做违背其本意的记录的强烈不满,也是为了避免侦查人员以前违背其本意所做的记录被作为不利于他的证据采信。这在相当程度上说明了戴好关于其有罪供认并非出于其本意的当庭辩解,是真实的。

(2)根据戴好在法庭调查中的陈述,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被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人员曾对戴好进行补充讯问,但因戴好的供述不符合侦查人员的旨意,侦查人员撕毁了讯问记录。而在庭审过程中,控方虽然出示了对卿伟岸与胡承鹏的补充侦查笔录,但明确告知法庭,没有对戴好的补充讯问笔录。这再明显不过地证实了戴好关于侦查人员片面取证的辩解的真实性,进而间接证实了戴好的有罪供认系侦查人员违背其本意记录而形成的。

(3)案卷材料显示,在2005年6月15日的讯问笔录中,戴好在供认“我们把‘梦幻天使’扶到客房,并依次和‘梦幻天使’发生了性关系”,即概括性地供认与孙亚林发生性关系的同时,还概括性地供认“2005年4月份的一天,我和卿伟岸、胡承鹏三人以同样的方法与理工学校的一个叫‘伍婷’的妹子发生了性关系”。这是戴好第一次也是惟一一次供认与孙亚林以及伍婷发生性关系的供述。按理,侦查人员本应进一步追问戴好与该2人发生性关系的背景与过程,以便对证据进行必要的固定,以使被告人的供述更符合作为证据的起码要求。然而,在整个案卷材料中,没有关于戴好与该2人发生性关系的任何追问与笔录。这种违反取证常识的现象,惟一合理的解释只能是侦查人员意图以概括与含糊的记录来误导阅卷者对戴好形成错误的有罪认定。非此便无法解释如此反常的讯问笔录的存在。

(4)戴好当庭辩解,其之所以拒绝在2005年6月19日的讯问笔录上签字并在后来拒不谈及是否与受害人发生了性行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在回答关于其是否与马琳发生性行为的讯问时,戴好供认其曾用手指插入过马琳阴道,但因为早泄后,阴茎无法勃起,所以无法插入马琳阴道,因而只有放弃。但侦查人员将其这一供述记录成用手指插入后,因阴茎的硬度不够,只插入一半,插了二、三分钟,尝试多次后仍只插入一半,只好放弃。戴好让侦查人员如实记录,但侦查人员仍然按原来的笔录记录,而只在所记录的“把我的阴茎对着马琳的阴道插了进去”一语中加入“一半”二字,使笔录被修改为“把我的阴茎对着马琳的阴道插了一半进去”,而拒不按戴好的供述的原意修改。查阅戴好拒绝签字的2005年6月19日的讯问笔录,可以明显地看出,“把我的阴茎对着马琳的阴道插了一半进去”一语系由“把我的阴茎对着马琳的阴道插了进去”,修改而来,因为“一半”二字明显地系加进去的。这足以说明,戴好关于侦查人员违背戴好本意记录的辩解属实,不然,在侦查人员加上“一半”二字后,戴好便没有继续拒绝签字的理由。

(5)如前所述,2005年6月15日讯问笔录所记录的戴好关于其因阴茎硬度不够,虽经多次尝试均只一半插入马琳阴道的供认,明显地违背常识与常理。这样明显地违背常识与常理的供认,凭戴好的年龄、知识水平、社会阅历与个人经历,是绝对不可能做出的。惟一合理的解释只能是侦查人员违背戴好的本意做了不真实的记录。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戴好的辩解的真实性。

(6)在2005年6月16日讯问笔录中,关于其与马琳发生性关系的过程的供认如下:

“然后动手摸她的胸部和她的阴部,我摸了她一阵,我的阴茎勃起了。我就把她的裙子向上翻开,把她的内裤脱下,再把我自己的短裤脱下,把避孕套套在阴茎上,然后趴在马琳身上。我用右手在马琳的阴道里摸了一阵。我把我的阴茎对着马琳的阴道插了进去,插了二、三分钟,我就下来了”。

在戴好拒绝签字的2005年6月19日讯问笔录中,关于其与马琳发生性关系的过程的供认如下:

“然后动手去摸她的胸部和阴部,摸了她一会,我的阴茎就勃起了。我就把她的裙子向上掀起,把她的内裤也脱下来,再把自己的短裤脱下,把避孕套套在阴茎上,然后趴在马琳身上。我用右手在马琳的阴道里摸了一阵。把我的阴茎对着马琳的阴道插了一半进去,插了二、三分钟,我就下来了”。

对照以上笔录,显而易见,这两次关键性的供认几乎一字不差。而两次讯问的时间相隔3天。显然,即使戴好记忆再好,在3天后其也是根本不可能如此准确地复述3天前所做的供认的内容的。之所以该两段笔录(其实还不只限于这两段,而是整个这两份讯问笔录乃至戴好的其他讯问笔录与其他被告人的询问笔录)如此雷同,原因很清楚,即是侦查人员为了形成戴好的两次供述完全一致供认的印象,在后一次讯问戴好时完全按对戴好的前一次笔录进行了抄写,而不是根据戴好的供述重新记录。因此,这再明显不过地表明,侦查人员违背戴好本意形成戴好的有罪记录。

(7)戴好当庭辩解,用手指插入女性阴道以及由于性兴奋而在阴茎插入女性阴道前的早泄行为都属于性行为,而在其与马琳之间,确实有过将手指插入马琳阴道的行为,也确实发生过早泄现象,因此,他曾对胡承鹏与卿伟岸声称其“搞了马琳”。然而,在案卷材料中,几乎所有关于涉及用了“搞”字的性行为的供认中,侦查人员都在“搞了”二字后面加括号注明了“(指性交)”、“(指发生性行为)”、“(指发生性关系)”、“(指强奸)”或“(指轮奸)”等字样。这样,侦查人员便有意无意地以特指性交的“搞”偷换了戴好所称的泛指不包括性交的“搞”,从而以偷换概念的逻辑手法,曲解戴好的供述的本意,进行记录。这进一步表明,戴好关于其有罪供认系侦查人员违背其本意而记录所形成的辩解,具有相当的可信性。

正由于从总体上而言,戴好的供述反复无常而前后矛盾,不具有作为证据所应有的稳定性;具体而言,即使是戴好关于其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供认也因不合常理、过于含糊或指称对象不明,而真假难辩,不符合作为证据的起码要求;而更重要的是,戴好关于其有罪供认系侦查人员违背其本意而做的记录的辩解,又具有相当的可信性,因此,戴好的供认,不应作为有罪证据予以采信。

(四)戴好的有罪供述与受害人的证言不相吻合

在本案中,戴好是否与三受害人发生性交,最关键的证据应该是戴好的供述与受害人的言证。因为在本案所控戴好三起强奸中,在行为发生过程中,没有任何直接的目击证人,戴好与受害人成为了事情经过的惟一可能的真正知情者,也只有戴好与受害人才可以直接证明事发的真实过程与情况,即只有两方才可说明戴好是否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以及如何发生的性关系等等。因此,只有戴好的供述与受害人的证言相吻合与印证时,才可以使证据形成锁链,也只有在此前提下,才可以结合其他间接证据与传来证据等而足以形成证明戴好有罪的确实、充分的证据。然而,在本案中,姑且撇开戴好的无罪供述与辩解不谈,即使就其关于曾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有罪供认而言,也完全无法与相应的受害人的证词相吻合与印证。

1、戴好关于其与孙亚林发生性交的供认无法与孙亚林的证言印证

戴好关于其曾与孙亚林发生性关系的惟一一次供认只是高度概括性的一句话,从中无法就发生性关系的过程、环境与情节等重要因素与孙亚林的证言进行对照,因而不能作为孙亚林的证言是否属实的参照。而另一方面,孙亚林关于戴好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证言,虽然描述了戴好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但是,即使撇开其如前所述的明显地不合情理等因素不说,也因戴好的供认仅仅是高度概括的一句话,而无法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环境与情节等重要因素方面得到必要的印证。因此,戴好关于与其与孙亚林发生性交的供认无法与孙亚林的证言印证,是明显而必然的结论。

2、戴好关于其与伍辉发生性交的供认没有伍辉的证言可资印证

戴好关于其曾与伍辉发生性交的惟一一次供认,尽管详细地描述了与伍辉发生性交的过程,但是,即使撇开戴好的其他供述与辩解以及该次供认本身的如前所述的重大疑点不谈,也因伍辉的证言如前所述地没有具体而直接指证戴好与之发生性关系,而根本无法得到作为受害人的伍辉的证言的印证。因此,控方所控戴好与伍辉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属于典型的只有被告口供而且是只有惟一的、被戴好多次纠正与推翻的一次口供作为证据支撑的事实,因而与刑事诉讼法对只有被告口供不能定案的禁止明显地相背离。

3、戴好关于其与马琳发生性交的供认与马琳的相关证言多处矛盾,难以印证

尽管戴好曾供认与马琳发生性关系,也尽管马琳曾指证戴好与之发生了性关系,但撇开如前所述的戴好对这一供认的多次推翻与辩解以及戴好关于与马琳发生性关系的供认系侦查人员违规取证所形成的等因素不谈,也姑且不论如前所述的在马琳关于戴好与之发生了性交的指证只是马的推测以及该证言中存在其他诸多不真实的成分,仅就戴好关于与马琳发生性关系的供认的内容与马琳关于此事的证言的内容的对照来看,两者之间也存在多处矛盾。

首先,戴好的供认与马琳的证言在戴好是否将阴茎插入马琳的阴道方面截然对立。根据戴好的供认,他当时因为阴茎的硬度不够,只有一半插入马琳的阴道。根据马琳的证言,戴好的阴茎在她的阴道里撞击,使她感到很痛。而当阴茎硬度不够时,不但无法插入阴道,更不会使女方感到疼痛,这是基本的常识。因此,如果戴好的供认为真,马琳的证言便必然系假,而如果马琳的证言为真,戴好的供认便必然为假。这种二律背反现象的存在,足以说明在戴好是否将阴茎插入马琳的阴道这一关键性情节上,戴好的有罪供认与马琳的证言不但无从互相印证,而且截然对立。

其次,关于性行为过程中,戴好与马琳是否对话等,戴好的供认与马琳的证言明显矛盾。戴好供认,在其与马琳的整个性行为过程中,马琳始终没有做声,两人之间没有任何对话。而马琳的证言则声称,自己当时嘴里一直在喊痛,而戴好说过自己没有用劲并问过她多个问题。显然,戴好的供认与马琳的证言在性交过程中发生的这一重要情节上,明显矛盾,无法印证。

再次,关于性行为持续的时间,戴好的供认与马琳的证言直接冲突。根据戴好的供认,其与马琳性交的持续时间只有二、三分钟,而根据马琳关于性交过程的描述,是戴好已开始性交即已将阴茎在其阴道撞击后,导致其疼痛,她才醒来;在其醒来后,戴好不但与她有过对话,而且还问过她多方面的问题,甚至还帮她揉过头部,她才又睡过去了;戴好是在她再次昏睡后在她不知道的情况下结束的性交。马琳所交待的这一性交过程,显然不是在二、三分钟内可以完成的,而是有一相当长的持续过程。因此,戴好关于性交只持续了二、三分钟的供认与马琳关于性交过程持续了相当长时间的证言,直接冲突,根本不相吻合。

最后,从对戴好的供认与马琳的证言的对照分析,所得出的合理结论应该是戴好只是用手指而没有用阴茎插入马琳的阴道。因为戴好前后一致供认,其曾用手指插入马琳阴道。而手指因为有指甲以及其比阴茎更僵硬,在插入女性阴道并在里面抠摸时,引起女性痛感的可能性极大。而在假定马琳所称其阴道受到外力的撞击而疼痛的证言属实,而阴茎硬度不够不至于因插入阴道而引起疼痛属于常识的前提下,导致马琳阴道疼痛的惟一合理原因便只能是戴好用手指插入过马琳阴道。这恰恰表明了戴好关于其只用手指插入而阴茎未插入马琳阴道的辩解属实,进而说明了戴好关于其阴茎因硬度不够而只有一半插入马琳阴道的供认不能成立。至于马琳之所以会认为戴好的阴茎在其阴道内撞击导致其疼痛,完全可能是因为其当时处于醉酒状态,神志恍惚,加之当时室内未开灯,视线模糊,因而将戴好的手指在其阴道内的抽插错误地理解为是戴好的阴茎的撞击。

既然即使是戴好关于其曾与马琳发生性行为的供认与马琳的相关指证也如此矛盾重重,不但根本无法吻合与印证,而且还截然对立或直接冲突,有关证据便没有达到确实、充分而排他性地证明事实的成立的起码的证明要求,以所谓的供证一致为由认定戴好曾与受害人性交,便是由虚假的前提得出虚假的结论。

(五)同案被告的供述不能直接而排他性地证明戴好曾与受害人发生性交

无论是卿伟岸还是胡承鹏关于戴好与三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的供述,都只是传来证据,而不是原始证据。因为这些供述所证明的都是二同案被告人曾听戴好本人声称将受害人“搞了”,而不是其亲眼目击戴好与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而传来证据无法单独作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其是否真实,取决于原始证据是否存在及原始证据是否真实,即只有存在真实的原始证据的情况下,传来证据才能作为原始证据的辅证被采信,并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然而,在本案中,同案被告人关于戴好曾声称将受害人“搞了”的供述,是难以与原始证据相印证而作为原始证据的辅证被采信并作为证明戴好与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的证据的。

1、卿伟岸关于戴好声称其把孙亚林“搞了”的供述,没有相应的原始证据相印证

尽管卿伟岸在4次供述中均提到,戴好对其说过,他把孙亚林“搞了”,但戴好的任何一次供述,无论是有罪供认还是无罪辩解,均未提到其曾对卿伟岸说过他把孙亚林“搞了”。在这里,作为传来证据的卿伟岸的供述根本没有得到出自戴好的任何原始证据的印证与支持,因此,其显然无法被作为认定戴好曾与孙亚林发生过性关系的证据予以采信。

2、卿伟岸与胡承鹏关于戴好说过其把伍辉“搞了”的供述,真伪难辨

首先,卿伟岸虽曾在供述提到戴好说过把伍辉“搞了”,但其供述存在重大疑点。最明显的表现是,在2005年6月15日的讯问笔录中,卿伟岸始终供认被三被告人轮奸的是伍婷,即戴好所说的被他“搞了”的对象是伍婷;在后来的供述中,则改称被三人轮奸的是伍辉,即戴好所说的被他“搞了”的对象是伍辉;而在法庭调查中,卿伟岸又断然否定戴好说过他把伍辉“搞了”。显然,根据卿伟岸在法庭调查中的陈述,戴好没有说过他把受害人“搞了”,根据卿伟岸在2005年6月15日的讯问笔录中的供述,戴好说过他把伍婷“搞了”,而根据卿伟岸在后来的讯问笔录中的供述,则戴好说过他把伍辉“搞了”。既然卿伟岸的供述在戴好究竟是否说过他把受害人“搞了”以及他所说的“搞了”的对象是谁这样的关键性问题上,都前后截然相对立,又如何能判断其供述何者为真、何者为假,又如何判断戴好是否真如卿伟岸所供称的一样说过其把伍辉“搞了”?

其次,胡承鹏虽曾在供述中提到戴好说过他把伍辉“搞了”,但其关于事件主要情节的供述自相矛盾。在2005年6月16日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胡承鹏供称,先是卿伟岸将伍婷扶进了西卧室,后是戴好将伍辉扶进了东卧室,不记得戴好是不是拿了避孕套,几分钟后戴好就出来了。此外,胡承鹏还在该次笔录中供称,伍辉是在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向他们告别后与伍婷一起走的。而在仅仅3个小时后所做的同日的第二次讯问笔录中以及2005年6月19日的讯问笔录中,胡承鹏却改而供称,在他与卿伟岸外出买夜宵前,他看到戴好与伍辉在厨房边,在他与卿买夜宵回来后,他看到戴好与下身赤裸的伍辉已睡在床上,戴好让卿递了一个避孕套,10多分钟后,戴好才从卧室出来。同时,在该二次笔录中,胡承鹏供称,第二天早上7点左右,他与戴好一起离开了现场,后来的事情他不知道。而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胡承鹏又断然否定自己案发当时在案发现场。根据前一供述,胡看到了戴好扶伍辉进了卧室,而根据后二次供述,他只看到戴好与伍辉在厨房边,而没有看到戴好扶伍辉进卧室;根据前一供述,胡没有看到戴好与下身赤裸的伍辉躺在床上,而根据后二次供述中,胡则看到了这一场景;根据前一次供述,胡不记得戴好是否拿避孕套,而根据后二次供述,胡则明确声称戴好让卿伟岸递给了他一个避孕套;根据前一次供述,戴好将伍辉扶进卧室后只有几分钟就出来了,而根据后二次供述,自胡看到戴好与下身赤裸的伍辉躺在床上至戴好从卧室出来,至少有10多分钟,而戴好与伍辉进入卧室则应该早在胡与卿外出买夜宵之后,因此,戴好与伍辉在卧室的时间不但不是只有几分钟,而且应该长达几十分钟;根据前一次供述,直到伍辉与伍婷在第二天早上10点左右离开时,他还在现场,而根据后二次供述,他早在第二天早上7点左右就与戴好一同先于伍辉与伍婷离开了现场;根据以上供述,胡案发时在现场,而根据其在法庭的陈述,其根本未在现场。可见,就胡承鹏关于戴好说过其把伍辉“搞了”的供述既自相矛盾,又直接与其法庭陈述相排斥,因为既然不在现场,也就不可能就案发过程作证,因而真假难辨,难以置信。

最后,从卿伟岸的有关供述与戴好的供认的对照分析中,所得出的不是戴好说过他将伍辉“搞了”的惟一结论。如前所述,戴好曾有一次也是惟一一次供认其与伍婷发生了性关系,又有一次也是惟一一次供认其与伍辉发生了性关系,在法庭调查中,戴好又辩解说其没有与任何一人发生性关系。而卿伟岸既有关于戴好说过他把伍婷“搞了” 的供述,也有关于戴好说过他把伍辉“搞了” 的供述,在法庭调查中,又断然否定戴好说过把任何一人“搞了”。很明显,卿伟岸的三种说法都得到了戴好的三种说法的印证,也就是说,由两者的供述的关联分析所得出的是三种可能性的结论,即戴好可能没有说过其把伍婷“搞了”,也可能说过其把伍辉“搞了”,还有可能是根本没有说过把谁“搞了”。既然从对两人的供述的分析所得出的不是惟一的结论,卿伟岸的有关供述便不具有作为证据所必备的排他性,因而不具有可采信性。

3、卿伟岸与胡承鹏关于戴好说过他把马琳“搞了”的供述难以作为戴好的有罪证据

卿伟岸与胡承鹏都曾供称过戴好说过,他把马琳“搞了”。戴好本人也没有否认过其曾对卿、胡二人说过马琳“搞了”。因此,戴好说过他把马琳“搞了”,这是可以认定的事实。但是,戴好说过他把马琳“搞了”,不等于事实上,戴好与马琳发生了性交意义上的性行为。因为如前所述,根据戴好的多次供述与法庭陈述,戴好不但曾摸过马琳的乳房与阴部,而且用手指插入过马琳的阴道,还有过未与马琳身体接触的早泄行为,而并未与马琳发生性交意义上的性行为。而根据戴好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辩解,其之所以在事实上没有与马琳发生性交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在事后对卿、胡二人声称他把马琳“搞了”,是因为一方面他毕竟用手指插入过马琳阴道,另一方面他出于作为男人的本能的面子观念,不便于对卿、胡二人说明他曾早泄。

戴好的以上辩解,结合前述其任何一次供述中都没有提到过在与马琳的性行为过程中有过射精等因素综合分析,是完全可信的。因为作为民间术语的“搞了”一词,并非只特指性交,而是相当于广义上的性行为,即不但包括性交,而且也包括口交、鸡奸与指头插入阴道等非性交意义上的性行为或称猥亵行为,因此,戴好说其“搞了马琳”与他没有对马琳实施性交行为,并不矛盾,即戴好虽然没有与马琳性交,但其毕竟有过指头插入阴道之类的广义上的性行为,因而按照民间的说法,也属于“搞了”;另一方面,早泄对于任何男性来说,都是一种难言之隐,戴好自然也不例外,他因为不便如实告之卿、胡二人自己在与马琳生殖器接触前即早泄了,而只含糊其词地声称自己“搞了”,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0 08:4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讲了这么多,一个事实很明显的轮奸大案子就会被找不到精液这个问题搞的无罪释放了 。这是男人们的福气呀,以后想玩女人就带套绝对没事,疑罪从无会保护每一个舍身犯罪的人的
发表于 2008-11-20 20: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聊
[s:331][s:331]
发表于 2008-11-22 16:52:52 | 显示全部楼层
BT..........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2 18: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 典型的案件 被说成无聊,如果你不是法学的学生,我还可以原谅你,否则请滚出这个门槛
 楼主| 发表于 2008-12-9 11: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事情越来越多了,强奸犯越来越受保护了
发表于 2008-12-9 22: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是涉及个人隐私吧?楼主就这样的公布这些东西,小心其中的当事人说你侵犯名誉权哪。建议将其中的人名都用化名代替哪。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0 19: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都是化名转的。有没有看法呀?怎么一遇到这些实质性问题就没人敢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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