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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案新说:贺卫方教授谈姚丽事件:职员的生命也是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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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16:5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最近,范美忠先生在地震发生时先于学生逃生的行为引发了广泛关注。在凯迪社区“猫眼看人”栏目中,有网友把这个事件与八年前大庆市的一位银行职员姚丽的遭遇相比较。下面是当年媒体对于姚丽事件的报道:



1999年7月9日,大庆建设分行景园储蓄所遭两名手持铁锤、利刃的歹徒抢劫。歹徒用铁锤打碎了防弹玻璃后狂叫:如不打开柜台门,我们进来便杀死你们。女营业员姚丽暗中按下了报警器,但警讯未能发出;这时,女营业员孙海波假装找钥匙以拖延时间,姚丽又暗中再按下报警铃,报警铃仍然失效。



在这种情况下,姚丽被迫点头示意孙海波把柜台门打开。歹徒进门后,一名手持利刀的歹徒胁逼姚丽打开钱箱,声言如不打开便宰了她。结果,歹徒从她的钱箱抢走了13568.46元现金;还从孙海波的钱箱抢走了30190元现金。接着,歹徒又威胁姚丽打开保险柜,但给姚丽用谎言哄开了他们,由此才使柜中的25万元现金不受损失。



歹徒逃离现场后,姚丽立即向“110”报警。翌日,姚丽从家里取出了1.3万元交还储蓄所,以弥补公家的损失。



大庆建行不服仲裁诉至法院 

法律开口:恢复姚丽公职



1999年8月2日,建行大庆分行作出了《关于对龙南支行景园储蓄所抢劫案件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受到处分的九个人中,姚丽的处分最重——开除公职。同日,分行党委决定:开除姚丽党籍。



姚丽不服行政处分提出复议,复议被驳回。1999年11月13日,姚丽向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11月8日,仲裁委以适用法律、规定不当,且处罚程序违法为由作出裁决:一、撤销建庆发1999第54号文件,恢复姚丽公职,安排工作。二、姚丽承担被歹徒抢走的13568.46元现金。三、补发姚丽自1999年7月9日至11月24日的工资。



建行大庆市分行不服,起诉至大庆市萨尔图区法院。2000年1月26日,法院仍以原告上诉事实不符不予认定和对被告给予行政处分程序违法作出判决:撤销建行大庆分行关于开除姚丽行政公职的决议;恢复姚丽工作,补发姚丽从1999年8月5日至2000年1月5日的工资。



二审开庭放了三分钟抢劫现场录像

旁听席上有哭声有泪光



大庆建行上诉时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



2000年3月1日二审开庭,大庆市中级法院院长李云亭亲任审判长。



姚丽根据建行的上诉内容进行了答辩:景园储蓄所被歹徒抢劫时,我并不是该所的临时负责人(有当事人证言);案发时歹徒用铁锤猛砸玻璃并用语言威胁让打开柜门,当时孙海波说找不到钥匙,我点头示意让孙海波拖时间自己借机赶紧报警,按下“110”报警器后又用电话报警,这不是履行职责是什么?



庭审中还播放了歹徒抢劫时的现场录像资料。不到三分钟的录像场面,让所有在场人员感受到了恐惧甚至是死亡的威胁,有人哭出声音,有人在悄悄地擦泪。“请有儿女的人们说句公道话吧!”姚丽的父亲受不了这种强烈的刺激喊了出来。



中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二审还是大庆建行败诉



庭审当庭作出了宣判。大庆市中级法院认为:景园储蓄所被犯罪分子抢劫,主要原因是该所未安装恐吓报警器、“110”报警装置失灵,致使遭受侵害时不能及时报警,使工作人员处于孤立无援状态所致,加上上诉人未按规定配备人员,主要责任在上诉人。当被上诉人面对手持凶器的两名歹徒,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未能做到为保卫国家财产临危不惧,但为保护金柜中25万元现金一直与歹徒周旋,使国家大额财产未受损,亦尽到了一定责任,不构成严重失职行为——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得当。



大庆市中院判决:一、维持原判;二、撤销建行大庆市分行“关于开除姚丽公职处分的决定”。  



判决后,掌声四起。



3月22日上午,建设银行大庆分行原职员姚丽如约来到该行纪委书记李玉杰的办公室。李向姚宣布了大庆建行党委的最新处理决定:在开除姚丽党籍的前提下,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由姚补偿歹徒从她手中抢走的1.3万元钱。



姚丽当场拒绝签字。姚说:“在歹徒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虽然我没有拿出生命去保护国家的财产,但是却以较小的损失保住了大额资金。难道银行领导就不应该反省一下,该为职员创造一个人身安全有保障的工作环境吗?” (据《羊城晚报》)



3月23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崔丽就这件事采访我,访谈稿发表于《中国青年报》2000年3月24日(见下)。有兴趣的朋友不妨对于姚丽事件和范美忠事件的异同、背后所隐含着的道德、职业伦理以及法律问题做些思考和分析。——贺卫方 2008-6-26



3月23日,记者就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大庆市分行职员姚丽事件,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贺卫方,请贺教授对这一事件发表看法。

  

记者:在遇歹徒抢劫的情况下,银行职员姚丽与之周旋,以较小损失保护了银行巨额财产。在这起事件中,储蓄员姚丽是否负有责任?



贺卫方:我注意到了贵报对这起事件的系列报道。本来,抢劫银行在当今属常发案件,作为新闻不大容易引起人们太多的关注。姚丽事件及其报道与讨论的意义在于,大庆建行对姚丽的处理蕴含了太多值得深思的信息。我们先说责任问题。作为国家银行雇员,姚丽当然有义务保护银行财产免于侵犯和损害。不过,这种义务并非无限,要受到一些事实状况的限定。尤其是面对暴力时,维护生命安全将成为第一要务。



记者:可是,这个推理本身是否也有局限?如果说面对暴力,那么军人在战场上所面临的是最严重的暴力,如果以求生为第一要务的话,那么临阵脱逃是否也是正当的?



贺卫方:非常好的反问。不过,我们不能忽略其中的差别。在战争场景中,交战双方都具有打仗的充分准备,有相对完整的装备。战场上军人的惟一职责便是冲锋陷阵,克敌制胜。这与银行职员的情况大不相同。银行职员从事的是金融业务。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出纳、结算之类。这跟银行里的专职保卫人员不一样。如遇持枪或凶器的歹徒抢劫,保卫人员逃之夭夭,那么是明显的失职。对于姚丽们而言,她们应当采取的机智行为是发生案情时报警。如果凭常识发现可以有足够的力量制服对方——例如一个女抢劫者用笤帚假冒手枪却又露了馅儿——她们应当与其搏斗。不过,我们绝不可要求她们在赤手空拳的情况下冒死相拼。生命的价值绝非金钱可以衡量。



记者:这么说,国家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的损失就是一种难以避免的结果?



贺卫方:在谈及国家利益的时候,也许我们需要作些辨析。银行里的国家利益不仅仅是金钱,职员的生命也是国家利益的重要内容。



即使是从功利的角度衡量,生命安全也应当置于首要地位。我们不妨作一个简单的权衡。如果冒死搏斗,最后壮烈牺牲,国家要提供一笔抚恤金给烈士家属,这笔开支无论如何也不会少于一万多元。而家属由于烈士之死所蒙受的精神创伤却是金钱所无法补偿的。



记者:姚丽当时几次报警都未奏效,这种情况对于歹徒抢劫行为的最终发生应怎样认定?建行大庆分行开除姚丽公职终审败诉,分行仍给予姚开除党籍、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决定银行损失的1.3万元由姚承担,这个决定合理吗?难道遇有歹徒抢劫,银行的损失都要由职员承担吗?



贺卫方:如果有确凿的证据显示银行的报警系统本身存在问题,而这问题的责任属于银行领导,那么是银行领导而不是姚丽应当为这个事件中所发生的损失负责。遇歹徒抢劫,如果职员没有过错(再说一遍,没有拼命在许多情况下并非过错),则所遭受的损失不应由相关职员承担。试问,当遇到劫机时,飞行员按劫机者要求降落第三地的机场,我们能否要求飞行员赔偿由此多损耗的汽油以及由此给乘客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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