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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中权驾车将其中一名20岁出头的男子逼在一处栏杆内,双方僵持了10秒钟左右,在该男子继续逃跑时,黄中权紧随其后将其撞倒,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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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月光笑侠于2005-03-26 21:06发表的: 作者:jia2046 回复日期:2005-3-25 17:16:16 尤其可怕的是,如果真的无罪释放了这个司机,负面影响很可怕: 1、有车的人,就有了正当的杀人工具,肇事撞人只要把死者说成是抢劫犯即可。 .......
下面是引用北群空于2005-03-27 13:57发表的: 晟哥,我觉得不是防卫过当,但是也不完全认同故意伤害。我倒是觉得过失杀人的味道多一些。呵呵 毕竟那两个劫匪已经在逃跑了啊。呵呵 想看看律师的辩护词。 本来想去沙龙上写一个这个东西的,但是一看手头资料,几乎还没完全明白这个案子到底是怎么回事。唉,谁有详细点的资料??
下面是引用cdxiaohe于2005-03-28 14:57发表的: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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